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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走私,追逃兵,抓和尚,古代關梁制度下的天下雄關

由 險山參將 發表于 舞蹈2021-09-05
簡介秦代在各郡縣交通緊要處設有關卡,保證商品流通、治安安全,也確保國家稅收的增幅,秦之後的大多數朝代都相應建立了自己的關梁制度,其作用在封建社會中大同小異,以下就讓我們來看看歷代關梁制度的共通點和區別:稽查制度的衍變秦代秦代設立的關梁制度,除保

犯和尚關要如何化解

查走私,追逃兵,抓和尚,古代關梁制度下的天下雄關

野廬氏:《周禮》秋官之屬。掌道路交通禁令。下士爵。屬員有胥、徒若干。

野盧氏,是從《周禮》可見的中國最早道路交通管理機構長官官名,其管理從國都通達四畿的道路,使之暢通,並接待保護賓客,查禁沿路犯法與可疑之人等職責。其主要職責有三,一是即負責道路交通指揮,同時擔負特殊車輛的通行,即所謂“凡道路之舟車轚互者,敘而行之;凡有節者有爵者至,則為之闢”;二是為國家大型活動或軍事任務提供道理暢通保證;三是維護道路治安。《周禮》中還有夏官所屬的司險一職,專門負責險阻地帶道路安全及通暢,駐守先祖地帶應對突然變故等職。設有侯人,專門負責與戎狄接壤地區的道路稽查和管理,《詩經-曹風》雲:“彼侯人兮,何戈與殳。”侯人並非官爵,而類似於專事管理的小吏。《周禮》所處的先秦時代諸侯國林立,交通體系多是以都城為輻射中心向外擴散,交通的聯結主要依靠中央對四方的政治態度以及軍事作用等,商品貿易相對較難對交通管理或發展產生影響。

查走私,追逃兵,抓和尚,古代關梁制度下的天下雄關

中國古代許多重要制度的建立是自秦統一六國後開始,秦代重法,因而對各領域均有細緻的法律約定,同時配套的行政管理也相應產生,這一點在著名的《睡虎地雲夢秦簡》中清晰可見。秦王一掃六合,為加強對各地交通要道的管制,保證中央對地方軍事、政令、管理等往來的通暢,建立了最早的關梁制度,這也是以後歷朝歷代所奉行衍變的交通管理制度之初。關,指道路之上所設的關隘;梁,則是指津要橋樑,大多在水陸交匯之處。秦代在各郡縣交通緊要處設有關卡,保證商品流通、治安安全,也確保國家稅收的增幅,秦之後的大多數朝代都相應建立了自己的關梁制度,其作用在封建社會中大同小異,以下就讓我們來看看歷代關梁制度的共通點和區別:

稽查制度的衍變

查走私,追逃兵,抓和尚,古代關梁制度下的天下雄關

秦代

秦代設立的關梁制度,除保障商品流通的徵稅任務外,只要是稽查過往行人,要求出入者必須出示官方發放的通行證件,邊境的關隘除軍事防衛任務外,主要稽查偷越國境、走私買賣等任務。

漢代

漢代疆域較之秦代更為曠闊,交通網路也得到了逐步完善,漢承秦制,漢代在秦代關梁制度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完善。漢代在境內要衝設有關隘,這些關隘後來都成為了歷朝歷代重要的關卡,諸如函谷關、武關、散關、玉門關、陽關、居庸關等等。這其中像函谷關的地位特殊,承擔著保衛京畿地區的重要任務。關隘均設有駐軍,由關都尉統領,關門如各地城門一樣,每天特定時間開閉,對其管理卻較之一般城門嚴格。漢代的通行仍採用傳符制度,但在漢文帝到漢景帝之間,曾有一段時間允許可無通行證自由通行,但後來為治安和管控需要,重新恢復此制度。漢代規定,出入關津的人必須向守衛人員提供身份證明以及登記出入時間和因由,此卷一式兩份,一份叫“致籍”上報官府,一份交“副卷”留作備案。而此卷還分為兩種,一種是針對正常出關者,名曰“出入關傳籍”,一種針對因災的流民,名曰“遠食過關出入簿”。漢代的邊關嚴格控制對匈奴以及南越地區的違禁品出關,尤其是鐵器、軍弩等重要物資的管控。

