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綜藝首頁綜藝

包拯破案的成名之作,而其中有很大漏洞,包含的案中案耐人尋味

由 盈秀速事 發表于 綜藝2021-09-06
簡介然而關於包拯這個破案的過程,其實有很大的漏洞,盜割牛舌的兇手,可能是與苦主有仇的人,但也不排除是與苦主沒有關係的人所為,而且苦主殺牛之後,兇手不去報案怎麼辦

斷案和破案意思相同嗎

前言:

馮夢龍著有一本處世奇書《智囊》,彙集了前代眾多能人異士的言行,以啟發世人的心智。在《智囊》中有一個故事,著名的包拯破盜割牛舌案。說在景祐四年包拯任天長縣知縣,有一個人向官府報案,稱其所養的耕牛,被人割斷了舌頭。包拯要他回家後將牛宰殺,再帶到市集上去賣,不久後有人到縣衙,檢舉有人盜賣耕牛,而包拯立即將此人拿下,並逼問為何要割斷人家耕牛的舌頭,現在又誣告別人是盜牛者?此人一聽便知道無法隱瞞事實了,只能在包拯面前認罪,承認自己的罪行。包拯智破盜割牛舌案,一直被人津津樂道,但其實卻有很大的問題。

包拯破案的成名之作,而其中有很大漏洞,包含的案中案耐人尋味

宋代法律對耕牛的保護規定

此案不僅被《智囊》收錄,而且也在《宋史》、《宋樞密副使孝肅包公墓誌銘》中都有記載,描繪了包拯戲劇化的破案過程。在以農業立國的中國古代王朝中,耕牛是重要的生產資料,法律對其進行全面的保護。《宋刑統》有規定,如果有人盜割牛鼻、盜斬牛腿,將會受到極刑的懲罰,因為牛的價值主要就是用於耕作,和馱運這兩項,因此牛鼻子和牛腿,是執行這兩項活動的關鍵。農人要牽著牛鼻才能工作,牛腿是支撐行走的基礎,一旦牛的鼻子和腿部受傷,整頭牛就會喪失了價值。不過如果有人傷害了牛鼻子和牛腿,傷愈之後不影響耕作,能得到從輕處罰。較於牛鼻子和牛腿,牛舌的重要程度要遜色許多,畢竟牛不用舌頭去工作,對於盜割牛舌的行為,處罰也應該輕得多。

盜割牛舌應該受到的懲罰

至於盜割牛舌具體要怎麼處罰,我們可以參考《慶元條法事類》,其中已經不再僅限於對牛鼻和牛腿的保護,而是用“傷殘不堪用”的統一規定。顯然盜割牛舌適用於此項規定,按照刑法當徒三年,如果被盜割舌頭的牛,能在三十日內正常使用,則罪減三等,變成了一年半徒刑,再結合兩宋法律來看,盜割牛舌很可能會受到一年半徒刑,或者流放兩千五百里的懲罰。不過這個推測要有一個前提,那就是官府必須立案,而盜割牛舌是否該被立案呢?這就取決於當時的法律了。《宋刑統》規定,報案人到衙門報案,發案時間與經過必須被明確,如果有可疑之處,官府不僅不會被立案,報案人反而會受到受笞五十的懲罰。對於被殺、被盜等特殊案件,報案人也要明確犯罪事實不得存疑。

包拯破案的成名之作,而其中有很大漏洞,包含的案中案耐人尋味

包拯勇於任事受理不必要的案件

不過對於這種特殊案件,報案人如果實在無法提供,具體犯罪證據的,也不需要承擔受笞的風險,然而官府卻有理由不受理案件。盜割牛舌案,大致可以歸納到被盜案件之類,報案人很明顯並不知道是誰割了牛舌,雖然不必擔心受笞五十的懲罰,但是並不能保證官府一定會立案,因為為了防止誣告,宋朝法律規定了,官員不能受理存疑的案件,不過宋朝法律又補充說,即使官府立案,倒也不會承擔違法立案的風險。在本案中,包拯讓苦主把牛殺了,再拿到集市上去賣,很明顯已經受理了案件,對於這個可立可不立的案件,包拯的勇於任事的精神值得讚揚。宋真宗在天禧元年,就曾規定訴事必須幹己、佐證明白,否則不允許立案,可能本意也不是違背有案必立、有冤必申的原則,而是因為由於年代久遠,加上刑偵技術有限的原因,受理了案件也無法查明,久拖不決會給社會造成負面影響。

包拯破案的成名之作,而其中有很大漏洞,包含的案中案耐人尋味

包拯破案的思路問題

既然包拯受理了此案,是因為他有信心破案,還是草率為之呢?我們來一下包拯的破案思路。首先包拯斷定,盜割牛舌的兇手,一定是與苦主有仇的人,牛被割掉舌頭一般不會致死,不會造成耕牛死亡而獲大罪,說白了就是要給苦主一個教訓。如果看到苦主賣牛,有親手把苦主送進牢獄,且自己能獲得賞錢,這樣損人利己的機會,兇手一定不會放過。無論是在司法界,還是在民間社會中,都有一個共識,第一嫌疑人往往都報案人,所以包拯授意苦主回家殺牛,然後以逸待勞,坐等兇手送上門來。那麼問題就來了,包拯怎麼能肯定,苦主殺了牛,兇手就會來報案呢?這就要談談宋朝另外一個法律規定了,牛不能擅自宰殺,除了不能故意宰殺、誤殺、盜殺他人的耕牛,連自己的耕牛也不能擅自宰殺,違者將會受到徒一年的懲罰。

