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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畫畫理解為想象,它引起很多的思考,卻沒有任何一個確定觀念

由 美術研究 發表于 攝影2021-08-12
簡介三、天才與鑑賞力在藝術創作中的地位康德持一種“互補論”的觀點,他在充分肯定天才獨創性和想象力的審美理念在創作中的實質性作用的同時,又堅持(基於鑑賞力的)規則與秩序是藝術更為必不可少的因素,而普通的藝術家也能透過模仿而帶來美的形式

藝術本體價值評價的三大基礎判斷中什麼是本質問題

【內容提要】對於天才與鑑賞力的關係問題,康德的啟蒙主義美學作了獨特的回答,他努力整合新古典主義和當時興起的狂飆突進運動中的合理因素,充分強調天才獨創性和想象力的審美理念在創作中的實質性作用,又堅持(基於鑑賞力的)規則與秩序是藝術更為必不可少的因素。一方面,他彰顯了天才在藝術創作中的多方面的功能,闡明它不僅獨創地提供詩意想象和審美理念,還提供出諸多基本的藝術規則、概念的獨特內涵以及具體的藝術形式。另一方面,他又凸顯了鑑賞力在創制中持續發揮的重要的範導性功能及其甚至比天才更不可或缺的地位,反對赫爾德等狂飆突進運動代表對藝術技巧、技術和學院規範等規則的忽視,指出普通的藝術家也能透過模仿帶來美的形式。

【關 鍵 詞】 康德;藝術;天才;鑑賞力;狂飆突進運動

天才和鑑賞力(品味)何者更重要,天才豐富、獨創的想象和基於鑑賞力的秩序與形式的和諧何者更重要,這一直是美學史上有爭議性的基本難題,在 18世紀後期,理性主義者和狂飆突進運動代表對此的爭論尤為激烈。康德在《判斷力批判》中所批判的某些“新派教育家”指向約翰·哈曼( Johann Hamann)、約翰·赫爾德( Johann Herder)、前期歌德(Goethe)和弗里德里希·雅各比(Friedrich Jakob)等狂飆突進運動思想家,該思潮認為天才應擺脫一切規則( KU 5:304;參見 Brief 11:375)[1]。

我把畫畫理解為想象,它引起很多的思考,卻沒有任何一個確定觀念

約翰 ·贊米圖( John Zammito)合理地斷定,“事實證明,在康德為了啟蒙在德國文化中的主導性而與狂飆突進運動( Sturm und Drang)的搏鬥中,康德對啟蒙的忠誠對他的意圖之演進過程而言是尤為關鍵的” [2]。贊米圖指出,康德對天才與鑑賞力的探討不僅侷限於美學,而且相關於整個哲學體系。

他認為,一般而言,浪漫主義經常被看作是對理性、規則和科學優先性的挑戰,它試圖讓藝術家取得自然科學家和自然哲學家的先知地位;而審美的感受力所開啟的意義和藝術家的靈感所具有的豐富潛力,使得天才的觀念在神秘主義的光環下產生巨大的影響 [3]。“作為啟蒙的好兒子,康德反感這些觀念。……天才必須放到它自己的位置。”[4]

為把握康德如何解答天才與鑑賞力的關係問題,我們需要深入理解在康德美學中,天才和鑑賞力具體發揮哪些作用、其發揮作用的機制是怎樣的。而康德對此並無清晰、完整的界說,學界也尚且缺少全面、深入的相關討論,本文則嘗試回答這些問題。

對於天才與鑑賞力的關係問題,康德的啟蒙主義美學作了獨特的回答,他努力整合新古典主義和當時興起的狂飆突進運動中的合理因素,在充分強調天才獨創性和想象力的審美理念在創作中的實質性作用的同時,又堅持(基於鑑賞力的)規則與秩序是藝術中更必不可少的因素 [5]。

天才和鑑賞力是康德藝術論中的兩個關鍵概念,康德持一種“互補論”的觀點,認為兩者都是美的藝術的必要條件,而他分別對天才和鑑賞力作用的強調,形成了某種微妙的張力。本文先在前兩部分分別闡述天才和鑑賞力在藝術創作中的作用,然後在第三部分討論天才與鑑賞力在藝術創作中的地位。

一、天才在藝術創作中的作用

在康德看來,在藝術創作過程中,首先,天才創造審美理念(某種獨特的想象),透過審美理念表現理性理念,這些理性理念指涉超感性的物件;其次,天才創造獨特的形式性規則和概念的規則,賦予概念以新的獨特內涵;再次,天才在作品中透過具體的形象來表達審美理念,使之獲得確定、穩固的形態。

由此,天才能透過理念、規則和形式引起豐富的聯想和想象,激發知性豐富的思考,也喚起復雜的情感,引發想象力與知性持續的相互遊戲,從而引起豐富、持續的美感。可見,天才在藝術創作中至少包含兩種截然不同的作用:提供獨創性的想象和提供獨創性的規則。前者主要藉助想象力,後者主要藉助知性。“……那些(以某種比例)結合起來構成天才的內心力量,就是想象力和知性。”(KU 5:316)由於天才由想象力與知性構成,因而,它能夠具有這兩方面的作用。