南北朝

南北朝時期,社會較為混亂,各地征伐不斷,這對稅收體系和關梁制度產生了一些影響,但其仍為重要的社會治安保障。南朝和北朝的關梁制度稍顯不同,南朝主要在長江流域,對沿江的津要保護十分看重,他們的國都大多設定在長江沿岸。南朝宋時,專門設立兩都部從事,分立於長江兩岸,專事查禁違例之物。南朝梁時,在津要渡口設定軍事和民事主官與地方長官共同管控。而北朝的關梁制度也非常嚴格,針對流民和敵對國家民眾的防空極其細緻,北周武宗滅佛時,各關隘的重要任務就是稽查和尚。

唐代

《唐會要》:“關梁之設,襟要斯在,義止懲奸,無取苛暴。”

唐代幅員遼闊,政治外交相容幷蓄,面臨的內外部形式也更為複雜,所以對關梁制度執行的非常嚴格。許多關隘除了普通任務外,同時還兼具著區別中外的任務,也就是特指胡商。唐代將關隘分為上中下三等,因地理地勢區分,共計26座。但是各地方也因情勢不同設立關隘,尤其是地方節度使勢大之後,更是難以計數的。唐代的關隘主要由刑部司門的郎中和員外郎管理,各關隘分設令、丞、錄事、津吏等,各司其職。唐代關隘本來沒有徵稅任務,但到了武則天時期開始進行廣泛徵稅。

宋代

宋代關卡也由中央的刑部司門郎中統一管理,但只限於政令方面,如邊防地區的關卡主要由軍隊管理,承擔著重要的軍事任務。宋代對關隘的管理有著極為明確的規定:諸關、門、黃河橋、渡口,重點查辦奸詐行人和禁物。軍人、公人必須驗明所攜公文、券歷,軍隊必須對每名通行士兵進行核實,官員則要報備職位等重要資訊,管理明確而嚴格。各關隘的開閉時間也有明文規定,以開封府為例:諸城門及汴河岸角門,一律晚間三更一點閉門,五更一點開門。閉關鎖門後,行人不得通行。

明代

明代對域民的管制非常嚴苛,管理體系非常完善,對於各階層的流動遷徙有明確的規定。各地津要關卡都設有巡檢司,由駐軍和巡檢司負責稽查任務,巡檢司不但要負責稽查行旅,還要巡查衛所逃兵,同時政府針對關隘設定了許多嚴格的規定。

衍變:從秦代設立關梁制度開始,歷朝歷代的稽查任務主要是徵繳稅務、稽查商旅、保衛京畿、嚴控走私等等,其主要目的就是維護統治需要,加強對域民的管控,同時有效的將政令傳達到全國各地方。但是其作用又因朝代的更迭而發生變化,諸如秦漢時期衍變到唐宋時期,政治外交都發生了更本性的變化,政治統治的需要和外部環境不同,致使關梁制度得到了根本性的發展,更加系統化,更加職責明確,在特定的歷史時期保證了經濟的發展和統治的穩定。

通行證件的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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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傳、符、驗

《史記》:“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

秦代在各郡縣交通要衝設立關卡,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同時,也要對通行人員進行甄別,而甄別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檢視通行證。秦代的通行證有三種叫法,即傳、符、驗,《睡虎地雲夢秦簡》中有“傳及恆書”的記載,傳,即通行證,恆書則是公文。《睡虎地雲夢秦簡》中《遊士律》規定:“遊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其中介紹了符類似於一種居留憑證,相當於身份證明。秦代通行必須有憑證,因此有許多不法者甚至偽造憑證出行,這種假證被稱為“偽書”。

漢代-符傳

《說文解字》:“符,信也,漢制以竹,長六寸,分而相合。”

漢代雖然有一段時期可以自由出入關津,但大部分時期內是與前代相同的,必須持有通行證才能出入關隘。漢代實行的符傳制度,符,是由兵符發展而來。每一枚都寫有編號,分為兩半,一半在官府,一半在關口,如需要出行,只需兩半相合,即可放行出關。但符主要應用於軍事任務,持有者也多為軍人。傳,則是一般人及官吏使用的通行證,早期的傳世木製的,後來又發展出一種絲帛制的。使用方法和符相近,上面寫有文字,分為兩半,出關相合即可。傳中還有一種官傳,專門用於公務,稱之為碟書。

唐代-過所

唐代實行過所制度,過所分為正副本,正過所由通關者本人攜帶,副過所用來發證機構備案。過所得勘發工作非常細緻,辦理過所者必須向本縣呈碟申請,大致就是報備身份資訊和出行資訊,辦理者必須有幾位擔保人,擔保其身份和隨行人員以及出行時限等等,辦理人還要向里正等人報備資訊,縣司在核實完畢後會呈碟到州府申請過所,最後才是州府簽發過所,整個流程繁複,但極為嚴格。

