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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網貸,需要自己還款?這個風險一定要防住!

由 法保網APP 發表于 攝影2023-01-28
簡介如果被人盜用身份資訊辦理了網貸,需要拿出證據證明不是自己本人申請的貸款,自己沒有外漏個人資訊,也沒有將個人銀行卡密碼、手機密碼、支付密碼等重要資訊告知他人,對網貸之事並不知情,而對方又沒有明確證據是你本人操作或示意的,那這筆債務你可以不承擔

1.1折是百分之幾

明明沒有網貸卻莫名收到多家網貸銀行的催收資訊,一查才發現,自己被冒名網貸了!

南京一女子本想透過打官司免於還款,結果悲催了…

被冒名網貸,需要自己還款?這個風險一定要防住!

女子被冒名網貸,法院竟判她還款!

輕信他人,將個人資訊隨意交付出去,被冒名網貸,自身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嗎?

韓梅梅是一家健身會館的員工,因需辦理家庭貸款,向曾在銀行工作的同事張三諮詢相關事宜。兩人在溝通中逐漸熟絡起來,張三對網路金融的瞭解使得韓梅梅對其深信不疑,遂將自己的個人身份資訊、銀行賬戶、手機支付密碼、微信交易密碼、信用卡密碼等資訊告知了張三,甚至還把手機交給張三直接操作。

誰知,張三利用韓梅梅手機,以其名義偷辦了4筆網路貸款共計21萬元並據為己有。韓梅梅收到催款資訊後,才知道自己被冒名網貸。報警處理後,張三以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退賠了相關款項後還差9696元未能償還,網貸銀行繼續向韓梅梅催收剩餘貸款。

貸款系張三實施犯罪行為造成,韓梅梅才是受害者,為什麼還要承擔還款責任?

韓梅梅將網貸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銀行停止向其催收欠款並消除不良徵信記錄,返還代還的款項。網貸銀行辯稱,發放貸款前銀行已盡到審慎稽核義務,後續每個環節都經韓梅梅本人確認,整個貸款流程合法有據,銀行方不存在過錯。

被冒名網貸,需要自己還款?這個風險一定要防住!

法院認為,韓梅梅未能妥善保管個人資訊才讓張三有機可乘,自身存在主要過錯。

而銀行對貸款的稽核及發放程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流程,並無過錯。最終判決駁回了韓梅梅的全部訴求。

不知情被冒名網貸要還款嗎?

網路時代,精簡優化了業務的辦理流程和手續,很多業務無需面對面稽核,只要在線核驗確認即可,大大提高了辦事效率,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埋下了隱患。就以上文中的韓梅梅為例,因盲目信任他人,隨意將個人資訊透露出去,甚至把手機交給他人操作,最後只能承擔網貸的還款責任。

被冒名網貸,需要自己還款?這個風險一定要防住!

那是不是隻要被冒名網貸了,都要自己償還貸款?該如何維權?

被冒名網貸者,只有在不知情且自身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是屬於民法上“非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才能夠不償還貸款。如果被人盜用身份資訊辦理了網貸,需要拿出證據證明不是自己本人申請的貸款,自己沒有外漏個人資訊,也沒有將個人銀行卡密碼、手機密碼、支付密碼等重要資訊告知他人,對網貸之事並不知情,而對方又沒有明確證據是你本人操作或示意的,那這筆債務你可以不承擔還款責任。

被冒名網貸,需要自己還款?這個風險一定要防住!

發現被別人冒名貸款,為防被騙,應準備好維權的材料和證據,及時報警,再聯絡放款方協商。

可以向對方說明被冒名的情況,讓對方找冒名貸款的人催款。同時,查探對方是否盡到合理有效的審查義務,如果放款方存在過錯,使用者本人就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徵信因此受到影響的,可以讓對方幫忙消除不利影響。放款機構不依不饒的,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借款無效後,可以主張名譽權侵權,造成經濟損失的還能索要賠償。

個人資訊千萬守住了!

不要讓你的個人資訊成為別人的財富密碼!

個人資訊包括基本資訊,

如姓名、身份證號、電話號碼、工作單位、收入、病歷等相對隱私的資訊;

包括裝置資訊,

如所使用的各種計算機終端裝置的資訊;

包括賬戶資訊,

如網銀賬號、社交賬號、郵箱賬號等;

包括隱私資訊,

如通訊錄資訊、聊天記錄、個人照片影片等;

包括社會關係資訊,

如好友關係、家庭成員資訊等;

包括網路行為資訊,

如上網瀏覽記錄,網站訪問等。

被冒名網貸,需要自己還款?這個風險一定要防住!

個人資訊洩漏隱私權受損,日常生活及工作肯定會受到困擾,各種騷擾資訊和電話少不了,甚至還會滋生網路黑灰產,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導致嚴重後果。因此,

要強化個人資訊保護,

謹慎保管包含個人資訊的物品,不輕易填寫提供個人資訊,不隨意將個人銀行卡等賬號密碼透露他人或將手機交付他人使用,防止給自己帶來財產損失、對個人徵信造成不利影響。

一旦發現個人資訊洩露,可以向國家網信部門舉報、向公安機關報案、尋求檢察機關幫助、提起民事訴訟等,及時維權。

被冒名網貸,需要自己還款?這個風險一定要防住!

最後提醒一句,

企業應當在法律法規限定的範圍內收集處理員工個人資訊。

因用工或管理需求,收集員工個人資訊,應當明確取得員工個人同意,並用於正當目的,採取各種合理、有效措施,妥善儲存和保管,不隨意公開,確保員工資訊保安不被偷竊或洩露。

注:文中人名為化名,引用案件資訊來自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圖片來自網路,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