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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抵押合同早於光伏屋頂租賃合同,廠房新業主受租賃合同約束?
每一個英文怎麼寫
新能源案件說法
55:
屋頂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通常建設單位與廠方採用屋頂租賃方式合作建設。如果廠方
2014
年
4
月將房地產抵押給銀行並被查封,
2016
年
12
月廠方將屋頂租賃給啟煦公司做
1。1MW
屋頂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那麼廠房新所有權人(祥和公司,
2018
年透過司法拍賣程式獲得)是否應當繼續履行屋頂租賃合同?
參考案件:
(
2022
)浙
02
民終
980
號
關鍵資訊:
一、參考案件中,
2014
年
4
月,航海公司將其名下慈東工業區
3
、
4
號樓房地產抵押給中國銀行慈溪支行。
2016
年
4
月,上述房地產被法院查封。
二、
2016
年
12
月,航海公司與啟煦公司簽訂《光伏發電專案合同能源管理協議》,約定啟煦公司在航海公司的屋頂建設光伏發電專案,啟煦公司向航海公司租賃屋頂。合同約定,啟煦公司按照承租屋頂的面積約
12905
㎡支付租賃費,租金為
6
元/㎡/年,租賃期限為
20
年續租
6
年。
三、
2016
年
12
月,啟煦公司在慈溪市發改局辦理了慈溪航海公司
1。1MW
屋頂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的備案登記,並進行施工安裝、併網發電。啟煦公司實際佔用房屋面積為
6840
㎡。
四、
2018
年
1
月,經過法院司法拍賣程式,祥和公司獲得慈溪市慈東工業區的
A#
房地產(建築面積
15715。31
㎡)。祥和公司要求啟煦公司拆除安裝在祥和公司位於慈溪市觀蜃路
288
號廠房屋頂的光伏發電裝置。
五、法院判定,
1
、啟煦公司租賃該房地產屋頂時,該房地產已被航海公司抵押給銀行,且該房地產已被法院查封,祥和公司依法競拍購得該房地產,故啟煦公司作為承租人無權要求祥和公司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履行,祥和公司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
2
、啟煦公司應拆除安裝在祥和公司位於慈溪市觀蜃路
288
號廠房屋頂的光伏發電裝置。
3
、啟煦公司應支付祥和公司自
2018
年
1
月起至實際騰空之日止以
6
元/平方米/年標準、按佔用面積
6840
平方米計算的佔有使用費。
結論:由於房產抵押合同(已辦理抵押手續)早於屋頂租賃合同,啟煦公司作為承租人無權要求新所有權人(祥和公司)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履行,祥和公司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