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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高空拋物處理事情案例分析

由 輝總說房 發表于 綜藝2023-02-07
簡介某物業管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現場照片,辯稱損害結果的發生與自己無關,在停車場管理方面沒有過錯

小區高空拋物物業怎麼處理

事件過程

2002年5月29日,車主徐某將其小轎車停放於深圳A大廈停車場,後發現車被高空墜物砸壞車頭蓋板。徐某找到該大廈管理處的保安,保安稱其為鄰近正在施工的B大廈墜落的瓷片所砸,並帶徐某檢視現場。現場為B大廈外牆正在拆卸腳手架和防護網,不時有墜物降落,車身上下佈滿灰塵,車旁有瓷片等建築垃圾,車頭蓋板上有明顯的銳物砸痕。隨後趕來的管理處工作人員對現場進行了多角度拍照,並將瓷片包裝好交給徐某。徐某修車後就修理費用與B大廈施工單位交涉未果,遂將B大廈的建築單位某房地產公司和A大廈停車場的管理單位某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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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起訴的主要理由是, A大廈物業管理公司未對其所停車輛妥善看護,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某物業管理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現場照片,辯稱損害結果的發生與自己無關,在停車場管理方面沒有過錯。

法院判決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建築物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原告停車——發現被砸——交涉,綜合事實,參考現場照片,可認定原告車輛的損害是B大廈的所有人,應對損害負民事責任。被告二某物業管理公司不是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須承擔責任。最後,法院判決被告一某房地產公司賠償原告徐某修車費1000元,駁回原告對被告二某物業管理公司的起訴。

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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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某物業管理公司,如果與車主間建立的是車輛保管關係,則很難證明自己在保管行為中沒有過錯,而需承擔連帶責任,然後再代位求償,向某房地產公司追償。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物業管理公司與車主之間是“車位有償使用”的租賃關係,則免除了上述之虞。

值得一提的是,物業管理公司對事件的處理方式是非常恰當的。巡邏停車場的保安發現汽車被砸後,注意保護現場,並通知清潔工暫不將墜落的建築物垃圾掃除,等待車主自己驗看。與車主取得聯絡後,物業管理公司對現場及車損狀況進行了拍照,把損害物和損害後果的證據固定了下來。在法庭上,原告徐某和被告一某房地產公司均無法否認這些照片證據,從而順利地免除了自己在停車合同之外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將砸壞汽車的碎瓷片交給車主去索賠,既有利於車主辨明事實真相,又體現了物業管理對當事人的尊重,物業管理公司的這種處理方式,表明其證據意識非常強烈。

實務操作建議:

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意外,可能導致糾紛時,物業管理公司可從本案中借鑑以下兩點:

1、應協助事主查明事件的真實過程。僅證明自己沒有責任是不夠的,也無法完全打消事主的疑慮。查清真相,幫助事主找到應承擔責任的人,才能徹底解決事件,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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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加強證據意識。透過拍照、現場記錄、無利害關係目擊證人等方式固定證據,既有利於協助事主解決糾紛,又能分清自己應不應承擔責任、應承擔多大的責任等問題。

3、根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舉證規則的規定,設施裝置造成的損害賠償,設施裝置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依法負有舉證責任,因此證據的保全及舉證責任履行成為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主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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