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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作廢,會計人員應該怎麼正確操作呢?

由 延平學財稅 發表于 攝影2021-11-06
簡介(2)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4、成品油發票作廢問題:我們公司這個月開了一張成品油專票,開了之後發

普票聯次不全老闆讓作廢會計如何自保

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退貨、開票有誤等情形經常發生,那麼相應的發票作廢會計人員應該怎麼正確操作呢?

發票作廢,會計人員應該怎麼正確操作呢?

一、不同型別發票作廢處理方式

1、電子普通發票作廢

電子發票時代下電子發票作廢也是企業常常諮詢的問題。由於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具有可複製性,無法回收的特點,因此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一旦開具是不能作廢的,不管發票有沒有跨月,只能紅衝處理。

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開具後,如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應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無需退回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2、增值稅普通發票作廢

(1)納稅人在開具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

銷貨方在開票當月能收齊發票的全部聯次,可按作廢處理。

(2)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比如發票不是當月),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

銷售方應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3、增值稅專用發票作廢

(1) 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注: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資料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列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2)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發票作廢,會計人員應該怎麼正確操作呢?

4、成品油發票作廢

問題:我們公司這個月開了一張成品油專票,開了之後發票有問題,沒有跨月,發票所有聯次也都在,怎麼作廢呢?該企業直接作廢成品油發票是否正確呢?

其實這樣操作是錯誤的,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規定,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所以企業只能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注: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原因涉及銷售數量的,應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中填寫相應數量,銷售折讓的不填寫數量。

二、發票違規作廢

發票作廢,會計人員應該怎麼正確操作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做好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填開管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785號)第四條規定:在未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或雖已收回專用發票抵扣聯及發票聯但購貨方已將專用發票抵扣聯報送稅務機關認證的情況下,銷貨方一律不得作廢已開具的專用發票。

因此,作為銷售方,作廢該發票是違反上述規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公司將已認證的進項發票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同時銷售方也需要接受稅局的處罰。

除了誤作廢發票情形,很多企業為保證稅收平衡,防止銷項稅額過大、繳稅過多,會採取主動作廢發票的手段控制開票金額的大小,但是國家對發票作廢的情形有明確的限制和規定;另外稅務機關也會將發票作廢、次月重開,收入在起徵點或減免標準左右浮動的情形作為稽查重點,相關風險顯而易見,因此想透過作廢發票達到惡意隱瞞收入、串通虛列成本、虛開發票等不法目的的,都難逃大資料的監控,極易引發涉稅風險。

目前稅務機關除了採取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罰款的懲處措施,嚴重者還將移送司法機關,企業和會計應當明晰相關風險,切勿貪圖一時的利益造成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