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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開票還是先收款,有何講究?

由 MrHuang財會說 發表于 音樂2021-05-31
簡介銷售方——先收款後開票更好站在銷售方的角度考慮,如果先給購買方開票,雖然在會計上不一定確認為收入,但是在稅法上,開票就意味著產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就要在當期繳納增值稅

不打款可以開票嗎

導讀:在單位裡財務人員一般會告訴銷售人員,要把銷售款要回來,才能把發票開給對方。等到銷售人員跑去客戶那收款的時候,客戶的財務人員會要求,先把發票開過來,才能把款付過去。各位粉絲特別是新開辦企業的老總們知道是什麼原因嗎?其實,這種情形在工作中並不少見,先開票還是先收款大有講究。

先開票還是先收款,買賣雙方各執己見,雙方都打著自己的如意算盤。市場經濟交易雙方所站立場不同,都會想方設法為己方爭取有利條件。博弈的結果就是,弱勢的一方屈服於強勢的一方,這在實際工作中屢見不鮮。即便是強勢一方提出一些並不合理的要求,弱勢一方為了促成交易的達成也會盡量滿足。那麼暘哥今天就排除世事人情的原因,單單從稅法和會計的角度理性地討論一下,究竟是先開票還是先收款。

銷售方——先收款後開票更好

站在銷售方的角度考慮,如果先給購買方開票,雖然在會計上不一定確認為收入,但是在稅法上,開票就意味著產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就要在當期繳納增值稅。此時貨款又沒有及時收到,反而先要給稅務局繳納稅款,這就相當於銷售方幫購買方墊付了稅款。

從會計核算出發,開票、收款、確認收入三者的時間最好統一起來,力求做到“貨到票到收款”。這樣對企業來說,一不用為購買方墊付稅款,二便於應收賬款管理。

因此,從會計和稅法的專業角度來看,先收款後開票對銷售方更有利。

購買方——先收票後付款更好

相反,站在購買方的角度考慮,如果先將錢付給了銷售方,銷售方若不及時開票,不利於購買方進項稅額的及時抵扣,增加了購買方當期的增值稅稅負。所以,購買方的會計會要求銷售人員先把票拿來再付款。

但是,在一般情況下,購買方如果透過公賬先付款,收不到發票的機率很低(或早或晚都會收到)。因為銀行後臺有流水記錄,銷售方很難以沒收到貨款為由不開具發票,若銷售方不開具發票,購買方可以將付款水單和合同作為證據向銷售方的主管稅務機關舉報。

所以,從爭端發生的機率來看,付款後收不到發票的機率要遠遠小於開票後收不到款的機率。

發票有可能作為購買方已付款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8號

中的第八條就有規定

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

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按照司法解釋裡的說法,會計人員要注意,開具發票

一定要有意識地避免債務糾紛

首先,重要的業務、金額巨大的業務、需要長期合作的業務一定要簽訂合同,在合同裡一定要約定好開票時間和付款時間,以及爭議的相關解決方案,避免購買方拿到發票後拒不付款。這時各位老闆一定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聽取會計建議合理擬定合同。

其次,會計將發票提供給購買方時,一要讓購買方的經辦人員開具發票收條,收條上寫明已收發票未付款,並註明日期;二要在記賬聯背面備註:尚未收到款項;三是要將發票收條和記賬聯共同儲存在記賬憑證中,並留存影印件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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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開票還是先收款,有何講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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