第一,天才能提供獨創性的審美理念(某種獨特想象),透過類比來表現理性理念,從而喚起豐富的情感、激發內心諸能力的持續遊戲,並引起美感。首先,天才體現在“為一個給予的概念找到各種理念,另一方面又對這些理念加以表達”的能力,而概念能力、想象力、表現能力幾者能夠達到恰當的比例,使得這表達所引起的主觀情緒也能夠引起其他人的共情;而對理念加以表達的能力“真正說來就是人們稱之為精神的才能”(KU 5:307)。

其次,天才所蘊含的精神( Geist)乃是“表現諸審美理念( der Darstellung 。sthetischer Ideen)的能力”,是藝術中“把內心諸力量合目的地置於煥發狀態”的能力,具體而言,它透過審美理念來表現抽象的理性理念,藉助理性理念來引發豐富的情感、想象和思考,從而達到“鼓動心靈”的效果( KU 5:313—314)。

我把畫畫理解為想象,它引起很多的思考,卻沒有任何一個確定觀念

“人們把透過理念來賦予活力的心靈原則稱為精神。”(Anthro。 7:246)再次,(精神所表現的)審美理念是“想象力的直觀”,即想象力提供的獨特想象,它藉助想象的物件與理性的物件之間的類比關係,以感性的方式來表現理性理念,並激發知性豐富的思考。“我把審美[感性]理念理解為想象力的那樣一種表象,它引起很多的思考,卻沒有任何一個確定的觀念、也就是概念能夠適合於它,因而沒有任何言說能夠完全達到它並使它完全得到理解”(KU 5:314)。

由於審美理念總是試圖表現理性理念,而理性理念指涉知性無法認識的本體,因而沒有確定的知性概念能夠適合於審美理念。值得注意的是,審美理念是某種內心的想象,但這種想象往往並不具體和確定,需要加工、被賦予更確定的形式,但它畢竟構成了這些形式的模型或原型。

“人們把透過理念來賦予活力的心靈原則稱為精神。——鑑賞力是對聯結想象力中的雜多時的形式作評判的純然範導效能力;但是,精神卻是理性為想象力的那種先天形式提供一個模型( Muster,英譯 model)的生產效能力。”(Anthro。 7:246)模型是某種用來引導和闡釋具體個例的原型和參照;對此康德說:“……現實總是比用來做闡釋它的模型的理念更有侷限。”(Anthro。 7:173)

第二,天才為藝術提供獨創性的規則,從而帶來獨創性的作品,這些典範性作品及其蘊含的規則被普通藝術家模仿,由此,天才“為藝術頒佈規則”(KU 5:308)。首先,藝術家的創作必須體現一定的合規則性,因此,為藝術提供規則是必要的。“沒有先行的規則,一個產品就絕不能叫做藝術”(KU 5:307)。儘管獨創性構成“天才品質的一個本質的要素”,但是,某些“機械性的東西”,“因而有某種符合學院規則的東西來構成藝術的本質條件”,因為如果沒有規則,“精神就會根本不具形體並且完全蒸發”(KU 5:310)。

具體來說,一方面,天才要遵循感性單純形式方面的規則,否則,作品就缺乏清晰性和秩序,而陷入混亂和醜陋。天才的獨創性想象需要受到規則的約束;天才的“一切豐富性在其無法則的自由中所產生的無非是胡鬧”(KU 5:319)。在此,合規則的東西體現為“在詩藝中語言的正確和豐富,此外還有韻律和節律”等(KU 5:304)。

另一方面,天才也需要符合(作為主題的)概念提供的規則,否則,作品就會因為不合目的而抑制美感的生成。“想象力的獨創性(不是模仿性生產)如果與概念合拍,就叫做天才;如果不與概念合拍,就叫做狂熱。”(Anthro。 7:172)他接著舉例說,人體的形象,而非其他事物的形象,才能與理性存在者的概念相符合。

因為,藝術美本質上“是對一個事物的美的表現”;藝術總是有某種目的,總是表現某個事物以及該事物的“完善性”,換言之,藝術“必須有一個關於事物應當是什麼的概念作基礎”(KU 5:311)。這就體現了藝術中的“質料的合目的性”——它們不只在形式上被看作有目的,而是實際上有目的( KU 5:311)。而如果藝術家“把一個目的安排進作品之中”,那麼,他就必須遵循能夠符合這個目的的特定規則( KU 5:310)。

康德舉例說,“一間牆壁做成了傾斜角度的房子”是不被喜歡的,因為它無法實現建築的穩定性和實用性( KU 5:242)。一方面,天才調動知性來為藝術提供主題(內容),例如在一幅畫中以一隻鷹作為主題;另一方面,知性還被用來提供關於這主題的目的,例如呈現出這隻鷹的完善性(它的敏銳和英武)。

