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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學理論中,存在哪些與犯罪、犯罪行為有關的理論?

由 霍妮心理 發表于 影視2023-01-30
簡介罪犯可以自由地選擇是否實施犯罪,還是他們的行為受到他們所不能控制的因素作用

犯罪學怎麼學習

在心理學理論中,存在很多與犯罪、犯罪行為有關的理論,它們之間的差別在於對“人是怎麼行動的”這一基本假設的差異。在我們考慮會有多少種理論可以被納入整合模型的理論前,我們首先需要理解它們之間的不同。這裡涉及五種關於犯罪、犯罪行為的本質的討論,其中涵蓋了五項潛在的基本原則:

1。罪犯可以自由地選擇是否實施犯罪,還是他們的行為受到他們所不能控制的因素作用;

2。犯罪的誘因存在於個體的遺傳中,還是存在於成長中環境中;

3。罪犯是正常的還是表現出了與其他人相區別的病理性;

4。罪犯是需要獲得犯罪動機以驅使他們實施犯罪,還是本就和我們一樣,只是未控制犯罪衝動;

5。犯罪出現是由罪犯的特徵決定,還是由特定環境中的機會、壓力所致。

大部分人憑直覺認為存在一種哲學意義上的自由意志,相信其能幫助我們做出隨意的選擇並達到目的。同樣地,對於犯罪的解釋,傳統上將犯罪行為視為個體自由地選擇了越軌行為的道路。

在心理學理論中,存在哪些與犯罪、犯罪行為有關的理論?

然而,大多數現代心理學理論都是基於決定論的假設。這些理論假設所有行為最終都是由個人無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堅持威懾理論的理論家試圖將“硬科學”中使用的同樣的科學原則和法律應用於人類行為問題。地震學家絕不會說雪崩是因為岩石選擇下山而發生的,同樣,心理學家也不應該說行為僅僅是因為人選擇了去做。根據確定性邏輯,一個人所做的每一個動作都可以追溯到某種先前的生物或環境因素。

因此,當一個人“選擇”做一件事時,我們需要問他們為什麼選擇做這件事(以及是什麼導致了這件事的發生等)。自由意志被認為只是一種幻覺。雖然我們有做出選擇的主觀經驗,但有人認為,我們有意識的想法只是對我們已經下意識決定的事後評論。正如一些人所說,在我們思考之前,我們如何知道我們的想法?

當提出決定論的概念時,人們通常的反應是斷然拒絕無法控制的期望。存在一個我們無法控制的決定性力量是一個不吸引人的、令人相當不安的想法,更重要的是,這似乎不符合我們做出選擇的主觀經驗。事實是,我們可以快樂地生活下去,繼續相信我們擁有自由意志,不管這是否屬實。然而,在理論層面上,正是對決定論的堅持驅使研究人員揭示犯罪原因並建立理論。

在心理學理論中,存在哪些與犯罪、犯罪行為有關的理論?

畢竟如果罪犯只是隨意表達自由意志而犯罪,那就沒有什麼可解釋的了。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心理學家忽視了罪犯的思維過程和決策策略。許多決定論心理學家認為認知在行為的成因中起著重要的中介作用。一些認知心理學家更進一步提出了“軟決定”的概念。軟決定論者認為,因為人類能夠進行概念性思考,所以他們做出選擇和對自己的行為進行某種控制的能力是有限的。

事實上,儘管自由意志和決定論之間存在著深刻的哲學分歧,但從兩者出發往往會得出類似的結論。大多數信奉自由意志的人都會同意人們總是會“選擇”看起來給他們帶來最大好處的行為,這種其實類似於說一個人的行為是由感知到的行為結果“決定”的。此外,在實踐中,當處理現實生活中的問題時,心理學家常常“好像”有自由意志,如告訴患者他們無法控制自己的生活事件其實並不是一種特別有用的治療策略!

同樣,我們的法律和裁判機構仍然深深信奉古典學派的自由意志和個人罪責觀念。有人可能會認為,如果行為是由罪犯無法控制的因素決定的,那麼懲罰他們的罪行在道德上就是沒有道理的。然而,找出犯罪行為的原因並不等於開脫罪責。所有行為都有結果,犯罪行為應該受到法律制裁,這完全符合我們的日常經驗。

在心理學理論中,存在哪些與犯罪、犯罪行為有關的理論?

