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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法說案」車上人員被甩車外壓死能否按“第三者”責任險賠付?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旅遊2023-02-06
簡介一審法院認為,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車輛第三者責任險賠自己車上人員嗎

「金法說案」車上人員被甩車外壓死能否按“第三者”責任險賠付?

「金法說案」車上人員被甩車外壓死能否按“第三者”責任險賠付?

2019年2月24日,薛某駕駛重型倉柵式半掛牽引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國道315線1102公里處轉彎時發生側翻,造成乘車人餘某甩出車外被貨物擠壓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事故認定:薛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餘某無責任。

2020年4月9日,受害人餘某親屬以薛某及其為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某財險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7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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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餘某在事故發生時被甩出車外貨物擠壓致死,其仍屬於車上人員,不應由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予以賠償。遂判決薛某賠償餘某親屬經濟損失59萬元,駁回餘某親屬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餘某親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金法說案」車上人員被甩車外壓死能否按“第三者”責任險賠付?

法官說法

僅僅是在單車事故中車上人員遭受損害,能否由該車投保的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因受害人親屬及保險公司各自的利益不同,長期存在爭議。在司法實踐中類案不同判的現象也頻繁出現。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了鄭某訴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裁判意見為: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發生前是保險車輛的車上人員,事故發生時已經置身於保險車輛之下,則屬於“第三者”。至於何種原因導致該人員在事故發生時置身於保險車輛之下,不影響其“第三者”的身份。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出版,最高法院指導意見為:“‘車上人員’與‘車外人員’的區別是比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的撞擊等原因導致車上人員脫離本車的,不存在‘轉化’為第三人的問題,上述人員仍屬於‘車上人員’,不應當由交強險予以賠償。”

至此,關於車上人員能否轉化為第三者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為有效保護交通事故中車上人員的權益,建議在投保車輛保險時投保乘客座位險。

供稿:審監庭

編輯:

研究室

【來源: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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