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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1)×(-1)=1?

由 超級數學建模 發表于 攝影2021-08-29
簡介實際上,負數乘負數等於正數是運算規則約定的結果:只有這樣定義,有理數的運算才能承襲全部自然數的運演算法則,彼此相容地給出一致的、合乎邏輯的結果

負數的加減法怎麼算

為什麼(-1)×(-1)=1?

上帝創造了整數

其他一切都是人造的

我們首先提出兩個問題:

1)為什麼負負得正(-(-1)= +1)?

2)為什麼(-1)× (-1)= 1?

把這些看似簡單的問題拋給學生家長,他們會感到愕然,好像天經地義,負是反過來,再反一次不就是正了嗎!

為什麼(-1)×(-1)=1?

這種形象的理解沒有錯,儘可以放心使用。但不瞭解“反”的真正含義,就不能令人信服。(有人心裡在竊笑,你在鑽牛角尖!我從小到大都懂的道理還用再囉嗦?)

為什麼(-1)×(-1)=1?

其實,引入包括負數和分數的四則運算,已經超出日常的經驗。歷史上人們並非一朝一夕就接受和掌握,直到17世紀它們的合法性還沒有得到普遍承認!

對第二個問題的回答其實並不簡單。初中數學教科書不能夠逃避這個問題,看看那上面是怎麼解釋的吧。

很自然地,在講解負數加減運算規則時,引入

數軸

的概念,用數軸上的點表示數,原點表示0,原點右邊的點表示正數,原點左邊的點表示負數。

在進行數的運算時,可用數軸上帶方向的線段來表示一個數,線段的長度代表數的大小,線段方向指向右代表一個正數,線段方向指向左表示一個負數。

這是通常的直觀方法。既然正負與方向聯絡在一起,負負得正就容易理解了。

為什麼(-1)×(-1)=1?

但是,

要解釋負數乘負數等於正數

,這樣還無濟於事。

有些教科書的做法,是在方向正反的基礎上再新增時間前後的解釋:把以後時間的位置用正數表示,以前時間的位置用負數表示。

挖空心思地設想一種特定的情景,企圖用以說明負數乘負數的結果是正數,其結果只能是自己糊塗讓學生更糊塗。

為什麼(-1)×(-1)=1?

實際上,負數乘負數等於正數是運算規則約定的結果:

只有這樣定義,有理數的運算才能承襲全部自然數的運演算法則,彼此相容地給出一致的、合乎邏輯的結果。

為什麼(-1)×(-1)=1?

我們下面就從頭(起點!)來梳理這個線索。

自然數是數學的出發點和邏輯基礎。對自然數的研究到現在也沒有結束。

自然數是由1,2,3…組成的無窮多個數,其中的每一個數都等於它前面的數加1,它後面的數等於它再加1。

對自然數先定義加法運算,在加法的基礎上再定義乘法運算為:任一自然數a與1相乘及與自然數(b+1)相乘的結果分別為:

a×1=a

a×(b+1)=a×b + a

加法與乘法的運算規則表現為5個公理:加法的結合律、交換律,乘法的結合律、交換律,以及加乘的分配律。

用字母a,b,c,…作為表示自然數的符號,這

5個公理

依次是:

a + (b + c) = (a+ b) + c

a + b = b + a

(ab)c = a(bc)

ab= ba

a(b + c) = ab +ac

這些規律作為公理而存在,它們體現了人們對於自然數的直觀認識。數學家Kronecker(克羅內克)把這種狀況表述為“

上帝創造了整數,其他一切都是人造的。

為什麼(-1)×(-1)=1?

德國數學家克羅內克

從自然數出發擴充套件到有理數(包括正整數、0、分數及負數),數學向前跨進了一大步。

減法定義為加法的逆運算:若a+ b = c,則 b = c – a。

但是,只有當c比a大時,才有唯一的自然數b存在。

若要對任何兩個自然數都可執行減法,我們必須引進0和負數。

0的定義:

任何數a加0仍等於a,a + 0 = a。 於是,a - a = 0。

負數的定義:

考慮在b比a小的條件下,定義b - a =-(a - b)是一個負數。

負數可以看作正數的相反數,也可以說,

正數和負數是一對相反數

,其意義是二者之和為0:(a-b) + (-(a-b)) = a-b+b-a = 0。在正數前面加負號 - ,表示負數。

更一般地, 可用負號定義相反數:在一個數a(無論正負)前面加負號 - a,表示a的相反數,即滿足

a +(-a)= 0

(負號作為數前面的符號,用圓括號把它與數結合在一起,以免與減法算符相混淆。)

從負數定義出發,立得第一個結果:

a + (-b)= a - b + b + (-b) = a - b

也就是說,加上一個負數,等同於減去一個正數。

從負數定義還可推出第二個結果:“

負負得正

”!

