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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州、縣還在傻傻分不清楚?快來看看這些行政機構的區別吧

由 妲己談歷史 發表于 寵物2021-08-27
簡介於是地方體制是路、府(州、軍、監)、縣三級

如何分道和路

宋初,地方政權分為州、縣兩級。州縣長官由朝廷定期派員輪任差遭,或由則官外補。稱作“知州”、“知縣”,以杜絕地方官員結黨攬權。其後,為加強中央集權,特在州以上置路。於是地方體制是路、府(州、軍、監)、縣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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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宋朝的路大約相當於唐朝的道,帶有監察區的性質。路置經略安撫使(南宋稱帥司)。掌管一路軍政;設轉運使(南宋稱漕司)掌財賦。 各州除必要的經費支出外,各種稅收都要經轉運使送交中央。後來轉運使職權逐漸擴大,兼理邊防、治安、錢糧、監察等項事務,成為府州以上的行政長官。還設提點刑獄司(南宋稱憲司)掌司法;設提舉常平司掌倉儲賑災或鹽鐵專賣。上述四機關互不統攝,他們之間可互相監督,都對皇帝直接負責,以防止地方長官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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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州(府、軍、監)。路以下的行政機構為府,與之同級的有州、軍、監。府、州大約與秦漢時的郡同,但府的地位略高於州。國家的首都、陪都,一般都設 為府;凡皇帝即位前居住過或任過職的州,一般升格為府。 軍,在唐時原為軍事機構,相當於軍區;五代後逐漸演變為行政區。監,多設在礦區,一般不管民政。府、州、軍、監的長官為知府、知州、知軍、知監。由皇帝直接任命的文官充任,以防止武將兼領地方官所造成的擁兵自重。宋王朝對地方官實行“三歲一易”和本地人不得充任本地官員的制度,使地方官不得據地坐大。為牽制知府知州權力,以便監察,又於各州府設“事得專達皇帝”的“通判”,可隨時向皇帝報告情況,有“皇帝耳日”及“監州”稱號。除監察知府知州外通判還負責該府州財政,也協同知府知州審案。府州內一切政令頒行若無通判聯署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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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縣。縣以知縣為長官,由皇帝任命文官擔任。這改變了五代以來由節度使委派親信駐縣(稱鎮將)所造成的武人把持地方政務的局面,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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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宋行政體制的設定及其變化充分體現了統治者強化中央現權的立法思想。正如宋人範祖禹所論:“收鄉長、鎮將之權悉歸於縣,收縣之權悉歸於州,收州之權悉歸於監司,收監司之權悉歸於朝廷。”從此唐末以來所形成的藩鎮割據勢力,已被消滅殆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