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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戶逝世後,銀行存款如何支取?

由 新浪財經 發表于 明星2023-01-12
簡介法院認為,松某與劉林簽署的《遺贈扶養協議》的確未依據規定辦理過相關材料的公證,故農行先前拒絕劉林支取存款的行為,並無明顯不當

人死亡銀行存款怎麼取

原標題:21投教|儲戶逝世後,銀行存款如何支取?

生老病死是生命的必經階段。那麼,當儲戶逝世後,作為遺產的銀行存款是如何處置的?繼承人該如何支取?

如果是無配偶、無子女的儲戶,其銀行存款該由誰來繼承?為什麼法定繼承人支取時,會被銀行拒絕?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今年披露的裁判文書中選取了幾起案例進行了剖析。

未立遺囑,一份至關重要的遺贈協議

2022年3月,無配偶、無子女的松某逝世,但其銀行存款取現出現了問題。原來,多年以來一直是其侄子劉林在贍養松某,並且為其辦理了安葬事宜。當辦妥一切後,劉林去松某存款的農業銀行取現,卻被告知無法支取該筆款項。

農業銀行表示,根據《中國農業銀行儲蓄業務管理辦法》,劉林需要提供相應的合法繼承的身份證影印件及相應的具有能夠證明自己具有繼承人資格的公證文書。但是,劉林沒有提供任何的公證書或者是調解書、判決書、裁定書等。因此,按照相關規定不予辦理。

值得一提的是,劉林與松某於2019年12月10日在村委會和村民小組的見證下籤訂《贍養遺贈協議》,協議約定由劉林承擔松某的生養死葬義務,松某死亡以後其住房、現金、銀行存款等由劉林所有。

協議簽訂後,劉林履行了對松某某的生養義務。2022年3月,劉林與他所在的苴四組簽訂了《遺產管理協議書》,對松某某的遺產進行了清理,並約定“銀行存款交乙方(劉林)處理松某後事料理,用於火化、購買骨灰盒、公墓等支出資金使用,甲乙方應當按照約定協助乙方取出松某賬戶資金不得怠於協助或另行主張其他權利”。

根據農業銀行取款要求,劉林到公證處瞭解到無法辦理公證,只得向法院起訴解決。

法院表示,松某與農行之間成立儲蓄存款合同關係。松某死亡後,該儲蓄存款的本息應作為其遺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法院認為,松某與劉林簽署的《遺贈扶養協議》的確未依據規定辦理過相關材料的公證,故農行先前拒絕劉林支取存款的行為,並無明顯不當。但是,當劉林以訴訟方式主張繼承涉案存款,且現有證據無法否認劉林對涉案存款享有繼承的權利的情況下,銀行理應配合辦理涉案存款支取。

最終,法院判決:農業銀行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劉林支付松某賬戶內的存款及利息。

未婚亦無子女,存款該如何分配

與松某相似,王達昌終身未婚,亦無子女,但其生前也未定下遺囑或是遺贈協議。這種情況下,作為遺產的銀行存款該如何分配提取?

據瞭解,王達昌的父母已故,二人育有六個子女(包括王達昌在內)。分別是長子王浩,次子王志,三子王達昌,四子王軍,長女王玲和次女王麗。其中,長子王浩,次子王志,三子王達昌分別於2005年、2020年和2021年去世。

王達昌生前在河南汝州農商行有存款40萬元。王達昌去世後,王玲與王軍嘗試作為遺產繼承人向該行支取這40萬及其利息,卻被銀行拒絕,兄妹二人因此將銀行告上法庭。

同第一個案例中的銀行立場類似,河南汝州農村商業銀行表示:“在王玲與王軍拿到繼承權證明書之前,銀行不承擔對其支付死者王達昌存款的任何義務。”

根據《規定》第四十條,銀行認為王玲與王軍暫無權請求銀行支付死者王達昌的存款,其應向汝州市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繼承權糾紛之訴,由人民法院判處該項存款繼承權的歸屬。

那麼法院對這種情況如何認定呢?

法院認為,王達昌生前在該銀行存款,雙方形成儲蓄存款合同關係,王達昌去世後,該存款即為其遺產,因其生前未對該行存款立有遺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該遺產應按法定繼承人繼承。

王達昌無配偶、無子女,根據法律規定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由此,王玲、王軍、王雪玲及王浩、王志的子女作為王達昌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對涉案存款均有繼承權。

其中,王雪玲放棄對涉案存款的繼承權,自願將屬於其份額的遺產歸王玲、王軍所有;王浩志、王合志的子女目前尚無法聯絡,故對其份額予以保留。法院判決,王達昌銀行存款繼承權份額的五分之三(即24萬元)為王玲、王軍享有,並要求河南汝州農商行將儲戶王達昌賬戶中的存款24萬元付給王玲、王軍。

不同數額的存款,繼承人支取手續有所不同

與前兩起案例不同的是,韓峰逝世後,其合法繼承人支取存款竟也遇到了難題。

2021年5月23日,韓峰病故。他生前從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在郵儲銀行西華縣東夏鎮營業所存款5筆共計6萬元,各筆存款存期均為1年。韓峰的妻子張玲玲在辦理完喪事後,持5張存摺到營業所支取存款,卻被拒付,因此訴至法院。

郵儲銀行西華縣東夏鎮營業所表示:“韓峰在我行存款6萬元是事實,存款期限是一年定期,根據監管部門要求,張玲玲如果依法提供相關手續,營業所就會依法辦理取款業務。”

法院認為,韓峰生前在營業所存款6萬元,應按儲蓄合同約定給付韓峰存款及利息,因韓峰已死亡,其配偶張玲玲持有相關儲蓄存單,張玲玲是韓峰唯一合法繼承人,故營業所應按合同約定給付張玲玲存款本金6萬元及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東夏鎮營業所未向法院提供證據,為何不直接為張玲玲辦理手續,而非要走法院認定這一環節呢?

原來,“六萬元”存款是一個特殊的數目。2021年1月,銀保監會、央行聯合釋出了《關於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規定,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銀行的賬戶餘額合計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公證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需辦理繼承公證,可直接向銀行申請辦理提取業務。

另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上調《通知》中1萬元的賬戶限額,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不含未結利息)。回到案例中,張玲玲申請支取的6萬元已經超過了規定。因此,根據《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張玲玲需要進行公證。當然,除了公證之外,銀行也可以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