“……它 [天才 ]作為一種藝術才能,是以對作為目的的作品的一個確定的概念為前提的,因而是以知性為前提的,但也以作為這概念的體現的某種關於材料、即關於直觀的(即使是不確定的)表象為前提,因而以想象力對知性的關係為前提……”(KU 5:317)由此,天才的一個前提在於,知性透過某個主題約束了想象力。然而,這並不是要真正達到什麼認識或實踐的目的,最終只是以該主題為中介,要激發內心的活躍狀態和美感;因此,美的藝術在根本上是無目的的。“知性與其說是客觀地把這材料應用於認識,不如說是主觀地用來鼓動認識能力……”(KU 5:317)[6]

具體而言,天才能夠創造新的單純感性形式方面的規則和關於作品的主題概念的規則。就前者而言,天才的規則可以包括“在詩藝中語言的正確和豐富,此外還有韻律和節律”等( KU 5:304)。就後者而言,天才能造就出概念獨特的內涵與規則。天才調動想象力來結合豐富的想象與概念(作品主題),給知性提供豐富的想象作為材料或“養料”,給概念賦予生命和獨特的內涵,並形成“獨創的”概念,反過來繼續激發進一步的聯想和想象,並引起心靈的活躍狀態。

我把畫畫理解為想象,它引起很多的思考,卻沒有任何一個確定觀念

藝術家要賦予作品以精神,激發內心的活躍狀態和美感,就需要以獨特的想象來表現作為主題的概念,重塑概念的內涵以及所蘊含的規則,即“要求有把想象力的轉瞬即逝的遊戲把握住並結合進一個概念(這概念正因此而是獨創的,同時又展示出一條不能從任何先行的原則和榜樣中推出來的規則)中的能力”(KU 5:316)。

例如,但丁要表現上帝的概念,上帝本來是一個不可感的、全知全能的超感性物件,但是,但丁對上帝展開了諸多豐富的想象,在《神曲》中用具體的形象和動作來表現不可感的上帝,重新闡述了一個有著特定內涵和可感性質的、獨特的上帝概念,並在這些想象中,具體地提供出表達上帝形象的獨特規則。

天才藝術家把獨特的審美理念與給定概念相結合,賦予了這概念以獨特的內涵和規定,而任何規定都是限定,透過這種規定,這概念也就展現了關於表象的獨特規則,只有符合概念之規定的形象才能被歸攝於這概念之下。

一般來說,藝術規則要以天才的創造為條件。因為,有天才的藝術家獨創地造就規則,並創造典範性的作品;普通藝術家透過其作品來模仿其創作的規則。其一,天才藝術家不能把規則“以任何公式寫出來用作規範”,反之,“這種規則必須從事實中、即從作品中抽出來”,從而被其他藝術家所遵循(KU 5:309)。因為,藝術的創作過程並不基於用概念清晰表述的規則和嚴密的邏輯推理。

這不同於應用數學中的情況,後者從特定的概念和原則出發,透過邏輯推理,推匯出具體情況中進行操作的規則。其二,在根本上說,藝術的規則是透過靈感和想象力的圖型而形成的,這些圖型不是具體的影象,也不是概念性的規定,而是影象形成的規則和程式,即“想象力為一個概念提供其影象的普遍做法的表象”(KrV A140/B179)。

例如,我們在畫一個圓形之前,會先在腦海中想象畫圓的程式、規則,這時我們甚至不必確定這個圓的大小和位置。在審美領域,“想象力的自由正是在於它無須概念而圖型化”,在於它不基於特定的概念而主動地形成關於審美物件的圖型( KU 5:287)。其三,這些作為圖型的程式、規則既然不來源於推理,就只能基於天才獨創性的靈感。

因為,在天才身上體現出“沒有任何科學能夠教會也沒有任何勤奮能夠學到的那種幸運的關係( Verh。ltnisse)”,既為“被給予的概念”(即作品的主題)在想象力中找到各種審美理念,又按照獨創的規則、透過藝術的形象“對這些理念加以表達”,這些形象的形式恰好既能符合想象力對自由的需求,也能滿足知性對合規則性的需要,還能透過表現高遠的理性理念和豐富深刻的思想,來激發想象、傳達情感、引發想象力與知性的遊戲,從而帶來豐富、持續的美感( KU 5:317)。

這種基於天賦的幸運關係造就了天才作品的典範性。其四,天才的這些藝術規則使其作品具有典範性,間接地在普通的藝術作品中起著廣泛的作用。當天才獨創性地創造了藝術規則和藝術典範之後,一般的藝術家就能借助這些典範來抽離出這些規則、並加以模仿,但藝術規則的最終來源是天才。因此,一般而言,藝術的規則來自天才。

