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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前,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再也無法抬頭做人

由 浩然史觀文史君 發表于 綜藝2023-01-20
簡介當然,繁華的經濟造就了宋朝法律的“不一般”,對於通姦組他們還有了新的“創意”,規定了“奸從夫捕”,如果發現妻子和變的男子發生通姦行為,要不要上報官員,還得問丈夫的意思,如果丈夫不忍心把她交官,法律上也是允許的

什麼人不是老百姓

一個國家要想管理的好,首先看它的法律如何,人們是否履行這樣一個法律,就好比現在的中國,人人都遵守法律,社會和諧安康。法律的設定就是讓人們知道哪些東西是不能觸碰的。

縱觀古代歷史,法律從國家成立之初,就已經設立好的。今天我們要講的法律是和老百姓們息息相關的——婚姻法。

我國古代的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一夫一妻制度,早在距今兩千多年前的西周就已經確立下來,基本沿襲了整個中國古代史。這個制度指的是,一個男人只能有一個正妻,其實這樣的制度是非常有講究的,當時的一夫一妻實際上是為了維護封建宗法和家族的統治。目的是為了約束女子,因為古代男人的地位比女人高,所以依據法律男子是可以納妾的,可以被多個女子認可。

我們知道在古代,女性是低下的,什麼事情都講究男尊女卑。但在法律裡面,還是很照顧女性的地位的,比如“通姦”法的設定。

千年前,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再也無法抬頭做人

萬惡淫為首,通姦罪是非常可惡的,讓人厭惡,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凡是沾染這個罪名的人都被人唾棄。所以百姓給這一類人起了很多名字,比如淫婦、蕩婦,大家腦補一下潘金蓮就可以了。

但自從潘金蓮這個人物出現,通姦的女子有了新的外號——“潘金蓮”,這幾乎成了她們的代名詞。

一個女子被認定為通姦的,就無法抬頭做人。即使法律不懲罰,道德和輿論也會壓得她無法翻身。

我們先來講秦朝對於通姦的處罰。在秦朝,如果雙方有一人發生了通姦的行為,官方指定是可以不告而殺的,什麼是不告而殺呢?就是如果你發現了自己的配偶有這樣的舉動,你可以不報關,自己處置另一半。所以說,只要被發現通姦,那個人肯定是活不下來的,是人人而誅之的,被講究為“格殺勿論”,私自處置也是合法的。

千年前,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再也無法抬頭做人

秦朝過後就是漢朝,漢朝對於通姦是延續了秦朝的法律,只要被發現,就是必死的。而且漢文帝對於這個法律好像並不太滿意,所以除了死刑以外,還多了一項刑法,就是“割肉”,想想就覺得可怕,所以秦漢時期根本沒有多少人敢觸碰這一法律。

不過到了唐朝,通姦罪的懲罰就有了改變。這項罪名開始變弱了,弱到不會殺頭,只會住牢。到底是什麼發生瞭如此大的改變?唐朝的經濟繁榮,政治尤為民主導致老百姓的思想變得自由,這僅是其中一個原因。其實最主要的還是因為古代官員階層的腐敗,通姦罪的懲罰,他們並不上心,只是象徵性的法律。

千年前,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再也無法抬頭做人

到了元朝,這項罪名的懲罰又開始變重了,開始延續了最初的秦漢時期,允許私刑的出現,只要發現,就可以當場殺死“姦夫淫婦”,但只許男人捉姦,以下幾個朝代依舊,都是隻要發現,就可以“就地處置”,可見法律對此懲罰的決心。

讀者朋友們可以發現,在整個古代歷史之中,從先秦到唐朝之後,中國對通姦的罪罰是波浪線式的,由重到輕再到重罰,從中可以看出,罪罰的設定是和政治經濟方面有很大聯絡的。那麼經濟最為繁華的宋朝,對於這一罪名又是怎樣判定的呢?

千年前,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再也無法抬頭做人

宋朝其實對通姦是非常“正式”的,對於罪紙之上,上面有具體的懲罰日期,對於通姦雙方來說,還分為兩類,一是沒結婚的,判罪一年半,而是結過婚的判罪兩年半。其實宋朝的懲罰相比於秦朝,還是很輕的,不用殺頭只需坐牢。

當然,繁華的經濟造就了宋朝法律的“不一般”,對於通姦組他們還有了新的“創意”,規定了“奸從夫捕”,如果發現妻子和變的男子發生通姦行為,要不要上報官員,還得問丈夫的意思,如果丈夫不忍心把她交官,法律上也是允許的。

宋朝政府對於通姦行為,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發現通姦,只要你覺得罪過太重,你可以自行處置,你覺得罪過太輕,你可以當平常事一般,不放在心上。如果丈夫覺得自己可以帶綠帽子,法律不會要求嚴苛。

千年前,中國百姓給一類人起了個名字,從此他們再也無法抬頭做人

但一般而言這些女子會被族長下令浸豬籠,扔到河裡活活淹死,或者活活燒死,官府也是不管的。說是法律不管,實際上也是放棄了這些女子的生死保護,她們就可以隨意被處置,甚至當場打死都有可能,十分悽慘。

但如果家有悍妻,鬧到單位裡去,那就要苛責了,官員會被撤職,如果不是公開的,那就沒事。看來法律也有不能鉗制的東西,只能靠輿論和道德去壓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