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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檢說案」出售銀行卡賺外快?警惕“幫信”犯罪,別當工具人!

由 湖南24小時 發表于 音樂2022-12-15
簡介永定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小強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依法向永定區法院提起公訴

另案處理會成為網逃嗎

「永檢說案」出售銀行卡賺外快?警惕“幫信”犯罪,別當工具人!

「永檢說案」出售銀行卡賺外快?警惕“幫信”犯罪,別當工具人!

只要給別人提供自己的銀行卡或手機卡

就可以輕鬆賺錢?

幫助他人轉賬,隨隨便便賺取高額佣金

這樣天上掉餡餅的“好事”

你會心動嗎?

遇到此等“好事”你可千萬別激動,

因為這“餡餅”

有可能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案情回顧

2021年8月31日,“90後”小強(化名)聽朋友小明(化名)說,參加跑分可以輕鬆賺錢,只需要提供自己名下的銀行卡,方便他人走賬,就可以拿到酬金了。小強聽後心動不已,認為這是一個躺賺、穩賺的好機會。於是,小強接受邀請,與朋友小明等3人一同前往了福建省龍巖市,在一小車上,小強、小明(另案處理)等分別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上線,並提供了刷臉支付結算服務。

「永檢說案」出售銀行卡賺外快?警惕“幫信”犯罪,別當工具人!

經查,小強提供的3張銀行卡在案發時間段收款累計70餘萬元,13名被害人被詐騙的款項轉入小強提供的銀行卡後被轉走,小強因此獲利2000元。

「永檢說案」出售銀行卡賺外快?警惕“幫信”犯罪,別當工具人!

永定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小強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應當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依法向永定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律鏈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什麼是“兩卡”?

兩卡是指銀行卡、手機卡

。其中,手機卡包括手機卡、流量卡、物聯網絡卡;銀行卡既包括個人銀行卡(信用卡)、銀行賬戶(對公賬戶)、結算卡,同時還包括非銀行支付賬戶,即大眾常用的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以及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網際網路賬號密碼、網路支付介面、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等。

你以為僅僅只是出借、買賣電話卡、銀行卡,並不會引起什麼嚴重的後果。然而在這背後,已然形成一條非法產業鏈,在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洗錢、行賄、受賄、逃稅等多類違法犯罪活動中,非法交易的電話卡、銀行卡被犯罪分子大量使用,為違法犯罪創造便利條件,成為滋生犯罪的溫床。

什麼是“幫信罪”

近日,最高檢披露的一組辦案資料顯示,

2022年上半年

檢察機關起訴幫信犯罪6。4萬人,

以下問題值得關注:

「永檢說案」出售銀行卡賺外快?警惕“幫信”犯罪,別當工具人!

當心!

別被騙子利用!

淪為犯罪“工具人”!

如何遠離“幫信罪”?

敲黑板啦!

「永檢說案」出售銀行卡賺外快?警惕“幫信”犯罪,別當工具人!

終審丨鬱 媛

初審丨唐 軍

編輯丨周奕彤

文字丨餘雙雙 張 婷

【來源:張家界永定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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