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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車與汽車相撞雙方均死亡,駕車人遺屬勝訴獲賠67萬元

由 揚子晚報 發表于 綜藝2023-01-31
簡介對此,張某的親屬作為被告辯稱,該案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電瓶車撞小車賠多少錢

電動腳踏車與機動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騎車人和駕車人當場身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的非機動車一方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問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並沒有明確規定,引發了海安市人民法院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該院瞭解到,最終,法院根據《民法典》判決騎車人親屬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法官表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的損失有過錯而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彰顯公平正義,同時使其更好地遵守交通規則。

遺屬:辯稱非機動車非交通事故賠償主體

2021年9月,張某駕駛電動腳踏車與陳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事故導致張某及陳某當場死亡。交警大隊認定,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陳某親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張某違章騎車是造成陳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請求其親屬在繼承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張某的親屬作為被告辯稱,該案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張某的親屬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的主體為機動車方,非機動車並不是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他們認為,駕駛非機動車的張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應根據《民法典》確定侵權責任

據介紹,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一方是否應該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

對此法院認為,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有責任即應擔責是公平原則的體現。《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非機動車駕駛人造成機動車損害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明確規定,但這並不當然免除非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該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屬特殊的侵權行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確定侵權責任的承擔。《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張某駕駛電動腳踏車,在路口前方違反標線指示,突然駛入機動車道,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其違法行為與陳某死亡具有直接因果關係,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故張某親屬應在繼承張某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判決:騎車人遺屬在遺產範圍內賠償67萬元

考慮到張某駕駛的是非機動車,而對方為機動車,可減輕張某一方的責任,法院酌定賠償比例為60%。最終,海安法院判決被告在繼承張某遺產範圍內賠償原告因家屬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67萬餘元。

法官表示,對於本案事故的發生,雖然客觀上張某作為非機動車方處於相對弱勢地位,但主觀上張某相較陳某而言過錯更大。如果無條件縱容非機動車方有責也不賠,則有違公平正義。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對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的損失有過錯而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使其更好地遵守交通規則,不至於縱容其交通違法行為。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花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