第三,天才能夠提供具體的藝術形式,儘管這種形式的恰當性需要由鑑賞力來保證。康德持一種“互補論”的觀點,他認為,如果沒有天才提供豐富、獨特的材料(主要是諸多的想象),就沒有美的藝術,但是,如果不經過鑑賞力的訓練,天才就無法賦予這些材料以恰當的形式,也不會有美的藝術。

我把畫畫理解為想象,它引起很多的思考,卻沒有任何一個確定觀念

無論如何,鑑賞力只是評判的能力,而非創作能力,天才可以提供形式,鑑賞力起規範、引導的作用,協助藝術家對諸形式進行選擇。當然,缺乏天才的藝術家也可以透過鑑賞力和模仿,而帶來美的形式。在此,康德宣稱:“天才( Genie)只能為美的藝術的產品提供豐富的素材:對這素材的加工和形式則要求一種經受過學院訓練的天賦( ein durch die Schule gebildetes Talent),以便對那材料作一種在判斷力面前經得起考驗的應用。”

(KU 5:310)康德認為,天才和鑑賞力相輔相成,作為自然稟賦的天才(天賦)本身就能提供藝術的材料,但經過鑑賞力訓練的天才才能把恰當的形式賦予材料。首先,康德把“ Talent(天賦)”等同於天資( Naturgabe),將其定義為來自自然稟賦的先天的優點:“人們把天賦(天資)理解為認識能力的這樣一種優點,它不取決於講授,而是取決於主體的自然稟賦( natürlichen Anlage)。

這些才能就是生產性的機智——在較嚴格的意義上和實質上說的機智( ingenium strictus s。 materialiter dictum)、思維中的原創性(天才)。”(Anthro。 7:220)“天才就是給藝術提供規則的天賦(自然稟賦) ”(KU 5:307)。“天賦”和“天才”的內涵是高度一致的,以獨創性為關鍵性特徵,“天賦的獨創性構成天才品質的一個本質的(但不是惟一的)成分”(KU 5:310)。

天才或天賦經受學院的訓練和鑑賞力的磨礪之後,不僅能夠為藝術提供豐富的想象性材料,而且能賦予材料以恰當的形式,因為這之後,天才會使其中知性的力量發揮出來,使其作品具有合規則性、而避免胡鬧。因此,對素材的加工和形式是由天才直接提供的,只不過這天才要經受鑑賞力的訓練,才能提供恰當的形式,因而恰當形式也是以鑑賞力為條件的。

具體而言,在天才的多次嘗試和鑑賞力持續提供的評價之後,天才能夠以越來越恰當的方式,朝著恰當的方向去努力,並賦予妙手偶得的(審美理念等)想象以良好的形式,使之把想象力、知性、理性、情感的需求都統一起來,並共同處於活躍的狀態,而這活躍的狀態正是審美愉悅的真正來源。道格拉斯 ·伯納姆( Douglas Burnham)合理地指出,“不是僅僅鑑賞力要為產品的形式負責”,天才也在這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天才不僅要形成審美理念,而且要找到適合它的更具體形象,即審美標誌 [7]。

憑藉天才對審美標誌的選擇和安排創造了藝術作品的審美形式,這些形象並不直接傳達審美理念,而只能透過對能力和諧的內心狀態來交流,而這種內心狀態又是圍繞審美理念而生成的 [8]。此外,審美理念所表達的理性理念具有普遍性,這促使審美理念及其所引發的情緒具有普遍可傳達性。精神“把在內心狀態中不可言說的東西”(即審美理念)透過某個表象表達出來並“使之普遍可傳達”(KU 5:317)。審美理念的形式如果能夠引起知性和想象力的自由遊戲(在美之中)或者理性與想象力的遊戲(在崇高之中),就能促進審美愉悅的發生[9]。

康德的“形式”概念有不同的含義。首先,“形式”可以指先天地聯結感性或想象力之雜多的方式。在嚴格意義上,單純的感性形式指空間上的形狀和時間上的音律關係,在寬泛意義上,它指質料的明確性、秩序和鮮明對比等(參見 KU 5:225—226;Anthro。 7:246)。其次,“形式”也可以指表現物件或(審美理念等)內心觀念的具體樣式和形象。

康德也把形式等同於“對一個物件的美麗的表現”,他說,有些形式“只是作為想象力的附帶的表象表達著與此概念相聯結的後果及這概念與另一些表象的親緣關係,我們把這些形式稱之為一個物件的(審美的)標誌( Attribut)”(KU 5:315)。他舉例說,朱庇特的神鷹和它爪中的閃電就是這位威靈顯赫的天帝的標誌。

