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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興明律師:猥褻罪和強姦罪的區別是什麼?

由 法律諮詢律師諮詢 發表于 影視2021-08-21
簡介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將姦淫幼女的行為作為強姦罪的普通加重情節

猥褒罪是什麼意思

在新聞中有時候我們會看到某某強姦犯罪或是猥褻婦女的報道,這兩種行為不僅違背社會倫理道德,更是兩種違法犯罪行為,那麼猥褻罪和強姦罪的區別是什麼?

蔣興明律師:猥褻罪和強姦罪的區別是什麼?

法妞網友諮詢:

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的聯絡與區別?

蔣興明律師解答:

我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新規定的罪名。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將姦淫幼女的行為作為強姦罪的普通加重情節。(根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該款確定罪名為姦淫幼女罪。而按照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姦淫幼女納入強姦罪,姦淫幼女罪罪名取消。)

強姦罪中的姦淫幼女與嫖宿幼女罪共同之處在於:從客觀行為上看,行為人均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但二者也有明顯的不同,從犯罪物件來看,嫖宿幼女罪的物件為賣淫女,行為人一般付有嫖資。

蔣興明律師補充:

猥褻罪與強姦罪的處罰不同

1。強姦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4)二人以上輪姦的;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果出於殺人故意而採用暴力將其殺死後再進行姦屍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

2、猥褻罪處罰:

《刑法》第237條第1款、第2款規定,猥褻罪,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犯罪的客體(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或者犯罪主體(被告)是主觀直接故意的,再者是在聚眾或公共場所當眾犯本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是當眾羞辱女人的性羞辱心,強姦是針對性而言的,動機是發生性行為,強姦即遂和強姦未遂的界定為有無發生性關係。

蔣興明律師結語:

在司法實踐中,當行為人採取暴力手段並明顯具有姦淫的故意和目的時,不容易僅僅從客觀形式上區別是強姦罪(未遂)還是強制猥褻婦女罪。這種情況下,區別二者的關鍵是看行為人有無違背婦女意志強行姦淫的故意和目的。

蔣興明律師:猥褻罪和強姦罪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