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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捷已累計滿兩年未按協議約定向主辦券商足額繳納督導費用

由 金融界 發表于 明星2023-01-11
簡介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未能就解除持續督導協議達成一致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主辦券商可以單方解除持續督導協議:(一)掛牌公司累計兩年未按

約定原版是誰

挖貝網1月4日,ST通捷(870331)的持續督導主辦券商東海證券近日釋出公告稱,2018年10月26日,北京通捷智慧水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通捷”或“公司”)與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海證券”或“主辦券商”)簽訂《持續督導協議書》。2020年10月23日,公司與東海證券簽訂《持續督導協議書的補充協議》及《持續督導協議書的補充協議之補充合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計滿兩年未按協議約定向主辦券商足額繳納督導費用。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主辦券商與掛牌公司未能就解除持續督導協議達成一致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主辦券商可以單方解除持續督導協議:(一)掛牌公司累計兩年未按協議約定繳納督導費用,自第二年繳費期滿之日起經主辦券商書面催告三次後仍未足額繳納,且距首次催告之日已達三個月;(二)主辦券商在最後一次催告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未因對該公司持續督導勤勉盡責問題,被全國股轉公司採取除口頭警示、約見談話和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外的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或者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行政處罰。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和掛牌公司解除持續督導協議業務指南》,主辦券商應當按照《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掛牌公司進行書面催告,每次催告期不少於十天。主辦券商每次催告後應當及時披露風險揭示公告。東海證券已於2023年1月3日向ST通捷傳送了《催告函》。本次為第一次書面催告。

相關風險事項不涉及影響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可能導致觸發強制終止掛牌情形。

根據《持續督導工作指引》的相關規定,若ST通捷在主辦券商書面催告三次、距首次催告之日已達三個月後仍未足額繳納持續督導費的,存在被單方解除持續督導協議的風險;若主辦券商單方解除持續督導協議後滿三個月,掛牌公司無其他主辦券商承接其持續督導工作的,存在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相關規定終止其股票掛牌的風險。

挖貝網資料顯示,ST通捷自成立以來,堅持以“水資源管理”為核心的水生態經營理念,作為“城鄉水務一體化”的服務運營商,透過定製化方案設計、研發生產、持續性運營管理的模式,以“水處理裝置研發及銷售、城鄉水務綜合解決方案、水務運營”等業務為發展重心,面向現代農業和環保兩大領域,為下游市政、三農、水治理等領域客戶提供一站式水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

本文源自挖貝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