具體而言,天才可以用獨特的風格和方法,來表現種種獨特的想象。上述引文中所說的天賦提供的形式是與材料(Stoff)相對,而非與質料( Material)相對。這裡的材料指的是藝術家“所宣示的觀念”(想象和概念等),對此,康德也說,審美理念“包含有豐富的材料”;而這裡的形式則是“編排他所宣示的觀念”的“方式”,指涉“形式”作為觀念的具體樣式的含義( KU 5:31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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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接著把“編排他所宣示的觀念的方式”分為兩種:風格和方法,前者只是以表現理念的“統一性的情感”為準繩,而不基於特定的規則,而後者則意味著“遵守確定的原則”(KU 5:318—319)。

二、鑑賞力在藝術創作中的作用

鑑賞力是評判美與崇高的能力,它可以把想象力、知性、精神、理性等能力結合在一起,來激發天才的創造的激情和靈感、為創作提供尺度和方向、促使天才賦予素材以恰當的形式,並保證作品的清晰性和秩序。鑑賞力在藝術創作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康德甚至認為它比天才更加重要。

第一,鑑賞力可以讓天才受到其他的天才藝術典範的啟發,激發起自身的創造的熱情和靈感。對先前的天才作品的鑑賞,可以刺激天才藝術家發揮自己的獨創性。這種鑑賞可以激發某個天才去發揮自身獨創性的激情,努力發揮自身內心的自由力量,來創造新的藝術規則。“這另一個天才由此而被喚起對他自己的原創性的情感,去在藝術中那樣發揮( auszuüben)擺脫規則強制的自由,以至於這種藝術由此本身獲得了一個新的規則,那天賦透過這個新的規則表現為典範的。”

(KU 5:318)鑑賞力可以使得較好的非天才藝術家避免亦步亦趨地模仿天才創作的規則或風格,而能做一些具體的創新。儘管創作的規則通常不能被教導,這些藝術家還是能夠“把這些規則從精神的那些產品及其特有屬性中抽出來”,並進行模仿。天才作為“大自然的寵兒”,其存在屬於“罕見的現象”,大量的較為優秀的藝術家還是需要從天才那裡學習經典性的創作規則和風格。

透過對“這些優秀頭腦”的模仿,這些規則就能廣泛作用於美的藝術,由此,對天才來說,“美的藝術就自然界透過天才為它提供規則而言,就是模仿”(KU 5:318)。除了規則之外,人們也往往模仿天才的風格或藝術情調。“因此,對於美的藝術來說,只有風格( modus),而沒有教學法( methodus)。”(KU 5:355)為了帶來美的藝術,大師不能把普遍規則和方法作為教條、用語言傳授給學生,只可在具體的作品中隨機地示範不同規則和方法的運用,從而展現出自己創作的風格和情調。

普遍規則“與其說能夠用來把這種做法的主要因素頒佈給學生,倒不如說是隨機地( Gelegentlich,英譯 as occasion requires)把這些因素置入記憶”(KU 5:355)。當然,現實中也存在一些平庸的作者,亦步亦趨地對天才的作品、規則和方法進行刻板地模仿,但這已經不是鑑賞力的恰當運用了,這樣模仿的人通常也不真正具有鑑賞力。

第二,在藝術創作中,鑑賞力能夠為藝術創作提供尺度,並持續評判創作的價值和恰當性,從而為創作提供努力的方向。鑑賞力引導著想象力朝哪些方向和在多大範圍內進行聯想和想象、並表現什麼樣的理性的理念,也引導著知性朝哪些方向和在多大範圍內進行思考,以便能帶來真正的藝術美,使得藝術家可以恰當地計劃、調整和改變自己的創作。鑑賞力“給天才一個引導,指引天才應當在哪些方面和多大範圍內擴充套件自己,以保持其合目的性……”(KU 5:312)。

我把畫畫理解為想象,它引起很多的思考,卻沒有任何一個確定觀念

鑑賞力提供某種努力的方向,讓藝術家不斷嘗試,逐漸使作品趨近和滿足鑑賞力的要求。在這過程中,天才可以不斷地提供諸多的材料和選擇項,而鑑賞力則對它們進行比較、評價,促使創作者對藝術的形式進行選擇。藝術家“在作了許多滿足這種鑑賞力的往往是辛苦的嘗試之後,才發現了那使他滿意的形式”(KU5:312—313)。

鑑賞力能夠評判概念提供的規則和單純形式性的規則,激發天才不斷提供選項,兩者共同在想象力的自由、符合形式性規則和符合概念性規則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從而引起美感。一方面,鑑賞力能夠評判作品是否符合給定概念(作品主題)的規則。另一方面,鑑賞力能夠評判單純形式及其規則,判斷它們所引起的想象力與知性的比例是否恰當。不過,這評判的標準是不確定的,其實以審美情感為準繩。

第三,鑑賞力能使天才變得有教養,使之能賦予想象力提供的素材以恰當的形式。“鑑賞力正如一般判斷力一樣,對天才加以訓練(或馴化),狠狠地剪掉它的翅膀,使它有教養和受到磨礪……”(KU 5:319)如上所述,康德認為,沒有天才的人單純通過後天努力也難以創作出有獨創性、有精神的作品,但是,有天才的人沒有經過鑑賞力的訓練和洗禮,只能提供獨特的想象和靈感,卻無法以恰當的方式將它們呈現出來。

