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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如何操作才能規避致命風險?
簡介因為根據我國以往產權糾紛的案例,對於透過有償轉讓方式實現由隱名股東轉化為掛名股東的,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並在協議中約定了轉讓對價以及所有權轉移問題的,不屬於股權的代持或掛靠
股東是不是職業
很多老闆或許是因為自己不方便做實名股東,又或許是為了規避相應的風險,自己公司的股權由掛名股東持有,即所說的股權代持。但老闆必須要知道,股權代持是有風險的,有些風險甚至是致命的。
那如何操作才能規避這種致命的風險呢?必須堅持做好以下四點:
一、作為掛名股東必須有穩定的職業,信用良好,最好沒有其他的經營行為,沒有形成較大債務風險的可能性。
因為如果
掛名
股東的債權人對代持的股權申請強制執行,隱名股東以其為代持股權的實際權利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停止執行的,法院不予支援。
也就是說,一旦掛名股東出現債務風險,你的股權有可能被其債權人執行。
二、採用掛名股東的,儘可能在公司成立時操作,禁止在公司成立後採用股權轉讓的方式實現掛名。
因為根據我國以往產權糾紛的案例,
對於透過有償轉讓方式實現由隱名股東轉化為掛名股東的,雙方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並在協議中約定了轉讓對價以及所有權轉移問題的,不屬於股權的代持或掛靠。法院認定雙方是通過出售方式轉移所有權,即使受讓方沒有支付過任何對價,出讓方也已喪失了對該股份的所有權,而只能根據轉讓協議主張相應的債權。
這個意思就是說透過轉讓方式實現代持的,如果公司的價值持續增大,那有可能你的股權就變成債權了。這個損失你懂的。
三、對於股權代持,雙方必須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以確定雙方的關係,從而否定掛名股東的實質股東權利。
四
、公司股權
已經
存在
股權代持關係的,掛名股東不能再尋求代持,從而形成
雙重代持關係
。這樣會給股東權利的行使及後續復原造成重大風險。
如果老闆只能採取股權代持方式的,那就必須做好相應的手續,嚴格操作流程,才能真正規避這些致使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