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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婚姻律師王幼柏:談談婚內財產協議簽訂要避開哪些“坑”

由 離婚律師王幼柏 發表于 舞蹈2023-01-06
簡介但若約定一方婚前財產歸另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情況下,婚內財產協議建議大家一定要公證,或者進行財產權利轉移,比如房產進行更名登記,這樣才能確保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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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幼柏律師,王幼柏婚姻家事團隊主任

當今社會,離婚率居高不下,恐婚的朋友越來越多。作為專業的婚姻律師,我一直告訴廣大朋友,我們要相信婚姻,但也要用智慧守護婚姻。

一般而言,以下這些情況建議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1、夫妻一方出現婚外情、家暴等重大過錯行為;

2、雙方收入懸殊且感情很不穩定;

3、雙方在經濟方面相對獨立;

4、一方是大型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大股東,為了防範婚姻出現變故對公司帶來經營風險或消極影響。

那麼,婚內財產協議簽訂要避開哪些“坑”,才能保證協議有效呢?

廣州婚姻律師王幼柏:談談婚內財產協議簽訂要避開哪些“坑”

一、財產約定不清楚

約定財產需要寫清楚具體財產資訊,比如房產,建議完全按照房產證、不動產權證載明的地址寫入婚內財產協議。不然,若財產約定不清楚導致不能指向唯一的標的物,最終協議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無效。

二、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寫入婚內財產協議中

婚內財產協議,只能對夫妻雙方的財產進行約定,而不能將其他人的財產寫入協議中。比如,不能把父母、子女財產寫入婚內財產協議;再比如,不能因為自己是公司大股東而將公司資產作為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個人財產進行約定,因為公司有獨立的人格,有獨立的財產權。若將他人的財產寫入婚內財產協議中,這樣的約定我們叫做無權處分,無權處分將會導致協議約定無效。

廣州婚姻律師王幼柏:談談婚內財產協議簽訂要避開哪些“坑”

三、不能透過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婚內財產協議

比如,在“抓姦在床”的情況下,逼迫過錯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如果過錯方有證據證明是逼迫的,該協議的效力無法得到法院的認可。當然,脅迫需要過錯方提供證據證明,若證明不了,婚內財產協議還是有效的。

四、婚內財產協議避免“離婚”“淨身出戶”等字眼,也不要涉及到限制婚姻自由、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等涉及到人身權的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千萬不要在任何地方有“離婚”的字眼,比如“離婚時雙方按本協議分割財產”等約定,否則,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是雙方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約定,導致該協議不生效。

婚內財產協議也不要有“淨身出戶”的字眼,不然會被法院認為是忠誠協議,導致協議存在重大爭議。

婚內財產協議應只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要避免涉及到人身權方面的約定。比如,不允許一方再婚,在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孩子撫養權和撫養費,這樣的條款因涉及人身關係,一般也是無效條款。

五、婚內財產協議可以公證的儘量公證,尤其是約定一方婚前財產歸另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情況下

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一般這樣的婚內財產協議無需公證,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若約定一方婚前財產歸另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的情況下,婚內財產協議建議大家一定要公證,或者進行財產權利轉移,比如房產進行更名登記,這樣才能確保效力。通俗地講,以房產為例,如果是婚後購買的夫妻共同房產,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一般無需公證或者辦理房產更名登記,婚內財產協議從簽訂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若是一方的婚前房產約定歸另一方所有或者共同所有,此時要麼對婚內財產協議進行公證,要麼辦理房產更名登記,才能確保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請大家千萬要記住。

六、婚內財產協議若不能公證的,記得不要忘記寫上放棄“任意撤銷權”的條款

如果婚內財產協議因種種原因不能公證或者不想公證,為了避免協議被另一方撤銷,建議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特別約定任何一方均放棄任意撤銷權,比如寫上“自雙方簽字之日婚內財產協議即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撤銷、反悔”等類似條款,如此,可以阻止任意撤銷權的行使。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理解和適用》一書中(P31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贈與人自願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應受到法律保護,行使任意撤銷權應受到一定限制,故應認定放棄房產贈與合同中的放棄任意撤銷權的約定有效,受贈人據此請求繼續履行贈與合同的,即使贈與房產未經公證,人民法院也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