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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銀行卡給“朋友”,將會面臨難以承受的法律風險

由 趙保明刑事辯護律師 發表于 音樂2021-08-07
簡介出借或出售或出租自己的銀行卡,可能會被追究共同犯罪刑事責任出借或出售、出租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或朋友,如果他人利用該銀行卡從事刑事詐騙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銀行卡資訊的登記人即所有人可能會作為共犯被追究刑事責任

把空銀行卡借給朋友有什麼後果

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銀行卡的使用範圍日益廣泛,銀行卡業務也早已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而透過銀行卡交易實施或構成的網路犯罪也日益增多,尤其近年來,關於出借、出售、非法持有他人銀行卡類的犯罪也愈發增多,那麼,將自己的銀行卡出借或出售給所謂的“朋友”或其他人,究竟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呢?

出售或出借自己的銀行卡,可能會被銀行“通告”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資訊移送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並向社會公佈”。

所以,作為銀行卡的申領人,如果將自己的銀行卡隨便脫離自己的“掌控”,轉借或出售給他人,可能會突然收到銀行的簡訊“通告”,停止名下的某某銀行卡非櫃面的所有支付業務等,或者要求配合公安調查等,進而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這類案件近年來也是頻發,很多當事人不勝其煩。

出借或出售或出租自己的銀行卡,可能會被追究共同犯罪刑事責任

出借或出售、出租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或朋友,如果他人利用該銀行卡從事刑事詐騙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銀行卡資訊的登記人即所有人可能會作為共犯被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廣東茂名的李某某因將自己的銀行卡借給他人進行過賬,被司法機關以“明知李某志實施詐騙行為而出借銀行卡過賬”為由,追究詐騙罪共犯刑事責任,此類案件不勝列舉。

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銀行卡,其行為可能單獨構成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

銀行卡出借或出售給“朋友”或其他人後,他人利用該銀行卡從事哪些行為,自己是無法控制的,甚至有時候自己也不清楚具體怎麼回事,就被公安給抓了,並被追究刑事責任。

比如:河南駐馬店的劉某某以800元的價格將自己的兩張銀行卡出售給李某,被司法機關以“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為由,追究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刑事責任,而且近年來,類似行為最終被追究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案例也是非常之多。

比如:江蘇高郵的呂某強因將自己的銀行卡借給他人使用,並從中抽取費用,被司法機關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情節嚴重”為由,追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刑事責任。

出借或出售自己的銀行卡,可能會被第三方追究還款或賠償的民事責任

銀行卡出借他人後,一般都是用來收取錢款,而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作為收款一方,銀行卡的資訊登記人可能會被受害人追究民事賠償或還款責任,從而陷入司法訟累。

銀行卡作為個人合法申領的 “個人財產”,某種程度講具有“人身屬性”,作為申領登記人如果“任性處置”,其可能的後果與法律風險都是一個普通人的“不能承受之重”,故行為有度,自由無價,凡事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