“天才只能為美的藝術的產品提供豐富的素材:對這素材的加工和形式則要求一種經受過學院訓練的天賦,以便對那材料作一種在判斷力面前經得起考驗的應用。”(KU 5:310)康德說,天才也需要機械作用和規則性東西來表現審美理念和理性理念,否則理念就會“蒸發”,而無法體現於作品中;憑藉教養,天才才能透過合適的、具體的規則和形式,把心中有靈感時“想象力的轉瞬即逝的遊戲”凝結於作品( KU 5:317)。

第四,鑑賞力能夠保證作品的清晰性和秩序,避免天才天馬行空式地胡鬧。鑑賞力“把清晰和秩序帶進觀念的充盈之中”,它就使藝術家靈感綻現時湧現的審美理念獲得確定的形態和規則,“有了牢固的支撐”,從而能夠廣泛而持久地給人們帶來美感( KU 5:319)。

鑑賞力能夠結合想象力、知性和精神,因為它能夠評判想象力與知性的比例是否恰當,以此來引導和約束藝術家的創作,使之在來回的想象和思考中逐漸找到最合適的形式,來引起想象力與知性的活躍遊戲,從而讓作品有精神。

“所以對於美的藝術就會要求有想象力、知性、精神和鑑賞力。”(KU 5:320)康德對這句話作了註釋:“前三種能力透過第四種才獲得它們的結合。”(KU 5:320)相對而言,天才的精神更多需要想象力,而鑑賞力更多需要知性。但真正將其他三者結合起來的是鑑賞力,因為“作為審美判斷力的鑑賞力”是關聯特殊和一般,並將其進行比較和作出評價的能力(KU5:170)[10]。

三、天才與鑑賞力在藝術創作中的地位

康德持一種“互補論”的觀點,他在充分肯定天才獨創性和想象力的審美理念在創作中的實質性作用的同時,又堅持(基於鑑賞力的)規則與秩序是藝術更為必不可少的因素,而普通的藝術家也能透過模仿而帶來美的形式。

第一,康德認為,天才和鑑賞力對於美的藝術都是必要的。康德認為,天才構成了美的藝術的必要前提,這首先是因為,美的藝術必須體現天才的獨創性。他斷言,“美的藝術是天才的藝術”,“美的藝術只有作為天才的藝術才是可能的”(KU 5:307)。類似地,他強調美的藝術必須體現對概念展示方式的新穎性:“對一個概念之展示具有新穎性,這是美的藝術對作家的一個主要要求,即使概念本身也可以不是新穎的。”(Anthro。7:247)

康德認為,美的藝術與機械的藝術的不同之處,在於前者以先天的天才為條件,而後者通過後天的學習就可以實現:“儘管機械的藝術和美的藝術,前者純然作為勤奮的和學習的藝術,後者作為天才的藝術,相互之間頗有區別,但卻並沒有任何這樣的美的藝術,在其中不是有某種能夠按照規則來把握和遵從的機械性的東西、因而有某種合乎規矩的東西來構成藝術的本質條件的。”

(KU 5:310)這表明,美的藝術是天才的藝術,它不能基於後天單純的勤奮與學習,而必須體現天才的獨創性。當然,兩種藝術也有共同點,都具有合規則性。因為,美的藝術也要遵循機械性的規則和程式,而不能天馬行空、毫無章法。但美的藝術必須有獨創性。

第二,康德認為,相對於天才而言,鑑賞力更為必要和重要,而(與鑑賞力緊密關聯的)知性也比(與天才緊密關聯的)想象力更必要、更重要。如果只有天才而無鑑賞力,那麼藝術家無法找到想象力與知性之間的恰當比例,其創作往往就會陷入盲目,如同脫韁的野馬一樣天馬行空,難以形成美的藝術。

天才並非評價各種心靈能力之比例的能力,天才需要鑑賞力的引導、約束和訓練。儘管天才創造和運用新的想象及其規則,但天才本身並不能對想象力與知性之比例的恰當性作出評價,即不能把握什麼樣的形象及其形式能同時滿足想象力對自由的需求與知性的對合規則性的需求,既能讓作品有美感又有精神,並在不同訴求之間找到平衡;這些評價要由鑑賞力來進行。

我把畫畫理解為想象,它引起很多的思考,卻沒有任何一個確定觀念

在審美領域,藝術家需要透過鑑賞力來選擇恰當的形式,它能夠同時符合想象力與知性的要求,從而使兩者同時活躍起來並引發美感。在此,想象力更多要求自由,知性更多要求的是合規則性。想象力要求物件形式的豐富性和獨特性,以便它能持續自由地遊戲於這些形式之間,藉助感性不斷獲得的新的直觀,不斷形成新的聯想和想象,從而處於活躍狀態。

