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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共同房屋父親私下贈與他人行為有效嗎

由 東衛北京離婚律師諮詢 發表于 綜藝2023-02-06
簡介事實和理由:原告張某菲、被告張某霞、第三人張某德、張某剛、張某祥系張某鵬與林某丹之子女,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原為父母共有房產

父親生前贈與有效嗎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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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稱

原告

張某菲

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確認被告

張某鵬

與被告

張某霞

2017年12月21日簽訂的《不動產贈與合同》無效;2。判令

張某鵬

張某霞

將位於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房屋

的所有權恢復登記至

張某鵬

名下;

3。判令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二被告承擔。

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共同房屋父親私下贈與他人行為有效嗎

事實和理由:原告

張某菲

、被告

張某霞

、第三人

張某德

張某剛

張某祥

張某鵬

林某丹

之子女,位於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房屋

原為父母共有房產。其母親

林某丹

2017年1月11日去世,去世時未留有遺囑,家中未進行析產繼承,訴爭房屋仍由被告

張某鵬

居住使用。

2021年5月22日,因家庭糾紛,原告才知道被告

張某鵬

與被告

張某霞

簽訂了《不動產贈與合同》將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房屋

贈與

張某霞

,並於

2017年12月21日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

原告認為,訴爭房屋是父母共同財產,其母去世後並未留遺囑,其財產應當由其法定繼承人共有。現被告

張某鵬

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將訴爭房屋無償贈與被告

張某霞

,屬於無處分權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利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起訴請求貴院判決確認被告

張某鵬

與被告

張某霞

2017年12月21日簽訂的《不動產贈與合同》無效。

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共同房屋父親私下贈與他人行為有效嗎

被告辯稱

被告

張某霞

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我父親(本案第一被告)對名下房產的贈予方案是合情合理的,是被繼承人善意的行為。二,父親贈予子女的房產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三,

法律規定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少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給予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我和父親對

一號房屋

佔有最大的話語權。原告的訴求是以小博大,無視客觀狀況的無理要求。四,

我生活困難

父親

把這套房子贈予了我,並讓我為他養老送。

被告

張某鵬

未到庭,但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一、關於本案所涉及的

一號房屋

的贈與問題。

2016年底我老伴患病住院,與我商議把我名下的三處房產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贈與給相關的子女。原告提出的涉案房產,不是孤立的,是我與老伴商議贈與子女的一部分,不可割裂主張。

我與妻子有多套房屋

商議分別贈與各個子女

原告是第一個享受了我的贈與房的受益者。二、關於贈與的理由。

1。房產是特殊商品,不可也不能任意拆分切割。我作為我名下房產比例最大的權利人,有權處置這些房產。2。我和老伴兒

林某丹

根據生前安排的贈與計劃,是充分考慮到所有兒女的具體情況制定的,不存在分配不公的問題。

3。我雖然沒有在贈與事項上設定前提條件,是因為我看中了大女兒

張某霞

,我願由她負責我的養老送終,她受之無愧。

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共同房屋父親私下贈與他人行為有效嗎

三、原告人無權訴我的贈與無效。

我不可

第三人

張某德

述稱,我母親已經去世了。現在我父親

張某鵬

就是我大姐

張某霞

在伺候,

同意房屋贈與

第三人

張某祥

答辯意見:原告訴請的合同在法律上應該是無效的,合同未經過其同意。具體聽從法院判決。

法院查明

張某鵬

林某丹

系夫妻關係,婚後生育子女:

張某祥

張某德

張某霞

張某菲

張某剛

林某丹

2017年1月11日死亡。2000年12月12日,售房單位與購房人

張某鵬

(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書》,約定:甲乙簽訂本合同,一,乙方自願申請,甲方將

房屋

成本價每建築平方米

1485元,出售給乙方,本套住房實際售價30826元。二、乙方以成本價購房,甲方按乙方夫婦雙方建立住房公積金前的工齡給予工齡折扣,成本價年工齡折扣率為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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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5日,

張某鵬

取得不動產權證,系房屋權利人。

2017年12月21日,贈與人(甲方)

張某鵬

與受贈人(乙方)

張某霞

簽訂《不動產贈與合同》,約定甲方擁有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

不動產的

100%份額,現甲方自願將該不動產的全部份額贈與給乙方,乙方自願接受該不動產。涉案房屋現登記在

張某霞

名下。

張某菲

主張涉案房產系其父母的夫妻共有財產,其母去世後未留有遺囑,也未進行析產繼承,故其享有相應的財產繼承權,主張在其不知情情況下,其父

張某鵬

將房產私自贈與

張某霞

,侵犯了其權利,屬於無權處分。

裁判結果

一、

張某鵬

張某霞

2017年12月21日簽訂的關於贈與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

不動產的贈與合同無效;

二、

張某鵬

張某霞

於本判決生效後

7日內將位於北京市豐臺區

一號房屋

恢復登記到

張某鵬

名下。

北京房產律師——父母共同房屋父親私下贈與他人行為有效嗎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法律

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涉案房產系在

張某鵬

林某丹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應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林某丹

去世後,涉案房產中屬於

林某丹

的份額應屬於

林某丹

的遺產,遺產未實際分割。

現無證據顯示

林某丹

留有遺囑,故應當適用法定繼承,

張某菲

屬於法定繼承人之一。

張某鵬

未舉證證明贈與

張某霞

涉案不動產系經過所有法定繼承人的同意,

張某菲

對此不認可,

張某鵬

的贈與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侵害了

張某菲

的權利,應系無權處分,

張某鵬

張某霞

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均屬無效合同。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涉案房產應恢復登記到

張某鵬

名下。

法院

張某菲

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