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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接觸就不算交通事故?法官:接觸不是前提條件!

由 浙江日報 發表于 綜藝2022-12-23
簡介翁某與趙某駕駛的車輛雖然沒有直接接觸,但翁某的受傷有一部分原因是趙某放置的石頭導致的,因此該事故的發生與趙某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也符合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規定的保險事故特徵,故保險公司應在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沒有接觸算交通事故嗎

2018-07-25 08:22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通訊員 清溪

沒接觸就不算交通事故?法官:接觸不是前提條件!

圖源網路

因撞上貨車駕駛員修車時留下當警示設施的石頭,摩托車駕駛員受了傷,並因此將貨車駕駛員、其僱傭老闆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但保險公司稱摩托車駕駛員與貨車“無接觸”,不屬於交通事故不予賠償。那麼,沒接觸就不能認定為交通事故了嗎?近日,永嘉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

2016年12月29日,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翁某駕駛二輪摩托車途經永嘉縣333省道六東線時,受到前方道路上擺放的石頭影響,摩托車翻車,造成翁某嚴重受傷。事故發生後,翁某住院治療130天。經鑑定,他因腦外傷致精神障礙,構成6級傷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合理損失共計139萬元。

經查,道路上的石頭系趙某駕駛貨車途經該處時,因車輛拋錨,在道路上維修擺放作為警示設施而放置的。車輛修好後,趙某未及時清理石頭就離開了。交警部門認定:翁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二輪摩托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駕駛員趙某在車輛故障違停修車後,未及時清理擺放在道路上的石頭,影響了其他車輛的通行,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由於雙方對賠償問題協商不下,翁某將趙某、趙某的僱傭老闆王某、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永嘉縣法院。

審理中,保險公司認為,翁某與貨車並未發生接觸,其情形不屬於交通事故,而應當屬於一般侵權責任糾紛,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趙某駕駛的車輛意外拋錨,違停修車並因此擺放石頭,影響交通,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由於被告趙某系被告王某僱傭的駕駛員,故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交警的責任認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50。1萬元,被告王某賠償15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包括:1、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須是道路上的車輛;2、交通事故發生在道路上;3、從交通事故責任人的主觀心理狀態看,是過錯或意外;4、造成了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5、過錯或意外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因此,從法律規定看,並沒有強調認定交通事故必須以接觸為前提條件。該案中,趙某雖然是為修車而擺放石頭,但車輛修好後駛離現場,卻未搬離石頭,狀態一直延續,故不能簡單地將修車與擺放石頭割裂開來。翁某與趙某駕駛的車輛雖然沒有直接接觸,但翁某的受傷有一部分原因是趙某放置的石頭導致的,因此該事故的發生與趙某的行為存在因果關係,符合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也符合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規定的保險事故特徵,故保險公司應在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