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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房抵押合同早於光伏屋頂租賃合同,廠房新業主受租賃合同約束?

由 龔彭律師 發表于 綜藝2023-01-20
簡介五、法院判定,1、啟煦公司租賃該房地產屋頂時,該房地產已被航海公司抵押給銀行,且該房地產已被法院查封,祥和公司依法競拍購得該房地產,故啟煦公司作為承租人無權要求祥和公司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履行,祥和公司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

每一個英文怎麼寫

新能源案件說法

55:

屋頂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通常建設單位與廠方採用屋頂租賃方式合作建設。如果廠方

2014

4

月將房地產抵押給銀行並被查封,

2016

12

月廠方將屋頂租賃給啟煦公司做

1。1MW

屋頂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那麼廠房新所有權人(祥和公司,

2018

年透過司法拍賣程式獲得)是否應當繼續履行屋頂租賃合同?

廠房抵押合同早於光伏屋頂租賃合同,廠房新業主受租賃合同約束?

參考案件:

2022

)浙

02

民終

980

關鍵資訊:

一、參考案件中,

2014

4

月,航海公司將其名下慈東工業區

3

4

號樓房地產抵押給中國銀行慈溪支行。

2016

4

月,上述房地產被法院查封。

二、

2016

12

月,航海公司與啟煦公司簽訂《光伏發電專案合同能源管理協議》,約定啟煦公司在航海公司的屋頂建設光伏發電專案,啟煦公司向航海公司租賃屋頂。合同約定,啟煦公司按照承租屋頂的面積約

12905

㎡支付租賃費,租金為

6

元/㎡/年,租賃期限為

20

年續租

6

年。

三、

2016

12

月,啟煦公司在慈溪市發改局辦理了慈溪航海公司

1。1MW

屋頂分散式光伏發電專案的備案登記,並進行施工安裝、併網發電。啟煦公司實際佔用房屋面積為

6840

㎡。

四、

2018

1

月,經過法院司法拍賣程式,祥和公司獲得慈溪市慈東工業區的

A#

房地產(建築面積

15715。31

㎡)。祥和公司要求啟煦公司拆除安裝在祥和公司位於慈溪市觀蜃路

288

號廠房屋頂的光伏發電裝置。

五、法院判定,

1

、啟煦公司租賃該房地產屋頂時,該房地產已被航海公司抵押給銀行,且該房地產已被法院查封,祥和公司依法競拍購得該房地產,故啟煦公司作為承租人無權要求祥和公司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履行,祥和公司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

2

、啟煦公司應拆除安裝在祥和公司位於慈溪市觀蜃路

288

號廠房屋頂的光伏發電裝置。

3

、啟煦公司應支付祥和公司自

2018

1

月起至實際騰空之日止以

6

元/平方米/年標準、按佔用面積

6840

平方米計算的佔有使用費。

結論:由於房產抵押合同(已辦理抵押手續)早於屋頂租賃合同,啟煦公司作為承租人無權要求新所有權人(祥和公司)繼續按照原租賃合同履行,祥和公司不受原租賃合同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