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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救治可能下因堅持搶救超48小時死亡,可否認定“視同工傷”?

由 新京報 發表于 明星2023-02-05
簡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郭女士突發疾病死亡時已超過“48小時之內”的時間範疇,因此不予認定視同工傷

工傷死亡證明由哪裡出具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11月24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一起關於“視同工傷”認定的行政案件。

該案中,郭女士生前系某公司職工。某日早上8點,郭女士在單位餐廳進食時突感身體不適,單位同事駕車將其送往醫院就診,兩天後郭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蛛網膜下腔出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郭女士突發疾病死亡時已超過“48小時之內”的時間範疇,因此不予認定視同工傷。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從郭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具體過程可以看出,搶救期間,郭女士多項生命體徵消失,在48小時內已無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郭女士被宣佈臨床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是家屬在其已無存活可能的情況下,本著盡最大努力維持生命的期望,不願放棄呼吸機、心外按壓等搶救手段的結果。此種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有關“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規定的基本內涵及立法本意,應予適用。

法官提醒,在前述規定中,“48小時”一般是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為起算點,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作為認定死亡時間的依據。但是,不能在任何時候都完全機械地以死亡證明書來認定職工的死亡時間,有時還應結合職工搶救的病歷、治療單和病情等綜合認定。

法院表示,對於在48小時內經過醫療機構搶救但已確定沒有繼續存活的可能,家屬堅持搶救,屬人之常情,符合社會倫理道德。對此種情形,為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以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職工超48小時死亡的,也應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