請看,由於(-a)是一個數,它的相反數為-(-a),故 -(-a) + (-a)= 0,等式兩邊同時加a,得出-(-a) = a。

從負數定義可以如下所示推出第三個結果a - (-b) = a + b:

由於b + (- b) = 0,以及 (-b)- (-b) = 0,故a - (-b) = a + b +(-b) - (-b) = a + b。

也就是說,減去一個負數,等同於加上一個正數。減號和負號的形狀與作用都一樣,結果也是“負負得正”!

總之,我們不必在意數a和b是正數或負數,可以歸納為:

一個數加上另一個數等於減去後一個數的相反數。

為什麼(-1)×(-1)=1?

我們從現在開始就強調,自然數的全部運演算法則(公理)都由有理數和實數繼承下來!

正是因為有了運演算法則的相容性,我們從來不必關心參與運算的數是自然數,有理數,還是實數。

應用上面的說明,我們不難給出任何兩個數(正數或負數)的加、減運算結果。例如:(-a)+ (-a)= -(2a)。

自然數的乘法可以作為加法的簡便表示,一開始假定:a ×1 = 1 ×a = a,以及a × 0 = 0。

然後,任意兩個自然a與b相乘,可根據乘與加的分配律依次得到。

接著,討論負數的乘法,由於 a+(-a)+ a +(-a)=0,得(-a)+(-a)=-(2a)

即2×(-a)=-(2a)。 一般,(-a)× b = -(ab)

同理,可得a × (-b)= -(ab)

但是,(-a)×(-b)= ? 甚至更簡單情形,(-1)×(-1)= ?

數學家經過很長一段時間才認識到(-1)×(-1)= 1是不能被證明的(即使大數學家尤拉曾給出不能令人信服的一個“證明”!),它只是一個合適的約定,以定義的方式給定。因為只有這樣約定,乘加分配律才能對於負數同樣成立。

請看,若將乘加分配律用於下式:

0 =(-1)× (1 + (-1))= (-1)×1 + (-1)× (-1)

就必須有:

(-1)×(-1)= 1

為什麼(-1)×(-1)=1?

接著,進入到分數的定義。

任一分數可用一對自然數m和n表示為

為什麼(-1)×(-1)=1?

分數最初是作為自然數乘法的逆運算而定義的:若n·p = m,則m÷n = p,記為

為什麼(-1)×(-1)=1?

,只有當m是n的整數倍時,p才是自然數。

對任何自然數m,n定義

為什麼(-1)×(-1)=1?

,使數的範圍從自然數擴充套件到全部正有理數。

可以依照自然數除法的性質,如下定義正有理數的加法,乘法,以及兩個有理數相等:

對任意自然數a, b,c, d

為什麼(-1)×(-1)=1?

很容易驗證,在

為什麼(-1)×(-1)=1?

為什麼(-1)×(-1)=1?

都是自然數時,上面的定義給出正確的結果,而且,上面的定義使正有理數的加法、乘法運算滿足結合律與交換律,乘加運算滿足分配律。

根據負數的定義,可以定義負有理數。很容易驗證,對任何正、負整數a, b, c, d, 有理數

為什麼(-1)×(-1)=1?

為什麼(-1)×(-1)=1?

的加法、乘法和相等都採用上述的定義,全部有理數(整數和分數,正數和負數)的加法、乘法運算滿足結合律與交換律,乘加運算滿足分配律。

為什麼(-1)×(-1)=1?

總而言之,在全部有理數的範圍內,可以應用同樣的自然數的運演算法則,進行加減乘除的四則運算,得到唯一確定的、在有理數範圍內的結果。

本文作者:吳新瞻

應用數學與計算機應用高階工程師,編審;

1957一1963北京大學數學力學系數學專業畢業;

1963一1967中國科學院計算技術研究所機率統計計算專業研究生畢業;

長期從事數學應用研究與計算機應用軟體開發工作;

曾擔任中國大百科全書《電子學與計算機》卷特約編輯與撰稿人,《今日電子》執行主編;

發表論文十餘篇,編著出版《隨機模型與計算機模擬》一書,譯書若干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