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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 兩週樂官制度 天官家宰、地官司徒等二十三種樂官

由 姜龍聊一聊 發表于 明星2021-07-15
簡介有關《周禮》記載周代中央王朝所轄樂官、樂工的總數,歧說甚多,《隋書·音樂志上》以為:“《周官·大司樂》一千三百三十九人

左司徒是什麼官

大家好。今天我來給大家介紹兩週樂官制度。

古代中國 兩週樂官制度 天官家宰、地官司徒等二十三種樂官

樂官制度於晚商形成後,周初,周公參合殷禮而制禮作樂,這事的可信性連疑古學大師顧頡剛也不否定故周公實為周樂官制度的繁榮奠定基礎。大致在西周中後期,樂官制度逐漸達到繁榮,主要理由有二:其一,《周禮》記述周代中央王朝所轄樂人很多,樂官職掌分工很細;其二,《儀禮》、《禮記》、《大戴禮記》等書所記載的周人用樂官制度度已比較固定,過程複雜而完整。

古代中國 兩週樂官制度 天官家宰、地官司徒等二十三種樂官

先秦文獻中,記錄兩週樂官制度的以《周禮》(又稱《周官》)最為賅備。《周禮》的可信性曾一度廣受懷疑,近年來相信它是先秦文獻者越來越多,該書的史實性也越來越受重視。現在多數學者認為,(周禮)寫成於春秋或戰國,代表性說法如皮錫瑞及劉起釺:

《周官》當從何休之說,出於六國時人,非必出於周公,亦非劉歆偽作。

古代中國 兩週樂官制度 天官家宰、地官司徒等二十三種樂官

《周官》一書,最初作為官職之彙編,至遲必成於春秋前期。它錄集自西周後期以來逐漸完整的姬姓系統之六官官制資料,再加以條理系統以成書。不涉及姬周系統以外諸國之官制,尤與戰國官制不相干。《周禮》成書時代是一個紛紜聚訟的話題,非木文所宜承載,故徑引前人研究成果作為樂官研究的前提,不再細述。但無論如何,《周禮》所記載的兩週史料可靠程度實在相當之高。故李學勤雲:“把《周禮》作為一種重要的先秦史料來使用,應該說是《周禮》成書時代是一個紛紜聚訟的話題,非本文所宜承載,故徑引前人研究成果作為樂官研究的前提,不再細述。但無論如何,《周禮)所記載的兩週史料可靠程度實在相當之高。故李學勤雲:“把《周禮》作為一種重要的先秦史料來使用,應該說是不成什麼問題的。”

古代中國 兩週樂官制度 天官家宰、地官司徒等二十三種樂官

劉起釺又云:“可進一步確論,《周禮》一書是承自西周中、後期的至春秋時期周、魯、衛、鄭仍在實行的官制的彙編。”可見,(周禮)可大致視為西周中後期至春秋時期周王朝及姬姓諸侯官制的反映。東遷後,周王朝勢力日整,至春秋時,有“周禮盡在魯矣”的講法,可見春秋後期東周的禮樂官制度度必已呈現衰勢。

至於西周前期官制,張亞初、劉雨撰《西周金文官制研究》一書中的研究成果最值得參考。可惜樂官方面的資料既零散又稀少,故尚難對其時之樂官制度作出詳細描畫,這裡就不詳敘了。

古代中國 兩週樂官制度 天官家宰、地官司徒等二十三種樂官

以下可就(周禮)的記錄對西周中後期至春秋時期之樂官制度作一番探討。《周禮》中所載周代中央官制分天官家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六部。中央諸樂官多屬春官宗伯所轄,宗伯是總管王朝禮樂的官員,秦以後變為奉常,漢以後更名太常。諸樂官中亦偶有屬於地官司徒的,其具體職名如下:

鼓人、舞師、保氏。(以上屬《地官》)大司樂、樂師、大胥、小胥、大師、小師、瞽朦、眡瞭、典同、磐師、鍾師、笙師、鎛師、旄人、典庸器、司乾等。(以上屬《春官》)

合計二十三種。都屬有品秩之官(周代的品秩稱命),諸官轄下有府、史、胥、徒之屬,可稱為樂工或樂吏,是供人驅使的,不算在樂官之列。但樂官制度中沒有這些人也不行,故樂工、樂吏均可視為樂官制度統轄下的成員,為樂官制度中不可缺的一部分,必要時也應當論及。

古代中國 兩週樂官制度 天官家宰、地官司徒等二十三種樂官

有關《周禮》記載周代中央王朝所轄樂官、樂工的總數,歧說甚多,《隋書·音樂志上》以為:“《周官·大司樂》一千三百三十九人。”楊蔭瀏《中國古代音樂史稿》認為:“周朝王家的音樂機構,歸大司樂領導。其中的工作人員,包含樂師在內,除了旄人所屬的表演民間的人數無定,不能計算外,有明確定額的,為一千四百六十三人。其他許多書籍多與楊說相同,如廖輔叔《中國古代音樂簡史》、蔡仲德《中國音樂關學史》、張永鑫《漢樂府研究》、陳元鋒《樂官文化與文學》等均是。

古代中國 兩週樂官制度 天官家宰、地官司徒等二十三種樂官

諸家演算法均不計《地官》中的鼓人、舞師、保氏,故得一千四百六十三人;而《隋書》更不把春官中的典庸器與司幹計算在內,故得一千三百三十九人。近來有陳應時《有關周朝樂官的兩個問題)一文對一千四百六十三人的說法提出質疑,指出《周禮》樂工人數應為一千六百一十人,其依據即《地官》中的鼓人、舞師、保氏三種也應屬於樂官之列。我以為,陳應時所言較為允當,(地官)中三種確為樂官(論見後),不應排除於周代樂官制度以外。

我的介紹到此結束,他日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