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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糾紛案例一則(雙倍定金罰則)

由 微法說法 發表于 攝影2023-01-14
簡介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本案中,依據法院對爭議問題一的認定,被告謝某收取原告高某同購車定金1萬元,事實存在,其在簽訂《華信精品車行協議書》後,未將案涉車輛出售給原告高某,並接連四次退還原告高某交納的定金1萬元,致使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

違約金實際損失如何舉證

定金合同糾紛案例一則(雙倍定金罰則)

【重點先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

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

雙倍返還定金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2日,原、被告簽訂《華信精品車

行協議書》一份,約定被告將車牌號為魯H5××某某的二手車輛出售給原告;

合同價格為298000元;

過戶由被告辦理,原告僅承擔過戶費用,其他一切費用由被告承擔,期限為7天;

付給被告定金1萬元整等內容。

同日,原告透過微信掃碼的方式,向被告轉賬支付1萬元。

被告收受原告的1萬元後,先後於2022年6月13日上午7點52分、6月14日上午9點52分、6月19日上午8點46分三次向原告微信轉賬各1萬元,原告均未接收。

2022年6月2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轉賬支付1萬元,原告於2022年6月23日接收了該款項。現原、被告因案涉合同履行及定金如何返還的問題發生糾紛,原告高某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支援其訴訟請求。

原告高某同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定金1萬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謝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原、被告在案涉協議書中並未約定違約金。沒有賣給原告車輛的原因是原告不能支付車輛的全部價款,所以造成車輛無法過戶,故合同未履行。

【法院認為】

法院認為,對於原、被告雙方爭議的問題:

一、關於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萬元款項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簽訂的案涉《華信精品車行協議書》中明確約定了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1萬元的內容;在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中被告對原告的聊天中,被告亦作出“先退給你定金”的意思表示,且對原告主張的其向被告轉賬支付的案涉1萬元款項為定金,亦未做出否認的抗辯,綜上,該1萬元,未超過案涉合同價款的20%,原告向被告支付的1萬元款項的法律性質,應依法認定為定金。

二、關於本案是否適用定金罰則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首先定金合同系實踐性合同,所謂實踐性合同,就是實際履行後才發生效力的合同。定金合同當事人不能約定定金合同生效的時間,因為這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定金合同的生效時間,即定金交付時間,不交付定金,合同不生效。因此,判斷一個定金合同是否存在與生效,最關鍵的是看定金是否給付;其次,

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雙倍返還定金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雙倍返還定金的定金罰則。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證明被告於2022年6月12日簽訂案涉《華信精品車行協議書》,收取原告定金1萬元後,繼而先後於2022年6月13日上午7點52分、6月14日上午9點52分、6月19日上午8點46分三次向原告微信轉賬各1萬元,向原告退回定金,並以“這邊沒弄好,等等商量好嘍,給你打電話吧;這邊沒弄好,等等商量好嘍,給你打電話吧”為由,要求原告接收該退款。綜上,從證據的高度蓋然性角度,可以認定被告以自己的行為,做出了案涉《華信精品車行協議書》不能履行,並向原告退還定金1萬元的意思表示,系造成案涉《華信精品車行協議書》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構成根本違約。依據上述法律規定,

本案應適用定金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對於被告抗辯的“原告不能支付車輛的全部價款,所以造成車輛無法過戶,故合同未履行”的事實,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對其抗辯主張的事實,負有舉證證明責任。但至法院作出判決前,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要求原告支付車輛全部價款及原告不能向被告支付全部價款的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且經法院當庭詢問,被告亦向法院陳述沒有上述證據向法院提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法院對被告的上述主張,不予認定。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本案中,依據法院對爭議問題一的認定,被告謝某收取原告高某同購車定金1萬元,事實存在,其在簽訂《華信精品車行協議書》後,未將案涉車輛出售給原告高某,並接連四次退還原告高某交納的定金1萬元,致使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雙倍返還訂金的違約責任。

鑑於被告謝某已經退還原告高某案涉定金1萬元

,被告謝某應承擔向原告高某支付定金罰金1萬元的民事責任。原告高某要求被告謝某返還定金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援。被告謝某抗辯主張因原告高某不能支付全部購車款,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五百八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某於本判決生效十日內支付原告高某定金罰金1萬元。

【微法簡評】

根據上述案例可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雙倍返還定金。

另外,

根據民法典規定,

定金金額標準應為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其次,如果當事人

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該規定即表示在雙倍返還定金後,依然無法彌補損失,則可以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外再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

另外,民法典明確表示在合同中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只能選一適用,不得既請求對方賠償違約金又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最後,

微法提醒大家注意訂金和定金的區別

,訂金在合同不生效或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是可以請求返還且不屬於雙倍賠償的範疇,而定金則屬於適用雙倍賠償的規則,且在合同無法履行或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該定金可以作為違約金沒收,無須返還。

(全文完,感謝您的耐心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