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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打暈後遭到侵犯,甦醒後不慎落水死亡,男子構成故意殺人嗎
打暈人打哪裡
有一種犯罪叫,你什麼都沒做,也會構成犯罪,這聽起來有點奇怪,什麼都沒做,怎麼可能構成犯罪呢?
我們一般人理解的違反犯罪,都是諸如盜竊,搶劫,殺人之類的行為,這些行為構成犯罪,一直都是法律嚴厲打擊的物件。
有的說,我雖然不怎麼優秀,但不做壞人,起碼還是可以做到的,我不主動做壞事,不就行了,事實上,有種犯罪叫,不作為犯罪。
我們透過下面這個例子,來看一看,構成不作為犯罪,需要哪些要件,同時也提醒人們,很多事不是一走了之就可以的。
基本案情
李女士因為心情不好,在湖邊散步,無業遊民孫某看到李女士只有一人在湖邊,於是就產生了歹念。
孫某尾隨李女士到一個偏僻的地方,想要強姦李某,在李某的激烈反抗之下,孫某死死地掐住了李某的脖子。
李某休克昏迷,孫某以為李某已經死亡,但依然強姦了李某,並將她的手提包拿走,李某醒來後,頭腦不清晰,不慎跌入湖中溺亡。
本案中孫某一共涉嫌幾個罪名,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案情分析
本案的案情雖然比較簡單,但是涉及的罪名都有些爭議,並非第一個感覺就能確定是否構成某罪的。
孫某的第一個行為,強姦李某,是否構成強姦罪,這裡有個問題,孫某掐住李某的脖子很長時間,孫某以為李某已經死亡,那麼孫某後面的行為,到底是構成侮辱屍體罪,還是構成強姦罪?
筆者認為,本案定強姦罪比較合適,孫某有強姦的故意,雖然孫某以為自己是在侮辱屍體,但實際上李某並沒有死亡。
根據法定符合說原理,孫某想強姦李某,客觀上孫某也的確是強姦了李某,因此孫某應當構成強姦罪。
孫某拿走手提包的行為構成何罪?
儘管在本案中,孫某使用了暴力,但是暴力主要指標對強姦這個行為,拿走手提包仍然屬於秘密竊取,因此孫某拿走手提包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最後一個行為,孫某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很多人不理解,孫某不就做了上述兩個行為嗎,哪裡來的故意殺人罪呢?
這就說說道,不作為犯罪了,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的規定,負有法定義務而拒絕履行,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
應為、能為、不為。
負有法定義務的情形很多,本案中,孫某在湖邊掐暈李某的行為,導致了李某距離湖很近,使李某處在危險之中,這個時候,就產生了救助李某的義務。
有了救助義務,再看孫某有沒有能力救助,這個顯然是有的,最有既然富有義務,同時有具有救助的可能性,但是依然沒有采取行動,這個時候,就會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因此孫某第三個行為,性侵後,將劉某留在距離湖很近的地方,之後逃離,他的這個行為,導致了李某的死亡寄過,因此孫某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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