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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區分組織賣淫罪(從犯)和協助組織賣淫罪?

    一審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吳某等人作為“代站”,在石某組織賣淫活動中,分別與石某進行合作,分工明確,利益分配具體,各自招募“鍵盤手”,透過軟體將微信定位至賣淫女所在酒店位置以釋出招嫖資訊,使嫖客得以和“鍵盤手”聯絡並達成交易,必要時透過該微...

  • 暴力、威脅手段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蘇某等人惡勢力案主犯數罪併罰獲有期徒刑十五年

    魔爪伸向未成年人蘇某於2018年2月刑滿釋放後不知悔改,糾集社會閒散人員任某民、李某偉、高某鴻、何某凱、季某麗(女)、吳某文,在永登縣城關鎮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尤其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青少年人...

  • 來安搗毀一處賣淫場所!當場抓獲1男1女!

    來安搗毀一處賣淫場所!當場抓獲1男1女!

    當晚21時許,網安大隊民警聯合派出所民警對轄區行業場所開展集中大清查,在轄區內某養生會所二樓一包房內,現場抓獲一男一女正在實施賣淫嫖娼的違法人員...

  • 犯組織賣淫罪但不是主犯,會被判刑嗎?

    犯組織賣淫罪但不是主犯,會被判刑嗎?

    吳偉明律師解析: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

  • 霸州一足浴會館賣淫被查 多人被判刑

    經查判定,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27日期間,在霸州該“鑫**養生足浴會館”二樓包間內,劉某某夥同王某某、寧某、王某某,在李某等人的協助下,組織劉某等7名賣淫女非法實施賣淫活動...

  • 組織賣淫罪:賣淫人員達到下列人數,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

    組織賣淫罪:賣淫人員達到下列人數,認定為組織他人賣淫

    賣淫人員達到3人以上,認定為組織賣淫罪,以下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以招募、僱傭、糾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賣淫,賣淫人員在三人以上的,應當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