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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毒品犯罪律師:運輸毒品罪被判15年 經律師辯護二審改判10年

由 曾莉刑事律師 發表于 動漫2023-01-25
簡介3、F某的供述中沒有陳述來到綿竹後,W某等人還有毆打、拘禁的行為,也沒有其他證據證實W某等人有明顯的強迫F某運輸毒品的行為與舉措,即除了被告人自己的說法外,沒有相應的證據能夠佐證F某是被脅迫參與運輸毒品的

販毒判15年10年能出來嗎

成都毒品犯罪律師:運輸毒品罪被判15年 經律師辯護二審改判10年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4日晚上8點左右,F某駕駛一輛黑色越野車從綿竹城區出發(黑色越野車系王某所有,後借給了W某,X某某。),按照W某等人要求將一個用貼瓷盆盛裝的液態毒品物質運輸至德陽,車輛行駛至綿竹市某公路開發區路段時被綿竹公安局交警查獲。現場從F某駕駛的副駕駛踏板處搜出疑似液態毒品物質淨重603。5克,從F某褲包內搜出疑似毒品晶狀體物質5克。經鑑定,疑似液態毒品物質、疑似毒品晶狀體物質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液態毒品物質甲基苯丙胺含量47。38%。

檢察院指控F某犯運輸毒品罪。

辯護人對被告人的罪名和基本事實無異議。

F某和辯護人均認為F某是受人控制和脅迫才參與運輸毒品。

在質證環節,辯護人向法庭陳述了F某受到脅迫的事實:

1、F某被抓獲時,從黑色越野車上下來另外1名男子,在F某被擋獲的瞬間逃走,能夠證實F某受到了脅迫,且沒有逃跑;

2、扣押決定書扣押證實F某身上沒有任何財物,因為被W某等人沒收了;

3、F某自己的供述及證人的證言說明F某被關押的事實,受到了脅迫、控制;

4、辯護人還出示了F某的信用卡還款明細,以證實F某的信用卡被W某等人透支。

除此之外,辯護人就被告人F某具有法定或酌定的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向法庭發表了辯護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

1、還款明細沒有公章,無法證明信用卡是被W某等人透支的;

2、有證據證實F某在眉山市有被控制的跡象,但有細節說明此事在眉山就已經了結;F某在綿竹曾一個人開車,自己去買過吃的等細節上看,F某被控制的程度不高;

3、F某的供述中沒有陳述來到綿竹後,W某等人還有毆打、拘禁的行為,也沒有其他證據證實W某等人有明顯的強迫F某運輸毒品的行為與舉措,即除了被告人自己的說法外,沒有相應的證據能夠佐證F某是被脅迫參與運輸毒品的。

對以上證據及辯護意見不予採納。對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有酌情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予以採納。

成都毒品犯罪律師:運輸毒品罪被判15年 經律師辯護二審改判10年

【一審判決結果】

被告人F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25000元。

一審宣判後,F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仍然委託一審承辦律師為其辯護,可見F某及其家屬對律師是非常認可的。

上訴理由:F某系脅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德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建議德陽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後,經查閱卷宗材料,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二審法院認為】

從抓獲經過及車輛通行照片等證據能夠證實:F某被擋獲時,從其所駕駛的黑色越野車副駕駛還下來了一名男子,後該男子以打電話為由,迅速上了一輛從後方過來的寶馬汽車逃走。證人王某某的證言、車輛資訊及借條能夠證實:黑色越野車於2015年9月25日借給了W某、X某某。上訴人F某的辯解其是受W某等人的安排參與的運毒,其辯解能夠有上述證據的印證。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應當認定F某是本案運輸毒品的從犯。

【二審改判】

一、撤銷綿竹市人民法院(2016)川0xxx刑初xx號判決,即“被告人F某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25000元。”

二、被告人付鋼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20000元。

三、對本案查獲的毒品予以沒收。

本案承辦律師系資深刑事案件律師,實務經驗非常豐富,辦理過多起毒品案件。

本團隊主要辦理各類刑事案件,包括毒品犯罪、暴力犯罪、職務犯罪、經濟犯罪。絕不當戲精,只要接受委託必定全力以赴,這是對當事人最基本的承諾。勤勉盡責務實,用一個又一個免予刑事處罰、緩刑、從輕、減輕處罰的案件結果回饋當事人。

【後記】

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本案中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為603。5克,被告人最終獲刑十年,被告人本人及家屬對律師工作非常滿意。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但對於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鑑定查明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處刑時應酌情考慮。特別是摻假之後毒品數量才達到判處死刑的標準的,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應將其它物品計入毒品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