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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科技|年底還有發票沒收到,該如何處理?

由 中廣科技集團服務平臺 發表于 音樂2023-01-06
簡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的公告》第十七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

站的篆體字怎麼寫

發票是企業經營過程中的重要財務憑證,轉眼11月又快到年底了,一些企業財務會發現,一年下來有些發票還沒收到。無法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可以列支嗎?實務中都有哪些熱點問題呢?快來跟小廣一起看看吧!

中廣科技|年底還有發票沒收到,該如何處理?

編輯

一、未取得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

又快到年底了!盤一盤賬,很多公司都發現有些發票還沒有收到。那麼,這些無法取得發票的成本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年後才收到又該怎麼處理?

1、已付款沒發票可以稅前扣除嗎?

可以!但需要注意的是:

1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

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

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2、前年的發票,還能稅前扣除嗎?

可以!但

不能超過5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七條規定:

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3、不合規發票抵扣後被查怎麼辦?

企業需要在60日內補開、換開或提供可證明真實性的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五條規定:

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

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

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4、無需辦稅的個人怎麼處理?

對方是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專案、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專案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5、失聯、破產、登出了怎麼辦?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

登出、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

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

出庫

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其中,第1條的證明材料包括工商登出、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第1項至第3項為必備資料。

6、有了發票,合同單據可以扔嗎?

建議不要扔!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二、注意發票報銷,這些細節要到位

在報銷發票時,這些細節要注意:

1、發票內容與實際交易內容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

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

,填開內容與實際交易必須相符!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2、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

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3、付款方全稱

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4、未蓋發票專用章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紙質)時,必須做到

按照號碼順序填開

,填寫專案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5、備註欄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資訊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2)提供建築服務時,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專案名稱。

3)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4)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資訊。

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6、舊版發票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繼續使用。

7、退稅專用發票

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三、相關熱點問題

1、公司今年購進了一批材料,款項已經支付了,但還未取得發票。如果年底前還未取得發票,還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1)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彙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2)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2、如果到明年彙算清繳結束前,仍沒有取得發票,那以後年度再取得發票,還能否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七條規定:

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後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3、彙算清繳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部分已稅前扣除的支出未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前扣除憑證,企業如何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五條規定:

彙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並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4、如果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稅前扣除憑證有什麼特殊規定嗎?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專案屬於增值稅應稅專案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專案、收款金額等相關資訊。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專案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徵點。

5、如果對方已經失聯,或者破產、登出,無法取得發票怎麼辦?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登出、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1)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登出、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2)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3)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4)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5)貨物入庫、

出庫

內部憑證;

6)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第1項至第3項為必備資料。)

6、如果企業取得填寫不規範的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取得私自印製、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7、如果取得了發票,是不是對應的合同和付款單據等資料就不需要留存了?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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