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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辰科技信披違規遭處罰 股民可索賠了 *ST和佳、宜通世紀、ST實達索賠進行中

由 投資快報 發表于 音樂2023-01-24
簡介宜通世紀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 受損股民無須再等2022年11月4日,宜通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310)公告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62022033號),因公司2017年報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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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遭立案調查近半年的特辰科技(831242)因涉嫌資訊披露違規收到了正式的監管處罰書。維權律師表示,該公司相應的受損股民可索賠了。市場分析認為證券虛假陳述是一種易發且多發的證券違法行為,嚴重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動搖投資者信心。透過司法裁判判令涉訴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是對資本市場違法行為進行立體式追責的重要一環,也是提高資本市場違法違規成本的重要措施。

經《投資快報》記者梳理,最近還有*ST和佳、宜通世紀、ST實達等上市企業的索賠線索徵集正在進行中,廣大受損股民朋友可予以關注。

特辰科技索賠中 受損股民請加入

2022年12月16日,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1242)釋出《關於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事實:特辰科技未能在2021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按法律規定報送並公告2021年度報告。特辰科技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2022年7月12日,特辰科技便因為涉嫌構成資訊披露違規行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7202224號)。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張律師(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斷在2022年7月12日之前買入,並在2022年7月12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索賠條件須以法院認定為準)。

*ST和佳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 股票索賠正在徵集

珠海和佳醫療裝置股份有限公司(300273)及原控股股東郝鎮熙、蔡孟珂於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062022041號、0062022042號、0062022043號)。早在2022年3月18日,*ST和佳就已經披露公司原控股東、實際控制人郝鎮熙存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形下非經營性佔用公司資金的情況。公司公告稱,郝鎮熙合計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約4。5億元,對外擔保未履行審批程式及資訊披露義務。

2022年12月1日,和佳醫療釋出《關於公司預重整事項的進展公告》資訊顯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臨時管理人正在開展債權申報及審查工作,透過競爭方式公開遴選評估機構對公司資產進行整體評估,接洽意向投資人並落實投資意向,編制並不斷最佳化《重整預案》及《重整可行性研究報告》,有序推進預重整工作進度。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鄧律師(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斷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間買入,並在2022年3月18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索賠條件須以法院認定為準)。

宜通世紀收到證監會立案告知書 受損股民無須再等

2022年11月4日,宜通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310)公告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62022033號),因公司2017年報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宜通世紀2022年三季報顯示,公司主營收入18。55億元,同比上升12。16%;歸母淨利潤1807。37萬元,同比下降56。08%;扣非淨利潤1243。51萬元,同比下降25。71%。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廖律師(微信:tz315-wh)表示,本案初步判斷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2018年4月3日至2022年11月4日期間買入,並在2022年11月4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索賠條件須以法院認定為準)。

*ST實達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 受損股民可聯絡索賠

2022年12月7日,福建實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0734)收到福建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2號)。經查明,ST實達存在以下違法行為:一、2018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一)與智慧海派相關業務存在虛增收入和成本;(二)虛構與中興發展相關迴圈購銷業務,虛增收入和成本;(三)出口服務業務存在虛增收入和成本。二、ST實達2019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虛增2019年度淨利潤87,885,571。55元,虛增2019年度淨資產87,885,571。55元。

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微信:tz315-wh)表示,初步判斷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間買入,並且在2021年12月10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最終以法院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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