事實上,如果不是這樣,那才是不合理的。決定論有時也與行為是被預先安排並以宿命論的方式固定下來的觀點相混淆。事實上,決定論認為行為是動態的,對因果影響的變化總是敏感的。決定論不僅僅關注一個人的生物學構成,它同樣關注環境因素對行為的影響。因此,懲罰罪犯的一個預期結果是幫助他們改變犯罪行為。

在行為被確定的範圍內,天性與教養的辯論是指行為的決定因素是生物學的(天性)還是環境的(教養)。生物學的解釋探索遺傳學、心理生理學、生化過程、神經因素和身體創傷在犯罪行為中的作用。環境學的解釋著眼於育兒行為、家庭動態、學校經歷、同伴群體影響等的行為影響作用。近年來,天性和後天培養對行為的解釋已經過時了。

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生物因素,儘管通常被粗略地概念化,卻是行為理論的主要組成部分。事實上,犯罪學作為一門科學學科始於切薩雷·龍勃羅梭(Cesare Lombroso)關於“天生犯罪人”的偽達爾文理論。20世紀上半葉,弗洛伊德精神動力學理論和巴甫洛夫條件反射理論的發展以他們自己的方式為解釋犯罪行為轉向環境解釋提供了理論基礎。

在心理學理論中,存在哪些與犯罪、犯罪行為有關的理論?

心理動力學理論強調童年經歷和創傷在心理障礙中的作用,而條件反射理論認為所有的學習都是個人環境經歷的結果。第二次世界大戰促進鞏固環境觀點的主導地位,因為人們反對支援種族滅絕和強迫絕育做法的納粹種族優越論,甚至考慮犯罪的生物學基礎在政治上也變得不正確。在20世紀末,生物學解釋開始捲土重來,尤其是受到基因技術進步的刺激。

然而,犯罪的生物學解釋在犯罪學更廣泛的學科中仍然不受歡迎。例如,埃利斯和霍夫曼(Hoffman)(1990)報告,只有20%的犯罪學家同意基因可能在犯罪行為中扮演重要角色。大多數當代心理學理論都承認行為是生物和環境因素結合作用的結果。這被稱為生物社會學觀點。如今,沒有一個有名望的科學家會認為有“天生犯罪人”。相反,他們認為生物學因素是誘發因素,考慮到恰當的環境影響,生物學因素的存在會增加犯罪行為發生的機會,但不能保證犯罪行為會發生。

因此,對於大多數心理學家來說,天性或後天的爭論不再是犯罪是由於生物學作用還是環境作用,而是這兩個因素之間相互作用的性質。一個問題是生物學因素和環境因素各自扮演的角色如何因犯罪者而異。例如,有人認為終生慣犯比僅限於青少年時期的慣犯更有可能從小就表現出反社會的特徵,這可能與生物學過程有關。

此外,青少年罪犯更容易受到環境因素的影響,如同齡人的壓力。另一個問題涉及生物學因素和環境因素相互作用的方式。當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對同一環境做出反應時,先天—後天的互動就會發生。這就提出了一種觀點,即一些人在生物學上可能比其他人更容易受到環境因素的影響而犯罪。

在心理學理論中,存在哪些與犯罪、犯罪行為有關的理論?

請注意,從生物社會學的角度來看,天性與教養爭論的一種常見方式是,在解釋個人犯罪行為時,哪一個因素更重要?毫無疑問,如果沒有這兩種因素,任何行為都不可能存在。這種爭論方式被比作詢問長度或寬度在確定矩形面積時哪一個更重要[科斯米德斯和圖比(Cosmides and Tooby),1997]。

一個相關的(雖然不同的)爭論是罪犯是正常的還是病態的。對犯罪有許多理論上的解釋,這些解釋假設罪犯含有某種形式的生理、心理或行為機能障礙,正是這些障礙將他們與非罪犯區分開來。這也可以解釋為一種醫學模型:犯罪行為被認為是“疾病”的結果,為了恢復健康,必須讓“疾病”被“治癒”。還有一些心理學解釋認為犯罪和罪犯是正常的。這並不是說這些理論家認為會有大多數人實施強姦和搶劫銀行的行為,或者強姦和搶劫銀行在我們的社會中是可以被接受的或者無害的行為。

相反,它們意味著我們不需要對這些行為進行特殊的心理學解釋。犯罪行為的學習過程被認為和其他行為的學習過程一樣,這些行為都受到相同的基本需求的激勵。例如,小偷學會了偷錢,就像其他人學會了技能掙錢一樣。此外,小偷對金錢的渴望是完全合理的(獲得方式是錯的),並不依賴於隱藏或不正當的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