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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電瓶車不戴頭盔出了事故 駕駛者拿到的賠償款被打折
簡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駕駛電動腳踏車行駛,未佩戴頭盔,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該行為雖然與事故的發生無關,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但卻與原告的傷情具有因果關係,原告受傷部位位於頭部,與未佩戴頭盔具有關聯性,該行為加重了自身傷情,其自身具有過錯
騎電車不帶頭盔怎麼處理
駕乘人員佩戴頭盔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不佩戴頭盔不僅會對自身安全造成隱患,也會對損失賠償造成影響。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原告因未佩戴頭盔,獲得的賠償也被打了折。
案情簡介
去年7月的一天,孔某駕駛汽車與花某駕駛的電動腳踏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花某頭部受傷。交警部門認定孔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花某受傷後經鑑定為顱腦損傷遺留精神障礙,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為賠償事宜,花某將孔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該案審理中,保險公司抗辯稱,花某在騎行時未佩戴頭盔,存在過錯,要求減輕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駕駛電動腳踏車行駛,未佩戴頭盔,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該行為雖然與事故的發生無關,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但卻與原告的傷情具有因果關係,原告受傷部位位於頭部,與未佩戴頭盔具有關聯性,該行為加重了自身傷情,其自身具有過錯。據此,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內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按照90%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提醒廣大駕乘人員,無論是從經濟角度還是人身安全形度,都要依法佩戴頭盔。
原標題:《騎電瓶車不戴頭盔出了事故 駕駛者拿到的賠償款被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