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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共同房屋父親私下贈與他人行為有效嗎
父親生前贈與有效嗎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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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原告
張某菲
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被告
張某鵬
與被告
張某霞
2017年12月21日簽訂的《不動產贈與合同》無效;2。判令
張某鵬
與
張某霞
將位於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房屋
的所有權恢復登記至
張某鵬
名下;
3。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
張某菲
、被告
張某霞
、第三人
張某德
、
張某剛
、
張某祥
系
張某鵬
與
林某丹
之子女,位於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房屋
原為父母共有房產。其母親
林某丹
2017年1月11日去世,去世時未留有遺囑,家中未進行析產繼承,訴爭房屋仍由被告
張某鵬
居住使用。
2021年5月22日,因家庭糾紛,原告才知道被告
張某鵬
與被告
張某霞
簽訂了《不動產贈與合同》將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房屋
贈與
張某霞
,並於
2017年12月21日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
原告認為,訴爭房屋是父母共同財產,其母去世後並未留遺囑,其財產應當由其法定繼承人共有。現被告
張某鵬
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將訴爭房屋無償贈與被告
張某霞
,屬於無處分權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利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請求貴院判決確認被告
張某鵬
與被告
張某霞
於
2017年12月21日簽訂的《不動產贈與合同》無效。
被告辯稱
被告
張某霞
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我父親(本案第一被告)對名下房產的贈予方案是合情合理的,是被繼承人善意的行為。二,父親贈予子女的房產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三,
法律規定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少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給予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我和父親對
一號房屋
佔有最大的話語權。原告的訴求是以小博大,無視客觀狀況的無理要求。四,
我生活困難
,
父親
把這套房子贈予了我,並讓我為他養老送。
被告
張某鵬
未到庭,但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關於本案所涉及的
一號房屋
的贈與問題。
2016年底我老伴患病住院,與我商議把我名下的三處房產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贈與給相關的子女。原告提出的涉案房產,不是孤立的,是我與老伴商議贈與子女的一部分,不可割裂主張。
我與妻子有多套房屋
,
商議分別贈與各個子女
,
原告是第一個享受了我的贈與房的受益者。二、關於贈與的理由。
1。房產是特殊商品,不可也不能任意拆分切割。我作為我名下房產比例最大的權利人,有權處置這些房產。2。我和老伴兒
林某丹
根據生前安排的贈與計劃,是充分考慮到所有兒女的具體情況制定的,不存在分配不公的問題。
3。我雖然沒有在贈與事項上設定前提條件,是因為我看中了大女兒
張某霞
,我願由她負責我的養老送終,她受之無愧。
三、原告人無權訴我的贈與無效。
我不可
。
第三人
張某德
述稱,我母親已經去世了。現在我父親
張某鵬
就是我大姐
張某霞
在伺候,
同意房屋贈與
。
第三人
張某祥
答辯意見:原告訴請的合同在法律上應該是無效的,合同未經過其同意。具體聽從法院判決。
法院查明
張某鵬
和
林某丹
系夫妻關係,婚後生育子女:
張某祥
、
張某德
、
張某霞
、
張某菲
、
張某剛
。
林某丹
於
2017年1月11日死亡。2000年12月12日,售房單位與購房人
張某鵬
(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甲乙簽訂本合同,一,乙方自願申請,甲方將
房屋
成本價每建築平方米
1485元,出售給乙方,本套住房實際售價30826元。二、乙方以成本價購房,甲方按乙方夫婦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給予工齡折扣,成本價年工齡折扣率為0。9%。……。
2016年9月5日,
張某鵬
取得不動產權證,系房屋權利人。
2017年12月21日,贈與人(甲方)
張某鵬
與受贈人(乙方)
張某霞
簽訂《不動產贈與合同》,約定甲方擁有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
不動產的
100%份額,現甲方自願將該不動產的全部份額贈與給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不動產。涉案房屋現登記在
張某霞
名下。
張某菲
主張涉案房產系其父母的夫妻共有財產,其母去世後未留有遺囑,也未進行析產繼承,故其享有相應的財產繼承權,主張在其不知情情況下,其父
張某鵬
將房產私自贈與
張某霞
,侵犯了其權利,屬於無權處分。
裁判結果
一、
張某鵬
和
張某霞
於
2017年12月21日簽訂的關於贈與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
不動產的贈與合同無效;
二、
張某鵬
和
張某霞
於本判決生效後
7日內將位於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房屋
恢復登記到
張某鵬
名下。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法律
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涉案房產系在
張某鵬
和
林某丹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應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林某丹
去世後,涉案房產中屬於
林某丹
的份額應屬於
林某丹
的遺產,遺產未實際分割。
現無證據顯示
林某丹
留有遺囑,故應當適用法定繼承,
張某菲
屬於法定繼承人之一。
張某鵬
未舉證證明贈與
張某霞
涉案不動產系經過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同意,
張某菲
對此不認可,
張某鵬
的贈與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
張某菲
的權利,應系無權處分,
張某鵬
和
張某霞
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均屬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涉案房產應恢復登記到
張某鵬
名下。
法院
對
張某菲
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