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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實施冷暴力,能否與其離婚?
簡介但陳勝仍然一如既往,故劉敏以受家庭冷暴力導致感情破裂為由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老公經常冷暴力可以離婚嗎
我們都知道不僅是動手的行為才叫暴力,一些在語言上、或是行為裡的冷暴力實則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
網友諮詢:
陳勝與劉敏經人介紹相識,不到半年便領證結了婚。婚後,陳勝對劉敏冷冷淡淡,平時言語也少。劉敏不堪忍受,曾向法院訴離,後因陳勝承諾改正故申請撤訴。但陳勝仍然一如既往,故劉敏以受家庭冷暴力導致感情破裂為由遂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劉敏與陳勝能否離婚?
上海慧谷律師事務所居福恆律師解答:
通俗意義上講,所謂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雙方產生矛盾時,態度冷漠、漠不關心對方,將語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非正式暴力行為。它實際上是一種精神虐待,多發生於高學歷、高收入、高職位的白領、知識分子家庭。
民法典規定,家庭冷暴力造成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夫妻雙方可以離婚。
居福恆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