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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主播“想唱就唱”?小心侵權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影視2022-12-24
簡介“簡單說,上述網路主播的直播表演行為都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控制範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如果他們沒有聯絡取得,就會被起訴侵權

節目唱歌需要版權嗎

原創 郭劍夫 消費質量報

最近,

兩則歌曲版權事件,

引發公眾關注↓

7月3日,知名歌手鄭智化對自己的創作歌曲《星星點燈》被綜藝節目《乘風破浪的姐姐3》更改歌詞一事在微博回稱:“關於我的經典歌曲‘星星點燈’,被亂改歌詞一事,我感到震驚、憤怒和遺憾!”

7月7日,知名遊戲主播劉謀(PDD)在微博發文致歉。原因是他在近日的一次直播中唱了《向天再借五百年》,被原作者起訴,要求賠償10萬元。

《向天再借五百年》歌曲著作人、作曲家張宏光委託北京梵清律師事務所近日發表宣告稱,就劉謀(PDD)在直播中演唱《向天再借五百年》侵權事宜,律所委託人與劉謀、武漢鬥魚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已達成一致意見。宣告稱,“委託人張宏光感受到了劉謀先生對《向天再借五百年》的感情,接受劉謀的道歉。”

主播取得了版權方諒解,

但不少網友依舊疑惑:

為什麼直播唱歌就會被起訴?

使用者如何避免侵權?

“關鍵看你唱歌的性質。”四川輕化工大學法學院院長鄧中文表示,“《著作權法》二十四條第九款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可以認定為合理使用。而《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同意,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北京寶盈(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袁勇認為,網路直播唱歌屬於收費表演,其收入主要包括平臺工資和觀眾打賞兩部分,不能構成合理使用的情形。網路直播唱歌可以歸入和適用《著作權法》中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項的兜底條款“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根據這一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追究網路主播及平臺的侵權責任。

劉謀(PDD)直播翻唱被索賠的案例並非首例。

據裁判文書網記載,某影片解說平臺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間,包括“馮提莫”在內的12位網路主播,在直播間內線上直播的過程中,表演了歌曲《小跳蛙》共計59次;其中57次為唱歌,1次為吹笛子,1次為跳舞作為伴奏。

法院一審認為,在直播間中表演並透過網路進行公開播送的行為應納入《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七)項規定的其他權利的控制範圍。本案中,涉案網路主播在公開直播過程中演唱、吹笛子、播放伴奏帶等行為,均落入原告著作權中他項權的控制範圍。

“簡單說,上述網路主播的直播表演行為都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權利控制範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如果他們沒有聯絡取得,就會被起訴侵權。”鄧中文表示。

那麼改歌詞侵權嗎?

在《星星點燈》改詞事件中,《乘風破浪的姐姐3》版的《星星點燈》對原版歌詞作出了較大改編。

原歌詞:“現在的一片天,是骯髒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裡,再也看不見”

改詞後:“現在的一片天,是晴朗的一片天,星星在文明的天空裡,總是看得見”

“上述案例中,這種改變歌詞的方式相當於改變了作品整體的意境,可能落入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範圍。”廈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院教授朱冬認為,改編他人作品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僅僅取得表演權是不夠的)。改編時也需要尊重作者的精神權利,不得破壞原作表達的同一性、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

四川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李清表示,按照《著作權法》第十條的定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著作權法》還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李清指出,類似綜藝節目中對歌詞的改編,可能涉及到著作權中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改編權。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要件是“歪曲、篡改”作品,即從根本上改變了作者的願意和思想感情,甚至使作者的形象受到影響。只是個別用語的改變,如果沒有嚴重到“歪曲、篡改”的程度,就構不成侵權。

歌曲怎麼唱才不侵權?

遵循《著作權法》規則事實上,不僅是上述熱搜話題,音樂版權問題就在大家的日常消費生活中。

2022年1月17日,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訴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背景音樂侵權案,被告永輝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音樂作品,判賠金額共計人民幣10000元。

2022年4月26日,由雅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雅安市市場監管局聯合釋出的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中顯示,青島權信縱拓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雅安市某娛樂有限公司開辦的 KTV發現有133部歌曲系其被授權產品,最終雅安這家KTV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700元。

隨著網際網路多媒體形式的湧現,對版權使用的形式不斷翻新。面對網際網路時代多元化的媒介形態,歌曲在網路媒介的使用需要遵循何種原則?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注意些什麼?

在鄧中文看來,對於音樂版權問題,《著作權法》的既定規則都可進行對應規制。他表示,“新《著作權法》於2021年6月1日正式實施至今已經過去一年多的時間,新法中,對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首次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當然也包含了音樂版權糾紛,這體現了國家不斷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打擊侵權行為的決心。”

李清表示,對經營者來說,首先要清楚自己的行為是否需要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一個大的原則是,只要存在營利的目的,就必須得到授權;同時,已經得到許可的歌曲也要尊重作者的精神權利,特別是不能歪曲、篡改歌詞。

全媒體中心記者 郭劍夫

原標題:《網路主播“想唱就唱”?小心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