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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博芳心,他向女方轉款32萬元還簽下贈與協議,複合無望後起訴對方還款

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旅遊2023-01-28
簡介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女方返還男方20.9萬元法院查明,王先生透過微信、支付寶共計向周女士轉款324535元

如何寫贈與協議書

王先生與周女士曾是戀人,兩人交往不久後,周女士以性格不合為由提出分手。雖然王先生不情願,但還是同意分手,並希望雙方能保持朋友關係。

懷著能與周女士戀愛、結婚的期盼,王先生在雙方交往期間及分手後的三個月內,不僅用光個人收入,甚至動用父母給予的資金或提前刷信用卡,陸續向周女士轉款32萬餘元,只為贏得她的芳心。後來,雙方還簽訂了《協議書》,載明往來轉賬、各類購物等均為自願贈送行為。

在取得《協議書》五天後,周女士明確向王先生表示,不願意與他戀愛。恢復戀愛關係無望,王先生認為周女士以模糊的態度欺騙自己,在多次追討所轉款項無果後,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雙方協議,並要求周女士還錢……

10月3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四川西昌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周女士返還王先生20。9萬元。

為博芳心,他向女方轉款32萬元還簽下贈與協議,複合無望後起訴對方還款

↑資料圖片

分手:

戀愛不到半年分手

男子前後向女方轉款32萬餘元

2021年年初,33歲的王先生與28歲的周女士相戀,兩人確定了戀愛關係,彼此的經濟往來變得越來越頻繁。

然而,這段感情沒有維持多久。2021年4月30日,周女士以雙方性格不合為由提出分手,雖然王先生很不情願,但考慮到周女士的情緒,於是同意分手,並希望雙方能保持朋友關係。

王先生為了贏得周女士的青睞,懷著以後能與她喜結連理的期盼,在雙方交往期間和分手後三個月內,透過支付寶、微信轉賬的方式陸續向周女士轉款324535元。

實際上,王先生的轉款來源於個人收入、父母資助、信用卡貸款等。同時,2021年3月~9月,王先生陸續透過網路購物平臺為周女士購買價值4萬餘元的衣物、化妝品、營養品等物品。

判決書顯示,當週女士提出分手後,王先生單方面向周女士轉款或購買物品的目的,均系希望雙方能繼續建立戀愛關係以致結婚成家。因此,王先生向周女士的轉款,多以“存”的名義交由周女士管理。

訴訟:

雙方簽訂贈與《協議書》

恢復戀愛無望後起訴女方要求還錢

最初,周女士拒絕王先生在分手後仍向其轉款的行為,但最終以“代為保管”的名義接收了王先生的轉款。在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可以看出,分手後,王先生多次試探性地詢問周女士能否恢復戀愛關係,但周女士的回答都較為模糊。

經過幾個月的“資金投入”後,王先生髮現周女士對他的態度仍然含糊,感覺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便向其提出要求返還所轉款項。2021年7月7日,雙方在微信上就錢物往來事宜發生爭論,但周女士並未返還款項。

此後一段時間內,雙方仍然對財物往來有爭議。最終,雙方於2021年9月12日簽訂《協議書》。《協議書》載明,王先生對周女士從2021年1月至協議簽署之間,在支付寶、微信等平臺上往來轉賬、各類購物等均為自願贈送行為,無任何附加目的,雙方均不履行任何義務。同時,周女士自願無償贈與王先生4萬元,雙方均不再向對方提出任何經濟相關要求。同日,周女士向王先生轉款3。5萬元。

2021年9月17日,周女士明確告知王先生,不願與他建立戀愛關係。

得知周女士的明確態度後,王先生認為,周女士一直以模糊的態度欺騙自己,讓他覺得有希望,基於該希望才不斷地向她轉款,甚至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出具《協議書》。周女士在取得《協議書》後卻翻臉,甚至拒絕返還相應款項,他追討無果後,遂訴至西昌市人民法院。

王先生向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依法撤銷《協議書》,判決周女士返還209000元及資金佔用利息。

判決:

撤銷雙方簽訂的《協議書》

女方返還男方20.9萬元

法院查明,王先生透過微信、支付寶共計向周女士轉款324535元。周女士透過微信、支付寶共計向王先生轉款87000元。在本案中,王先生主張由周女士返還支付寶、微信轉款合計209000元。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案涉《協議書》是否真實、有效,是否應予撤銷;二、周女士是否應返還王先生相應的款項。

法院認為,正確的男女雙方愛情觀的期待標準應為“真誠、相互愛慕、雙向奔赴,不以金錢為基礎,不違背公序良俗”。而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看似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實則是王先生為與周女士建立戀愛關係而進行的一種妥協的、附條件的行為。

周女士在明知王先生所轉款項並非其個人全部收入,且王先生財務已經出現困難的情況下,仍與其簽訂《協議書》。周女士的行為違背了青年男女戀愛交往中的誠信、公平等公序良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王先生提出撤銷《協議書》的訴訟請求,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故法院予以支援。

王先生向周女士轉款及購買物品已達30多萬元,而王先生僅主張由周女士退還款項209000元,系其個人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的規定,對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對於王先生主張由周女士支付資金佔用利息的訴訟請求,因轉款行為系王先生自主行為,透過不斷地向周女士轉款能否達到王先生的初衷本就具有不確定性,王先生作為成年人,對雙方的未來應有充分的預判,在周女士不明示的情況下,仍然固執地持續轉款,王先生的行為也存在一定的過錯,由此造成的資金佔用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援。

因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協議書》,限周女士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王先生209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官莉 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