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旅遊首頁旅遊

珠海律師:租期未滿提前搬離,剩餘的房租還要交嗎

由 集大成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旅遊2023-01-13
簡介法院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和趙先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工業區做什麼生意

【珠海律師、珠海律師事務所、珠海律師所、珠海法律諮詢、集大成珠海律師事務所】

未經允許,不得轉載,違者將依法追究侵權法律責任

租期未滿租客提前搬離房屋,那麼剩餘租期的房租還需要交納嗎?讓我們來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小王在趙先生處承租了一間房屋,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為每月600元,租期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6日。2021年9月,小王因工作變動搬離了房屋,從此就沒有再向趙先生交納房租。租賃合同到期後,趙先生向小王催收後續的房租,但小王都以已經搬離為由拒絕支付。之後,趙先生以小王違約拖欠房租為由,將小王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餘的6個月房租。

珠海律師:租期未滿提前搬離,剩餘的房租還要交嗎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和趙先生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為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本案中,小王在搬離前未及時告知趙先生,導致趙先生未能及時將房屋另行出租而造成損失。而趙先生在得知小王搬離後未及時處理止損,直到房屋租賃合同期後才向小王催收房租。因此,雙方都存在一定的過錯。最終,法院判決小王酌情支付趙先生相應的租金數額。

律師說法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係中,承租人如果隨意解除租賃合同勢必會導致出租人的利益受損。因此,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屆滿前不想承租時,應提前告知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意願,使得出租人有時間另行出租該房屋,避免房屋因空置造成相關利益的損失。如果承租人沒有約定或法定事由而直接解除合同的,則屬於違約,就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珠海律師:租期未滿提前搬離,剩餘的房租還要交嗎

最後也提醒大家,在租賃房屋時,雙方最好採用書面的形式,並對違約責任等條款作出明確的約定。當租賃雙方都同意解除房屋租賃關係後,一定要辦理正式的退租手續,對租賃相關事宜進行詳細的商定,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如果雙方協商不成,應及時透過第三方調解或者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避免產生更大的損失。

法條連結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