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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情人後爬到塔吊機上欲跳下自殺,經勸說後放棄,男子被提起公訴

由 陝西法制網 發表于 明星2023-01-26
簡介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塔吊都是爬上去的嗎

殺害情人後爬到塔吊機上欲跳下自殺,經勸說後放棄,男子被提起公訴

△圖源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本報訊 河南一男子和情人因瑣事發生爭執。男子殺害情人後爬到塔吊機上打算跳下自殺,經民警勸說後放棄,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近日,記者從12309中國檢察網上獲悉了這起案件。

殺害情人後爬到塔吊機上欲跳下自殺,經勸說後放棄,男子被提起公訴

被告人沈某,男,出生於1968年。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20年12月7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經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批准,於次日被溫州市公安局鹿城區分局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沈某與被害人劉小麗系情人關係。2020年12月6日6時許,兩人在劉小麗位於溫州市一工地的員工宿舍室內因瑣事發生爭執。被告人沈某遂手持釘錘擊打劉小麗頭面部,隨後又手持水果刀捅刺劉小麗的面部及頸項部,致被害人劉小麗當場死亡。經鑑定,劉小麗系外傷致頸部開放性創口伴頸部重要血管損傷致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沈某作案後逃離現場,爬到員工宿舍附近一塔吊機頂端搖臂尖端處欲跳下自殺,經民警勸說後放棄,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以上人物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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