知性是概念的能力,試圖透過概念及其規則統攝雜多,它更多要求的是合規則性,以便自身能透過概念把握物件的形式。即使物件並不全然符合知性物件,但只要在一定程度上接近概念,知性仍能起一定的作用並活躍起來。當然,兩種能力都對自由和合規則性有一定的要求。

藝術需要鑑賞力來確保,物件的形式不會過於不合規則,以免陷入凌亂而引起審美的不愉悅;(更接近天才的)自由的想象力必須符合(更接近鑑賞力的)知性及其對合規則性的要求。“為了美起見,有豐富的和獨創的理念並不是太必要,更為必需的卻是那種想象力在其自由中與知性的合法則性的適合。

因為前者的一切豐富性在其無規律的自由中所產生的無非是胡鬧;反之,判斷力卻是那種使它們適應於知性的能力。”(KU 5:319)那些只有天才卻無鑑賞力的藝術家雖然能透過獨創性的想象來激發想象力的自由活動,卻無法滿足知性對合規則性的要求,因而無法引起想象力與知性的自由和諧、激發兩者來回地相互遊戲,因而無法透過內心的活躍而引起美感。

“所以如果在一個作品中當這兩種不同的特性發生衝突時要犧牲掉某種東西的話,那就寧可不得不讓這事發生在天才一方;而判斷力在美的藝術的事情中從自己的原則出發來發表意見時,就會寧可損及想象力的自由和豐富性,而不允許損害知性。”(KU 5:319—320)這裡康德的表述有一定的模糊性,這裡的“自由”是指獨立於目的、概念的自由還是獨立於形式性規則的自由?筆者認為它是後者,因為上下文涉及想象力的豐富性和作品“清晰性與秩序”,這兩者都關涉感性的形式( KU5:319)。康德認為,一個作品寧可顯得刻版和乏味,也不能凌亂而無序。

儘管鑑賞力比天才更重要,但這並不意味著,天才就不是美的藝術的必要條件了。因為,鑑賞力所促成的美的形式並不保證美的藝術,真正說來,美的藝術仍然必須具有獨立於現實目的的自由,和一定的獨創性和新穎性,後者才能提高強烈、持久的美感,避免乏味感。具有美的形式的藝術品未必就是美的藝術品。

儘管在“有用的或機械的藝術”中,我們受到特定目的的約束,但在具體表現形式方面我們仍然保有自由,因為“我們賦予產品的那種令人喜歡的形式卻只是傳達的媒介( Vehikle)和彷彿是演出的( Vortrages)風格”。所以,儘管餐具、道德論文乃至佈道本身也可以發揮有限的自由而提高美的藝術的這種形式,“但我們不會因此就把它們稱之為美的藝術品。”(KU 5:313)康德接著宣稱,“在這裡,我們常常會在一個應當是( sollenden)美的藝術的作品上發覺沒有鑑賞力的天才,在另一個作品上則發覺沒有天才的鑑賞力”。(KU 5:313)在此, “sollenden”是“ sollen”的現在分詞, “seinsollenden”相當於英文的“ shall-be”或中文的“應當是”或“應當成為”。

我把畫畫理解為想象,它引起很多的思考,卻沒有任何一個確定觀念

阿利森根據康德的這段話合理地指出,康德持一種“互補性觀點( complementarity view)”,據此,天才和鑑賞力中的每一個都是藝術美之創造的必要條件,並且共同構成它的充要條件;“因此,任何缺少兩者之一的產品都將會僅僅是一個‘本來會是( would-be)’美的藝術的作品”,這些作品本應透過結合天才與鑑賞力而帶來美感 [11]。因此,儘管鑑賞力相對更為重要和必要,天才仍然是美的藝術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

結 語

總而言之,在天才與鑑賞力的關係問題上,康德的啟蒙主義美學整合新古典主義和當時興起的狂飆突進運動中的合理因素,在充分強調獨創性和想象力獨特的審美理念的同時,也堅持規則與秩序是藝術更為必不可少的因素,在美學史上有著獨特的價值。

康德不僅指出藝術家應該在(作為自然稟賦的)天才與(後天人為培養的)鑑賞力之間、在想象力的自由與豐富性和知性的規則之間、在獨創性與共通感之間找到某種平衡,而且揭示了天才和鑑賞力之間的內在關聯:鑑賞力的形成通常基於對天才作品的欣賞,而天才的創作過程中必須藉助鑑賞力的持續引導、評價和約束,才能讓獨創性概念獲得具體的形象,並在經受鑑賞力的訓練之後才走向成熟。

當然,獨創性是否真如康德所說,主要基於天才或天賦,還是更多基於後天的教育、努力或觀念的偶然性,這是一個難以解釋的問題,需要經驗性科學去研究。無論如何,康德要反對狂飆突進運動中極端的天才論,認為清晰性和秩序仍然是美的藝術的必要條件。康德反對“新派教育家”認為自由的藝術應當“除掉藝術的一切強制”的觀念,試圖提醒人們機械作用和規則的重要性( KU 5:304)。

