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寵物首頁寵物

非法獵捕、收購、出售野生動物,3男子獲刑

由 光明網 發表于 寵物2022-11-28
簡介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以營利為目的,收購、出售白鷳等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撿到一隻死野雞違法嗎

案情: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勇在未辦理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在婺源縣太白鎮太白朱村家中,先後收購被告人汪某祥4只“野雞”,樓某亮(在逃、另案處理)、倪某生(另案處理)15只“野雞”,被告人汪某生1只疑似貓頭鷹活體,並將收購的19只“野雞”去毛去髒後存放於家中冰櫃中。2018年12月27日,朱某勇在德興銅礦準備將1只疑似貓頭鷹活體透過客車託運至鷹潭出售給邱某輝時,被公安民警當場抓獲。隨後,公安民警在朱某勇家的兩臺冰櫃中查獲19只“野雞”死體、1只疑似貓頭鷹死體、1只疑似老鷹死體。經鑑定,被告人朱某勇收購的19只“野雞”為白鷳,1只疑似貓頭鷹死體為鴟鴞科、1只疑似老鷹死體為鷹科、1只疑似貓頭鷹活體為領角鴞,均屬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

2018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汪某祥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在婺源縣太白鎮薛村“大源塢”山場附近,採用“敵敵畏”農藥浸泡過的稻穀毒死3只“野雞”,另撿到1只他人鐵夾夾到的活體“野雞”,並將該4只“野雞”先後均出售給了朱某勇。

經鑑定,被告人汪某祥出售給朱某勇的4只“野雞”為白鷳,屬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

2018年12月,被告人汪某生在未辦理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在婺源縣太白鎮新屋村附近的“太安”山場,為防止野獸侵害其養在山場上的雞,在雞籠邊架設了絲網,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汪某生髮現絲網上纏著一隻活的“貓頭鷹”,就趕回家拿了袋子並返回將貓頭鷹取下裝進袋中,隨即電話聯絡朱某勇,將該只“貓頭鷹”以50元出售給了朱某勇。經鑑定,被告人汪某生出售給朱某勇的1只疑似貓頭鷹活體為領角鴞,屬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

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以營利為目的,收購、出售白鷳等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汪某祥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毒殺、出售4只白鷳,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殺害、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汪某生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獵捕、出售1只領角鴞,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援。被告人朱某勇收購白鷳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22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朱某勇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並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判決:一、被告人朱某勇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汪某祥犯非法殺害、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四千元。三、被告人汪根生犯非法獵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佔飛鵬 記者 賀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