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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陽律師 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嗎?

由 陳曉攀律師 發表于 旅遊2023-02-02
簡介在離婚案件中,很多當事人認為,夫妻感情出現危機,是因為對方有過錯造成的,比如:對方有外遇、或者與他人同居等,無過錯方就會千方百計的想盡各種辦法找證據,目的是在離婚時,想讓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也有的說“淨身出戶”,實際並非你想象的那

17怎麼讀英語語音

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嗎?在離婚案件中,很多當事人認為,夫妻感情出現危機,是因為對方有過錯造成的,比如:對方有外遇、或者與他人同居等,無過錯方就會千方百計的想盡各種辦法找證據,目的是在離婚時,想讓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也有的說

“淨身出戶”

,實際並非你想象的那樣,我們來看看《民法典》的規定您就一目瞭然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1091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

5)有其它重大過錯。由此可知,有過錯的一方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離婚的,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少分財產或者“淨身出戶”的理由,除非有過錯的一方自願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民法典》

1092條規定:“夫妻

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

夫妻共同

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

在離婚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

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據此可知,夫妻一方只有存在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

夫妻共同

債務

的情形時,才存在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情況,所以,在婚姻中迷茫的當事人,一定要靜下心來,瞭解法律,找對方向,理性應對,才能更好地維護權利。

安陽律師 離婚時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