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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北京修改機動車停車條例,“欠費1元”不再“罰款200”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寵物2023-01-19
簡介聲音 “這是良好的互動,人民參與的法律更能體現人民意志”何海波提交的法規審查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積極迴應,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作出修改決定,這是基於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憲法監督制度——法規備案審查制度

北京停車不交費怎麼處理

近日,記者從北京市有關部門獲悉,曾引發大眾和專家關注,並獲全國人大回應的“停車欠費1元罰200元”規定日前已經修改。根據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有關條款已作出大幅修改。

事件

法學教授對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提建議,獲全國人大回應

引發“欠費1元被罰200元”情況的規定出自《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該條例第四十一條原來的表述是:“停車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停車費用。違反前款規定,由區停車管理部門進行催繳,並處2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去年10月,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何海波從一些市民的簡訊通知截圖和身邊親友處獲悉了這一情況,他查閱了有關規定,認為這是一個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問題。

經過研究,何海波於去年11月16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建議。他在建議中認為,這一規定存在三方面問題。首先,該規定有違“無過錯、不處罰”的法治原則,有的欠費當事人並無過錯。其次,這一規定有違比例原則。因為偶然、小額的欠費,即處最低200元罰款,過罰明顯不相稱。最後,這一規定的程式也有問題。他認為,在當事人沒有得到催繳通知的情況下,即予以處罰,是“不教而誅”。

新京報此前報道,審查建議遞交的第二天,何海波就接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規備案審查室的電話,通知他說“會馬上著手研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門出具了審查研究意見。這份意見是一份致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的公函。意見中說,審查研究認為,該規定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確定的過罰相當原則不符,與法律關於行政處罰程式的相關規定不符,難以實施執行。意見請北京市人大從地方實際出發,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充分論證,並結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調整完善罰款的額度和程式。

進展

北京市人大積極迴應,人大常委會會議作出修改地方法規的決定

據何海波介紹,在向全國人大遞交建議的一個月後,他接到了北京市人大法制委一位負責人的電話,對方向他介紹了北京市道路停車收費方式的演變和立法的初衷。他們交流了對法規修改的想法。

記者獲悉,今年的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其中就有《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修改的條款包括上述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修改後分為三款,具體的表述為:

“停車人應當按照收費標準,在駛離停車位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道路停車費用。未繳納的,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其繳納費用;三十日期滿後,區停車管理部門應當進行催繳。停車人應當在補繳期限內及時補繳欠費。”

“違反前款規定,經兩次催繳,停車人逾期未補繳欠費的,由區停車管理部門處一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款。”

“具體辦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北京市人大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在向人大常委會說明時,提到修改《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並解釋稱,該條例部分內容與《行政處罰法》及相關上位法規不一致。

具體說來,該負責人在說明中解釋,《北京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四十一條關於未按照規定繳納道路停車費用的處罰內容和實施程式,需要按照《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設定和程式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因此,根據《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設定和程式的規定,補充設定了停車費繳納、催繳和欠費處罰的相關程式,降低了對欠繳停車費行為的處罰額度;同時,要求市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何海波告訴記者,他已經獲悉了北京市修改地方法規的決定。對於修改後的法規,何海波認為,先催繳、再罰款,把罰款作為最後手段,這就避免了當事人在不知道欠費的情況下遭受處罰。同時,在處罰數額的設定上,也更加合理,“不是一上來就200塊錢,而是區分情節進行處罰,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何海波說,“程式設定非常明確,操作性較強,體現了立法明確性的原則。這一點也值得讚賞。”

“看到北京修改法規的決定後,我很欣慰。北京市人大這麼及時作出修正,要求這麼明確具體,內容符合法治精神。這體現了北京市有關機關貫徹‘依法治市’的決心,體現了北京‘首善之都’的風範。”何海波說。

聲音

“這是良好的互動,人民參與的法律更能體現人民意志”

何海波提交的法規審查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積極迴應,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作出修改決定,這是基於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憲法監督制度——法規備案審查制度。

依申請進行的備案審查,可以由公民提出。公民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提出建議,如果有關部門接受建議,就可以啟動審查。

對於這次經歷,何海波認為,全國人大法工委認真履行備案審查的職責,對他的建議很快作出了書面答覆,理由說明也相當充分,整個過程公開透明。這體現了我國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的巨大進步。

同時,何海波還告訴記者,北京市以非常積極的心態來回應這件事,也值得讚賞。“整個過程來看,公民提出建議、法工委進行審查、地方人大作出迴應,這構成了良好的互動。這件小事,可以作為法律改進的一個案例。”

從事憲法和行政法研究的何海波十分關心法律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他表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不僅僅是某一個機關的事情,它需要更多公眾的參與。光看法律條文,不一定能夠看出問題;問題往往是在實踐中發現的,是當事人首先感知的。透過公民提出問題,有關機關發現問題、改正問題,法律可以因之完善。

“一個國家的法律不可能一下子就完善,它是透過逐步改進來實現的。”何海波說,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成的今天,法律的修改完善仍然是一個繁重的任務。在這個過程中,包括法律學者在內的公民是可以有所作為的。“良法善治”,需要各方努力。

“人民充分參與的立法,能夠更好體現人民意志,也能更好得到執行。當人民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遵守者,這樣的法律無愧於‘人民的法律’。”何海波說。

延展

北京推進備案審查,提出“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對於備案審查制度,按照我國憲法規定,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秘書長張翔告訴記者,近年來,公民對法規備案審查的建議在很多方面促進法制建設。張翔認為,以備案審查為渠道,讓公眾參與到政府決策的案例不斷湧現,對地方立法質量的提高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記者從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獲悉,近年來,北京市各級人大常委會不斷完善制度機制,加強備案審查能力建設。2020年以來,北京市參照全國人大有關要求,將“一委兩院”規範性檔案納入備案範圍和向常委會報告備案審查工作已基本完成,區級備案審查資訊平臺已全面建成並投入使用。

在剛剛閉幕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北京市審議了《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指導原則,將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納入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備案範圍。同時,結合北京市工作實踐,將法規配套規範性檔案納入市人大常委會的備案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法規備案審查室主任梁鷹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法規備案審查制度是我國重要的“憲法監督制度”,其目的就是保障憲法實施、維護法制統一。對於公民、組織提出的審查建議,要認真研究辦理,做到件件有研究、有結果、有回覆。

據悉,按照《法治中國建設規劃(2020-2025)》的要求,全國人大這一層級,已實現了備案的全覆蓋。也就是對政府行政法規、兩高司法解釋,以及所有的地方性法規實現了備案全覆蓋。

新京報首席記者 吳為

編輯 劉夢婕 校對 陳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