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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單牟利1400餘萬!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500萬!

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綜藝2023-01-05
簡介本案中,各被告人明知其行為是給網店商家“刷單炒信”,虛增信譽,主觀上具有在網路平臺上釋出虛假資訊的故意(從一開始對所要釋出的資訊的虛假性就是“明知的”),客觀上實施了在網上為“刷單炒信”的虛假交易搭建渠道、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並最終完成了

賺點選量牟利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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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維權日

刷單牟利1400餘萬!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500萬!

生活畢竟不是一部爽劇

消費也不可能全是完美體驗

隨著線上經濟蓬勃發展

因網路刷單而引發的一系列網購欺詐、以次充好等

眾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案件頻發,

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秩序!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孫某以營利為目的,在IS語音平臺組建“F18”刷單團隊並發展會員,會員需繳納150元(高階會員)或300元(至尊會員)入職費。入職後,由團隊專門人員接待並對會員進行刷單培訓,之後在IS語言平臺上刷單。2017年7月,孫某與李某等人合作,由李某等人提供需要刷單的商家資訊,刷單由IS平臺轉向微信群,團隊名字改為“秦氏”。2018年2月11日,孫某與被告人鄢某商議後,成立婺源縣賺淘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孫某將團隊名字改為“賺淘”,以“賺淘”公司名義管理刷單團隊。團隊由“主管”、“副管”、“財務”、“總監”、“培訓老師”、“老師助理”和會員組成。會員透過“總監”繳納入職費進入團隊,由“總監”接待,“培訓老師”培訓,之後將會員拉進刷單群(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12日在IS平臺,之後在微信群)進行刷單。刷單佣金一般幾元至幾十元不等。截止案發,團隊“總監”約245人,“培訓老師”約10人,會員3。2萬餘人;被告人孫某共收取入職費3761萬餘元,非法牟利14111256。02元,其他被告人非法牟利100餘萬至數萬元不等。

刷單牟利1400餘萬!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500萬!

裁判結果

刷單牟利1400餘萬!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500萬!

婺源法院一審判決本案各被告人犯非法經營罪,被告人孫某具有主犯、坦白等量刑情節,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萬元;其他管理人員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五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一千一百二十元至一百一十四萬元不等;對各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孫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解讀

非法經營罪是指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以及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第三條規定: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利用網際網路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各被告人明知其行為是給網店商家“刷單炒信”,虛增信譽,主觀上具有在網路平臺上釋出虛假資訊的故意(從一開始對所要釋出的資訊的虛假性就是“明知的”),客觀上實施了在網上為“刷單炒信”的虛假交易搭建渠道、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並最終完成了虛假資訊的釋出,其行為屬於前述“利用網際網路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且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透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透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達到相應數額標準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綜上,各被告人“刷單炒信”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具有的非法所得數額及量刑情節,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寄語

透過僱傭專業團隊、“刷手”,利用專業技術軟體等手段幫助“刷單炒信”,其實是一種虛假宣傳。這一網路黑灰產已經發展到足以影響商家生存的地步,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不利於網際網路生態健康發展。該案極大打擊了孫某等人犯罪團伙,對於“刷單炒信”違法犯罪行為起到了非常好的警示效果。遇到“刷單”等網路兼職廣告時,大家要提高警惕,既要避免遭受網路詐騙,也要避免陷入違法犯罪泥沼,做一個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透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透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第三條: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利用網際網路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原標題:《刷單牟利1400餘萬!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5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