他深刻地斷言,天才以獨創性和個性為特徵,並不站在規則的對立面,而恰恰是藝術規則的最重要源泉;天才的特殊性在於遵循自己獨創的規則,而非毫無章法 [12]。

我把畫畫理解為想象,它引起很多的思考,卻沒有任何一個確定觀念

康德的藝術論深深影響了席勒,儘管啟蒙主義美學逐漸讓位於德國浪漫派,他的理論還是構成了後者的重要思想源泉, 19世紀後期的實證主義者以“回到康德去”為口號,以抵制“浪漫主義的過度”。

康德的藝術論仍然是當代最具影響的傳統藝術理論之一,值得我們深思與借鑑。

【注 釋】

[1]筆者對康德著作的引用按照普魯士科學院版《康德文集》(Immanuel Kant。 Immanuel Kants gesammelten Schriften, Ausgabe der k。niglich preu。ischen Akademie der Wissenschaften[C], Berlin: Reimer, spaeter Berlin und New York: de Gruyter, 1900 ff。。)的書名縮寫、卷數和頁數,除了對《純粹理性批判》的引用對應該著作第一、第二版的 A、B頁碼。縮寫對照:KrV =《純粹理性批判》( Kritik der reinen Vernunft); KU =《判斷力批判》( Kritik der Urteilskraft); Anthro。 =《實用人類學》( Anthropologie: in pragmatischer Hinsicht); Brief。 =《書信往來》(Briefwechsel)。筆者參考了以下中譯本,細節(尤其標出德文的地方)有更改:康德 。康德三大批判合集 [C]。鄧曉芒譯,楊祖陶校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年;康德 。康德著作全集 (第 1-9卷 )[C]。李秋零譯 。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3-2010。

[2][3]John Zammito。 The Genesis of Kant’s Critique of Judgment [M]。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 1,138-139。

[4]John Zammito。 The Genesis of Kant’s Critique of Judgment [M]。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2: 139。參見:陳劍瀾 。康德論美的藝術 [J]。美術研究, 2018(6)。

[5]關於天才的定義,康德說,“天才就是給藝術提供規則的天賦( Talent)——自然稟賦( Naturgabe)”;由於先天性的天才是自然的一部分,天才給藝術提供規則,也意味著“自然給藝術提供規則”(KU 5:307)。康德又總結說,“按照這樣一些前提,天才就是:一個主體在自由運用其諸認識能力方面的稟賦的典範式的獨創性。”(KU 5:318)天才以不可解釋的方式,透過對諸內心能力的運用,獨創性地創造出典範性的作品和值得借鑑的藝術規則。

關於鑑賞力的定義,康德說:“鑑賞力是評判美的能力。”(KU 5:203 Anm。)實際上,他也區分了鑑賞力概念的多種含義:“感官的鑑賞力”是對感官上的快適作出評判的能力,它“只是作出私人的判斷”、並不要求他人的同意;“反思的鑑賞力”才是美學意義上的審美鑑賞力,它是基於對物件的反思、而對“無概念而令人喜歡的東西”作出評判的能力,它要求他人普遍的同意、“據稱是作出了普適性的(公共的)判斷”(KU 5:214)。德語“Geschmack”(英譯 “taste”)原意為味覺、味道,引申為品味、鑑賞力的意思。

[6]關於藝術的目的性與無目的性之間的張力,以及下文對 “Attribut”的翻譯,可參見朱會暉 。康德藝術論中形式主義與表現論之間的張力 [J]。文藝研究, 2018(7)。

[7] [8]Douglas Burnham。 An Introduction to Kant‘s Critique of Judgement [M]。 Edinburgh: 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2001: 116,116-117。

[9]參見 Weijia Wang。 Three Necessities in Kant’s Theory of Taste: Necessary Universality, Necessary judgment, and Necessary Free Harmony[J]。 International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2018, 58(3):255-273。

[10]參見鄧曉芒 。《判斷力批判》釋義 [M]。北京:生活 ·讀書 ·新知三聯書店, 2008:288。

[11]Henry Allison。 Kant’s Theory of Taste。 A Reading of the Critique of Aesthetic Judgment [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299。

[12]與此相關,康德也認為,如果有些天才論者相信,人們“在哪怕最認真細緻的理性研究的事業中”也可以像一個天才一樣地發言和作決定,這就尤其可笑;因為,即使他們能夠展現某些洞見,如果缺乏準確的解釋和合乎規範的檢驗和論證,這仍然是不可靠的( KU 5:310)。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專案“本體理念實在性問題如何解決——康德實踐哲學基礎新釋”(專案號:17FZX034)的階段性成果。

朱會暉:北京師範大學哲學學院副教授,北京師範大學傳統價值與文化研究中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