包拯破案的成名之作,而其中有很大漏洞,包含的案中案耐人尋味

其中的漏洞與不確定性

為了提高這個法律執行的效率,宋代還鼓勵百姓告發殺牛的行為,《慶元條法事類》規定舉報他人擅殺耕牛,獎勵五十到一百貫錢,可謂是舉報有重獎。包拯推斷割牛舌的兇手,可能是苦主的仇家,如果仇家得知苦主擅自宰殺了耕牛,很可能會為了得到賞錢,從而舉報苦主,然後包拯再抓獲這個報案人,那麼案件就告破了。然而關於包拯這個破案的過程,其實有很大的漏洞,盜割牛舌的兇手,可能是與苦主有仇的人,但也不排除是與苦主沒有關係的人所為,而且苦主殺牛之後,兇手不去報案怎麼辦?就算有報案人,除了可能是兇手,也保不齊是清白無辜之人,也想將殺牛的人送進大牢,自己得到賞錢。

包拯破案的成名之作,而其中有很大漏洞,包含的案中案耐人尋味

宋朝審案的三個步驟

所以包拯的破案方法,其實是在賭,在多種可能性之中,押注到其中一種,並斷定這就是兇手的犯罪路徑。但有賭就有輸,如果包拯賭輸了呢?報案人拒不認罪該如何是好?不過這件案子的結果,證明我們是多慮了,如包拯所言,苦主殺牛販賣之後,兇手現身舉報,並且心理不夠強大,被包拯一句話就突破了心防,接著就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盜割牛舌案件至此告破。但是我們還要補充一句,舉報人拒不認罪怎麼辦,反正包拯也沒有確切的證據,如果如此,包拯就只能硬著頭皮繼續深審案。首先是五聽問案察言觀色。宋代法律規定司法官員,要具有明察秋毫的能力,能夠從犯罪嫌疑人的言談舉止中,抓住突破口。包拯很幸運,在這第一步中,就擊潰了兇手的心理防線。

第二步分析證據審查事實

而如果兇手內心強大,未被包拯攻破心理防線,那就只能進行到第二步,透過分析證據查出事實。《宋刑統》規定司法員應該查明證據分析案情,核驗嫌疑人的口供反覆對比,證明其中真偽,這是司法審理的必經程式。如果沒有進行這些工作,就開始對嫌疑人刑訊逼供,那麼司法員就會構成違法,按律當杖六十。宋代法律還有了零口供製度,如果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而罪犯拒不認罪,司法員可根據證據做出有罪判決。不過很可惜,盜割牛舌案並不適用於零口供製度,因為本案除了受害人和他的牛之外,就沒有其他證據了,達不到零口供定罪的條件,所以就只能進行到第三步。

包拯破案的成名之作,而其中有很大漏洞,包含的案中案耐人尋味

第三步“人性化”刑訊逼供

第三步就是最後的手段刑訊逼供。在古代由於刑訊技術低下,刑訊逼供是一個不得以的辦法,不過也受到法律的嚴格規範。《宋刑統》規定,在審查證據分析案情之後,仍然不能斷決之時,需要進行拷訊。刑訊逼供也要按照規定進行,兩次刑訊的間隔,要在二十天以上,刑訊的總次數,也不得超過三次,實施的仗刑不得超過二百下。如果這些刑訊全部進行完,仍然沒有招供,在被殺被盜之外的案件中,就要刑訊報案人這一方,如果仍然沒有結果,就要將嫌疑人釋放。宋代關於刑訊逼供的規定,還是很人性化的,所以僅靠刑訊獲得口供,並不能查出案件中的事實,只是在考驗嫌疑人抗不抗揍罷了。再回到盜割牛舌案件,如果報案人是兇手,他扛過了第一步,且非常抗揍,那麼包拯也不能將他奈何,多半會後悔受理此案。

包拯破案的成名之作,而其中有很大漏洞,包含的案中案耐人尋味

本案包含耐人尋味的案中案

然而在這個案件中,還有一個十分耐人尋味的案中案,馮夢龍在《智囊》中只講述了這個故事,卻沒有做出評譯,就是為了給人留下遐想的餘地。為了引出真正的兇手,包拯授意苦主殺牛,為何兇手會急著跳出來呢?這是因為前文提到宋代禁止殺牛,也包括自己的牛。苦主聽從了包拯的計策,殺了自己的牛,按律當徒一年,那麼包拯有沒有對苦主做出懲罰呢?史籍並沒有記載這個問題的答案。不過按照常理推測,包拯未必會對苦主依法治罪,否則他自己也會犯了教唆之罪。這是不合法的行為,況且為了抓住一個不算太大罪的罪犯,包拯讓被害人冒著徒一年的危險,這樣辦案很明顯不合理。

包拯破案的成名之作,而其中有很大漏洞,包含的案中案耐人尋味

尾聲

依照史籍的記載,智破盜割牛舌案,是包拯為官的“高光時刻”成名之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使用了不可複製的一次性方法,這被南宋官吏鄭克,歸納到《折獄龜鑑》“鉤慝之術”中,意思就是勾引奸細,推測是苦主仇家所為,所以引蛇出洞誘使罪案落網。古代關於包拯的史記,無一不收錄了這個經典故事,不過我們分析此案,發現了其中有很大的漏洞,與案中之案,史籍記錄此事,本意是為了塑造包拯斷案如神的高大形象,但對敘事與邏輯有很大的疏忽,反而將包拯塑造成,一個衝動、知法犯法的賭徒法官,所以馮夢龍在《智囊》中沒有進行評譯,留給後人自行體悟其中滋味。

【參考資料:《智囊》,《宋刑統》,《慶元條法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