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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橫穿馬路致人重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律師解析

由 青瞳視角 發表于 音樂2023-01-27
簡介平湖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向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疏於觀察路面情況橫過道路,造成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且事故發生後逃逸,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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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交通肇事罪”,人們一般都會認為這是針對車輛駕駛人的罪名。

行人橫穿馬路致人重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律師解析

但是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中,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2個月的被告人卻是一名行人。行人在交通參與者中處於弱勢低位,相對於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法律對於行人也是傾斜保護的。但弱勢並不意味著可以任性妄為,一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同樣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圓桌主持 陳宏光

本期嘉賓

上海光大律師事務所 潘軼

上海浩信律師事務所 和曉科

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 李曉茂

01闖紅燈後果可能很嚴重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和曉科:對於行人闖紅燈,很多人以為僅僅是輕微違法,因此並不當一回事。

一般來說,行人闖紅燈的確是輕微違法,但既然是違法,就可能面臨處罰。

行人橫穿馬路致人重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律師解析

《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當然,只處以罰款的前提是態度端正、配合處罰。

從媒體的報道來看,各地都曾發生行人闖紅燈卻不以為意,對他人勸阻或者警察執法進行阻擾甚至動粗的情況,這輕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面臨拘留,重則違反《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襲警罪。

還有人覺得,執法需要有交警在現場,沒有警察在場就不會被發現交通違法。

但事實上,近年來為了整治交通秩序,規範包括行人在內的交通參與者的行為,各地都採取了最新的技術措施。

此外,一些地方也在爭取徵信部門支援,探索將非機動車、行人多次嚴重交通違法資訊納入個人徵信系統,進一步增加交通違法的成本。

02弱勢也不能任性妄為

弱勢並不意味著可以任性妄為,否則同樣面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潘軼:在人們的一般印象裡,行人在交通參與者中屬於弱勢,相對於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者,法律對於行人也是傾斜保護的。

但是,弱勢並不意味著可以任性妄為,否則同樣面臨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責任。

拿刑事責任來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人橫穿馬路致人重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律師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則規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不僅僅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駕駛者,任何人只要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擔全部或者主要責任,都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機動車都購買了交強險,大多數還購買了商業險,在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可以進行部分或者全部賠付,而行人一般不會購買此類保險,一旦引發交通事故需要賠償,只能全部由自己承擔。

03交通肇事罪適用於所有交通參與者

無論開車、騎車,還是在道路上行走,甚至是乘坐車輛,每個人都是參與交通的一分子,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都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進而涉嫌交通肇事罪。

李曉茂:這起案件的判決對公眾是一個很好的提醒:無論開車、騎車,還是在道路上行走,甚至是乘坐車輛,每個人都是參與交通的一分子,都有義務盡到遵紀守法和謹慎注意的義務,否則都有可能引發交通事故,進而涉嫌交通肇事罪。

此前各地都曾發生過司機或者乘客在停車後沒有注意觀察,突然開啟車門造成他人摔倒死亡的案件。

今年3月,廣西南寧市興寧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特殊交通肇事罪案:男子開車門時未注意後方來車,導致後方電動腳踏車駕駛員撞上車門後倒地,經搶救無效身亡。興寧區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行人橫穿馬路致人重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律師解析

在這起案件中,開車門導致他人死亡的是車輛的駕駛人,但是此前也發生過乘客開車門致人死亡,最終被判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在設有禁停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但是很多司機或者乘客在停車開門前都疏於觀察,突然開啟車門很容易導致後方行駛的摩托車、電動腳踏車、腳踏車或者行人避讓不及,高速撞上車門摔倒也是十分危險的。

“開門殺”的肇事者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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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穿馬路致人重傷

行人有責構罪獲刑

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事故中橫穿馬路的向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2個月。

法院查明,向某搭乘工友的車輛前往某工業園區施工,下車在園區門口崗亭完成登記後轉身步入非機動車道,與路過的一輛電動車發生碰撞,電動車駕駛人熊某連人帶車摔倒在地,造成創傷性脾破裂、失血性休克、左側多發肋骨骨折、左肺挫傷、左肩胛骨骨折、左肩關節盂骨折,並最終切除了破裂脾臟。經鑑定,熊某所受損傷屬重傷二級。

因向某在電動車臨近時轉身下臺階橫過道路具有突然性,致使熊某反應不及發生碰撞,且事發後逃逸,過錯程度較大;而熊某的電動車不符合相關技術要求,且有超速行為,過錯程度較小。最終交警部門認定向某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後,向某與熊某達成和解協議,向某支付了全部賠償款15萬元。

平湖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向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律法規,疏於觀察路面情況橫過道路,造成一人重傷的交通事故,且事故發生後逃逸,並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向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同時其能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並得到諒解,也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並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庭後表示,交通肇事罪指向的是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交通肇事罪並不要求特殊主體,只要承擔的事故責任達到法律規定,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都可以構成這一罪名。也就是說,如果不遵守交通規則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行人同樣可能成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法官提醒,構建和諧交通秩序,需要行人和駕駛人共同增強安全意識和法治觀念。行人的“小違法”也可能帶來“大災禍”。在日常出行時,萬不可為圖一時方便而違反交通規則,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第一時間救助傷者並及時報警。

整理 | 陳宏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