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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藥物使用違反了說明書中的禁忌規定,造成87歲患者死亡
國家為什麼不打擊黃牛
一、患方陳述
患者陸某,
87
歲,於
2016
年
10
月
16
日因心臟病入被告處住院治療,於
2017
年
2
月
15
日在住院期間去世。患者去世當時未能得到及時搶救,所佩戴的監護儀未起到監護作用。
二、
醫方觀點
本案經過兩級醫學會鑑定已經有明確結論,原告認為被告的診治行為存在問題其實已經在鑑定過程中予以解決。被告在鑑定書中被認定為輕微責任,故原告的訴求不成立。鑑定報告是透過省、市兩級醫學會鑑定,鑑定程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告的專家是省醫學會的專家庫成員,但鑑定時已經迴避,被告的醫生當時參加鑑定會議是為了回答專家問題而不是作為專家的身份進參加鑑定,故鑑定程式不存在問題。
x
市衛計委等相關部門已經對原告反映的問題進行了調查,不存在原告所說的被告偽造病歷問題。被告同意按照輕微責任來承擔本案責任,在沒有新的證據能夠改變省市醫學會的鑑定結論的情況下,應以鑑定結論為準。被告存在不足,但這些不足不足以影響到患者死亡的結果。
患者死亡主要是因為自身嚴重的心肌梗塞、高齡等原因導致的,死亡後果與被告醫療上面的不足不存在因果關係。關於搶救時間,被告認可法院和專家的意見。對於被告存在的問題,被告也已經作出答覆,但這些不足不能證明被告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
三、鑑定
意見
患者死亡主要與其高齡、自身疾病危重有關,不排除與醫方的過失之間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綜合認定,醫方應承擔輕微責任。鑑定結論為:本病例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輕微責任。
四、醫療過錯分析
1
、考慮死因系急性心肌梗死,合併肺部感染,心功能惡化,多臟器功能衰竭所致。
2
、醫方在診斷急性心梗的情況下仍使用力能,違反了藥物使用說明書中禁忌規定,對疾病加
重有一定影響;
3
、醫方在
2016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
月
14
日期間多次使用“凱時(前列地爾針)”劑量偏大,是否加重心功能不全難以明確;
4
、醫方搶救措施未見明顯違規,但其搶救開始的時間記錄,無法提供確切證據;
5
、對患方的溝通告知欠規範。關於患方提出的腸外營養液深靜脈針輸液過快直接導致死亡的問題,根據輸液記錄及雙方陳述,
250ml
力能
13:45
輸液開始至
16:10
死亡時還剩
100ml,
由於雙方意見不一,難以斷定。
五、
庭審意見
x
市醫學會的此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認為:患者系高齡,且其病情危重,已至終末期,患者死亡主要與其自身疾病的嚴重性有關,但與醫方存在的醫療過失之間也有一定的因果關係,綜合分析認為醫方應當承擔輕微責任。
x
市醫學會的鑑定分析結論由七名專家共同討論決定,醫學是一門複雜的、極具專業性的學科,其複雜性在於人體和疾病永遠有不確定性,故鑑定組專家共同討論、綜合分析後的判斷結論,在沒有相反的更具有權威性的證據可以推翻的情況下,
x
市醫學會的鑑定結論理應被採納。
關於
x
省醫學會的鑑定結論,雖然
x
省醫學會出庭的鑑定人表示“力能”輸液速度在鑑定中未予考慮,但沒有證據證明此事宜有可能影響鑑定結論,而且鑑定人亦明確患者陸某屬於高齡,鑑定結論是綜合分析後作出判斷,故
x
省醫學會的鑑定結論同
x
市醫學會一致,即醫方在此次醫療事故中應承擔輕微責任,其鑑定結論本院亦予以採納。
六、
法院判決
被告x醫院賠償原告9萬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