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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付款方與發票不符,是否違反“三流一致”?

由 中稅華通微資訊 發表于 綜藝2022-12-26
簡介”“國稅函[2006]1211號”: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註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

三方合同如何開發票

發票應當“據實開具”、“票實相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發票開具有“三流一致”要求,即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應當一致。

但是,

特定情形下,收款方、付款方與發票不符,也未必違反“三流一致”原則。

收款方、付款方與發票不符,是否違反“三流一致”?

一、代付情形

我們來看兩個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5月26日影片會政策問題解答:“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透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國稅函[2006]1211號”: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註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也就是說,

代付款項並不影響“三流一致”

。當然,受票單位、付款單位若不一致,提供能夠證明代付合理性的證據(比如簽訂三方協議,說明代付理由)確也必要,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或者爭議。

二、債權轉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五百四十六條相關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

如果屬於正常、合規的債權轉移,自然並不影響“三流一致”

。但關於這個問題,需要強調以下兩點:

(一)無論發票開具還是債權轉移,關鍵前提都是業務真實、實事求是。若以“債權轉移”為名,行“虛開發票”之實,那自然不行。

(二)發票開具與債權轉移,這是實際存在的、獨立的兩個業務,原本就是分開的,這樣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