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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叉車將佔位車輛扔進河裡”是維權的反面教材

由 北青網 發表于 舞蹈2023-01-11
簡介但是,佔用車位畢竟只是普通的民事糾紛,即便權利人一時感到憤恨難忍,也應透過正當合法的途徑維護權益,而不是訴諸暴力,採取砸車窗,給輪胎放氣,在車身亂塗亂畫等極端行為報復侵權人,也不應直接將侵權人的車輛丟入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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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叉車將佔位車輛扔進河裡”是維權的反面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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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業主因私家車位被人佔用,在聯絡不上對方的情況下,直接叫來叉車將佔位轎車扔進河裡。車位主人在影片中還表示,“這部破車我也賠得起。”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蒼山分局釋出情況通報,陳某根於11月18日17時許佔用林某凱地庫車位。11月19日22時許,林某凱在聯絡不上陳某根的情況下,僱請龔某強駕駛叉車將陳某根的車輛叉走並丟入河道。目前,林某凱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龔某強已到案。

該新聞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認為這樣的做法“法律上不支援,道德上很贊同”;有網友則認為雖然對方理虧在先,但這樣的行為不妥當,“有理變沒理了”。從警方的通報以及網友的爆料可知,車位主人本來是受害人,卻因為在維護權益中意氣用事反成施害者。這也提醒人們,在法治社會,維護權益必須依法而行,意氣用事未必達到理想效果,反而可能得不償失。

在一些大城市,車位本來就很緊張,誰的車位誰停車也是通行的規則和常識。隨意佔用他人車位是既違法又不道德的行為。對此,物業公司、車位主人可以採取合法手段制止這種不良現象,也可採取必要措施維護權益。例如,權利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排除妨害,停止侵權,立即將車輛駛離現場,還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佔用期間的停車費等損失。權利人甚至可以採取必要的自助行為,如在一時查詢不到侵權人的情況下,使用鎖具將車輛鎖定以便於固定證據,倒逼侵權人現身,或者僱傭拖車將車輛拖移至他處。

但是,佔用車位畢竟只是普通的民事糾紛,即便權利人一時感到憤恨難忍,也應透過正當合法的途徑維護權益,而不是訴諸暴力,採取砸車窗,給輪胎放氣,在車身亂塗亂畫等極端行為報復侵權人,也不應直接將侵權人的車輛丟入水中。

要知道,將車輛丟入水中的行為,具有損毀財物的主觀故意,且車輛入水浸泡將直接導致車輛的部分零部件甚至所有零部件無法正常使用,出現“整車損毀”的後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如果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則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如果數額巨大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各地一般將5000元以上作為數額較大標準,將5萬元以上作為數額巨大標準。

在影片中,車位主人揚言“這部破車賠得起”,這句話也得到了一些人的認同。這說明在處理“私佔車位”的糾紛時,不少人覺得只要賠償金在自己能夠負擔的範疇內,那麼就可以不必顧忌維權的手段是否過火。這既反映了物業等方面在處理類似糾紛時存在主體缺位或者處理方式失靈的問題,還說明一些人在和他人發生摩擦時,沒有養成訴諸法律,理性解決問題的習慣。即便賠償金額不多,也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恣意越過法律紅線。

進一步而言,一個文明的社會需要每個人不僅能看出私佔車位是不文明行為,也要能看出用暴力行為處理佔位轎車也是不文明行為。這種不冷靜不剋制的暴戾行為只會擴大、激化矛盾,並可能將民事糾紛激化為刑事案件,讓有理變為無理。該事件再次警示提醒人們,維護權益必須依法依規,濫施暴力只會擴大事態,最後得不償失。

供圖/視覺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