宋代-公憑

宋代要求官吏需攜帶樞密院簽發的公憑,而商旅等普通人則需要持有地方官府所發的公憑,其上註明券歷”,其上往往都會註明來往州縣關隘等資訊,以辨別真偽。

明代-路引

《大明會典》:“凡軍民人等往來,但出百里者,概驗文引。凡軍民無文引,及內官使來歷不明,有藏匿寺觀者,必須擒拿送官,仍許諸人首告。得實者賞,縱容同罪。”

路引就是百姓出行時的身份憑證,明代規定出行百里就必須持有路引。路引須由外出人向官府申請,說明外出理由和去向,再由官府議定頒發。路引上會註明姓名、籍貫、去向、體貌特徵等等資訊,沿途的關口和旅社都會驗看。

衍變:從竹製到絲帛,再到紙質,質地的變化不能改變通行證件的根本作用,但確實也能體現其時代特點。古代封建王朝在堵或疏的問題上,往往採用一刀切的辦法,但卻也適應了古代國家觀念不強的特點。通行證件是封建王朝國家治安體系的一環,是管控的基本手段,它經歷幾個時期的嚴到松的改變,又從松到嚴,從根本上反應了,當時國家施政的理念和政治生態的發展,也客觀的反應出當時治安環境等深層次問題。

刑罰的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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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

秦代規定,如果關隘不能發現不法者偽造通行證件的“偽書”,那麼偽造者和未能發現的官吏均要被處罰。沒有通行證被抓獲的人,會被處以“黥城旦舂”的刑罰,如果有誣告他人非法出入關隘者,會被反坐處以“黥城旦”的刑罰。違禁走私者,不但貨品會被沒收,走私人也要被處罰。《睡虎地雲夢秦簡》對相關處罰都有相應記載。

漢代

漢代對於部分關隘的對外走私處治嚴苛,尤其是對匈奴以及南越的武器和鐵器走私,處以的刑罰也非常嚴厲。而對於關吏查禁不嚴,同樣處罰嚴重。

南北朝

《南史》:“都下舛雜,且多奸盜。” “必也持符,於事既煩。”

南北朝時期多數實行夜禁,白日出行必須持符,出入關口更須持符,同時不許攜帶任何武器。對於非法穿越者,管控和處罰嚴格,對流民均要造籍閱戶。

唐代

《唐律疏議》:“並不得度西邊,北邊諸關及至緣邊諸州興易。”

唐代規定冒度者,即冒名頂替使用過所出關者,都要處以一年徒刑,給冒名頂替者頒發過所得官員同樣受罰。越度則指的是不在關津口岸出關的偷渡者,要判徒刑一年半,如果偷越邊境,則判徒刑兩年。唐代對於違禁品的走私也有細緻的處罰規定,甚至細化到關門啟閉不及時的處罰,犯錯者要挨六十到八十不等的杖脊。

宋代

宋代凡私自偷渡關卡者,處一年徒刑,偷越邊境關卡者,判處兩年徒刑。攜帶違禁品走私者,按照違禁品的價值,按罪處罰。翻越溝渠或城牆者,要處以一年徒刑,翻越關卡者處以一年半徒刑,未遂者杖七十。對各關卡的守衛也有相應的處罰規定。

明代

《大明律》明確規定,凡冒用他人路引者或轉讓路引者,皆杖八十。對該官的官員處罰更嚴,私開者杖一百,不立案,倒賣路引的,要處以三年徒刑。對於抓獲的走私者、犯私鹽者或逃軍都有相應處罰,判杖判牢不等。

衍變:對於道路要衝的管制,刑罰是主要實施手段,從秦漢時期過於嚴苛的處罰,到唐宋及明的細化規定,更彰顯了物流流通後,處罰的偏人性化發展,也相應的反應了各朝代對於刑罰的偏重,客觀展示了關梁制度的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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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道路連線著封建王朝政治統治的關鍵節點,而關梁之制式保護這個關鍵節點的重要舉措,透過關津要衝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將域內的人員、物資、生產、軍事種種管控在集權的控制下,這是關梁制度的重要目的。隨著朝代的更迭,制度雖有更改,但其初衷和目的未曾改變,細化衍變的同時,也客觀展示了時代變化對歷史推進過程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