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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媒體人章文被指性侵 本人迴應:可理解為一夜情

由 央視網 發表于 舞蹈2022-12-04
簡介原標題:知名媒體人章文被指性侵,本人迴應稱“可以理解為一夜情”今日下午,章文迴應新京報記者稱,其與小文發生過性關係,但並非強迫,“可以理解為一夜情,或者一個女孩子對有點名氣的媒體人的傾慕

媒體人章文怎麼樣了

原標題:知名媒體人章文被指性侵,本人迴應稱“可以理解為一夜情”

今日下午,章文迴應新京報記者稱,其與小文發生過性關係,但並非強迫,“可以理解為一夜情,或者一個女孩子對有點名氣的媒體人的傾慕。”

全文2382字,閱讀約需4。5分鐘

繼日前知名公益人“乙肝鬥士”雷闖被曝性侵後,今日,又有網友小文(化名)發表長文稱,媒體人章文在今年5月的一次聚會後對自己進行性侵。

作家蔣方舟和媒體人易小荷隨後爆料,她們也曾被章文“摸大腿”騷擾過。公開資料顯示,章文是知名媒體人,曾在多家媒體供職。

今日下午,章文迴應新京報記者稱,

其與小文發生過性關係,但並非強迫,“可以理解為一夜情,或者一個女孩子對有點名氣的媒體人的傾慕。”

至於酒後摸腿,章文表示,酒後合影,“摟摟抱抱是難免的”,不知現在為何會變為性騷擾。目前他已委託律師,並發表宣告稱,若對方繼續敗壞自己名譽,將透過法律渠道維護合法權益。

“希望章文公開道歉”

在這篇名為《章文,停止你的侵害!!!!》的文章中,小文自述道,今年5月一次飯局中自己醉酒。章文也在場,後將自己帶到一個小區內實施性侵。

今日,

小文向新京報記者回憶,當被迫發生關係時自己曾一直哭著哀求對方,但均無果。

事後由於自己情緒不穩定,覺得可能堅持不了警方的詢問和做筆錄,再加上擔心自己的資訊和隱私被洩露,便沒有報警。

小文說,自己曾將此事小範圍地公開,身邊很多朋友得知後對自己很好,並提供幫助,後來她出國修整了一段時間。眼下小文已經辭職,她說,釋出這篇文章,

一方面是想讓章文公開道歉,另一方面則是希望能夠鼓勵更多女性,在遭受類似情況時不要覺得是自己的問題。

知名媒體人章文被指性侵 本人迴應:可理解為一夜情

▲今日針對網文,章文委託律師發表宣告。網路截圖

對此,章文委託北京市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慶方釋出宣告稱,上述文章指控的強姦事實不存在。維權應講證據,遵守法律正當程式。

“若繼續用網路審判的方式敗壞章文先生的名譽,我們將透過法律渠道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章文是否性侵?

針對章文委託律師發聲明否認一事,小文表示,自己仍保留事發當天的內褲為證。

小文告訴新京報記者,在小範圍公開自己被性侵一事後,曾收到章文發來的多條威脅簡訊,後又發信息表示,願當面就此前不當言論道歉。

下午,章文向新京報記者回應稱,他確與小文發生過關係,但並非強迫。至於兩人之間的關係,他說道:

“你可以理解為一夜情,或者一個女孩子對一個有點名氣的媒體人的傾慕。”否則為什麼在發生關係時,在接聽電話的過程中沒有呼救,且第二天不報警。

並指出,若此事進入法律程式,會要求公開兩人所有簡訊和對話。

小文則表示,自己和章文總共見過兩次面,從沒有和他兩情相悅。事發時電話對方是同事,當時自己狀態是崩潰的,無法開口求救。

摸大腿是否是性騷擾?

在小文發文稱章文性侵自己後,作家蔣方舟和媒體人易小荷隨後爆料表示,她們也曾被章文“摸大腿”騷擾過。

知名媒體人章文被指性侵 本人迴應:可理解為一夜情

▲今日蔣方舟發文稱曾遭章文“摸大腿”。網路截圖

微信截圖顯示,蔣方舟在朋友圈釋出小文的長文圖片的下方評論說,自己和章文曾一起參加一個日本交流專案,回國前多人一起吃飯。“他一直摸我大腿,被制止之後繼續摸,我要回住處,他試圖尾隨我。”在自己回去之後,仍繼續接到章文發來騷擾的話。

曾在媒體供職的易小荷稱,六七年前與章文共事時,章文曾約她吃飯但並未飲酒,在猝不及防的情況下她被摸過一次大腿。

新京報記者向蔣方舟和易小荷證實,易小荷補充說道,在後續陸續接到一些朋友發來的資訊,得知遭遇此類事情的女性並不是少數。

“我們職業女性或多或少都遇到過這樣的事情,很多都像海洋下的冰山一樣隱而不發。”

她說,之所以說出來,是希望更多人能夠以此為鑑。

章文則稱,喝酒後摟摟抱抱總是“難免的”。

採訪中,章文表示,中國飯局裡——特別是男女混雜的飯局,都經常會要喝酒。酒後合影時,摟摟抱抱是難免的。

“這種場合,又喝了點酒,然後大家摟一下,抱一下,合個影,這個事情怎麼就到今天就成了我性騷擾她呢。”

他承認自己確有

摸過大腿

的行為,但是在一個喝酒等特定的場合下。並稱,如果是在特別清醒的情況下,故意去摸女的大腿或敏感部位肯定不允許。

如何界定性侵?

面對上述當事雙方的說法,到底什麼情況下才是性侵?情人抑或是一夜情下的性關係,是否就不是性侵?

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鍾蘭安介紹,性侵是指加害者以威脅、權力、暴力、金錢或甜言蜜語,引誘脅迫他人與其發生性關係,或在性方面造成對受害人的傷害的行為。

是否強烈反抗不是構成性侵害的標誌,主要看是否違背被害人的意志。

他表示,目前性侵害定罪難在於收集證據困難——很難收集和固定性行為是違背受害人意志的證據。若性侵行為屬實,則涉嫌構成強姦罪,應當承擔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刑期。

他以雷闖一事為例,“即使此事已過去三年,女生仍可以報案,追究相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並建議,女生受到性侵害應當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立即報案,外出時最好結伴而行,在外過夜確保安全,不與異性共處一室。

女性議題專家李思磐也提到,

“以前我們都說要有反抗行為才算性侵,但是比較完善的規定應該是,沒有積極同意就是性侵。”

但對於性騷擾,京衡律師上海所律師餘超表示,性騷擾一般是從道德層面來譴責,而非一個法律概念。他指出,所謂的性騷擾通常主要是看當時處於什麼樣的場景及女性自身的心理感受,如果女性非情願的情況下被摸大腿,就可能算性騷擾。

餘超介紹,若利用師生關係、上下級關係等強勢關係來實施性騷擾,性質要惡劣很多。如果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就可能會構成猥褻。

新京報記者 康佳 吳榮奎 張彤 實習生 陳曉蓓 編輯 潘佳錕 校對 郭利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