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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獵200餘隻野雞,濟南警方抓獲兩名犯罪嫌疑人

由 齊魯壹點 發表于 寵物2023-01-08
簡介犯罪嫌疑人採用捕獵夾、網兜等方式分別非法捕獵雉雞等野生動物,客觀上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失,達到了刑事立案追訴的標準,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

捕食野雞什麼罪

非法捕獵200餘隻野雞,濟南警方抓獲兩名犯罪嫌疑人

記者從濟南市公安局獲悉,近日兩男子為非法獲取利益,在濟南市長清區平安街道辦事處、文昌街道辦事處等地,採用捕獵夾、網兜等方式分別非法捕獵野雞200餘隻,目前,長清警方將他們抓獲。

2月24日,濟南市公安局長清分局森林警察大隊、刑警大隊食藥環中隊會同歸德派出所取保候審兩名非法狩獵犯罪嫌疑人。

經查,2019年9月份以來,賈某柱、牛某勇分別在長清區平安街道辦事處、文昌街道辦事處等地,採用捕獵夾、網兜等方式分別非法捕獵野雞200餘隻,並出售獲利近萬元。後經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賈某柱、牛某勇非法捕獵的野雞即為野生動物雉雞(屬“三有動物”)。

2月24日,長清公安分局依法將賈某柱、牛某勇傳喚至公安機關。二人對非法狩獵雉雞、分別獲利近萬元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報分局批准,依法對二人取保候審,案件的相關情況正在進一步調查瞭解中。

非法捕獵200餘隻野雞,濟南警方抓獲兩名犯罪嫌疑人

案件典型意義

《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犯罪嫌疑人採用捕獵夾、網兜等方式分別非法捕獵雉雞等野生動物,客觀上造成了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損失,達到了刑事立案追訴的標準,觸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截至目前,全市累計出動執法人員981人次,出動車輛371臺次,摸排線索10條,排查集貿市場237處,排查野生動物馴養繁育經營場所71處,檢查野生動物活動區域100處。已破獲涉野生動物刑事案件4起,採取刑事強制措施3人,查扣涉案鳥類等野生動物184只(頭),依法從重從快懲處了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同時,聯合有關部門對集貿市場、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和餐飲飯店等場所進行了清理檢查。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國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