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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明年起正式施行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綜藝2023-02-01
簡介《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明年起正式施行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渡船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渡口運營人應至少配備一名工作人員負責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技術與管理屬於什麼類

《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明年起正式施行

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渡船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渡口運營人應至少配備一名工作人員負責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為加強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維護渡運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日前,《潮州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

《辦法》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為原則,明確了我市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對渡口渡船安全的監管職責。市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渡口渡船納入區域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經費的投入等工作。縣( 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渡口渡船的管理等工作。鎮人民政府負責渡口渡船日常安全管理和監督,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渡口渡船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整改,與村(居)委會簽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書,建立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臺賬。

海事管理部門負責渡船的登記和船舶登記證書的發放,負責渡船船員的考試、發證等工作,參與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的渡口渡船安全大檢查、安全宣傳、應急演習等專項活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專案補助資金申請、落實和監督,參與渡口渡船的安全檢查和其它安全管理專項活動等工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監管職責等工作。漁業漁政部門負責漁船及漁業輔助船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打擊取締漁船及漁業輔助船非法載客渡運等工作。

《辦法》規定,有符合要求的碼頭和候船場所,具備貨物裝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設施,並配備必要的救生、消防裝置;渡口工程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岸線規劃、防洪、航道 標準等要求;庫區下游以及水位變化較大的渡口水域,渡口應當標識警戒水位線和停航封渡水位線;渡口運營人應至少配備1名工作人員負責渡口安全管理工作;渡口工作人員應當經縣(區)指定的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具有水上安全知識和技能,並取得合格證書;渡口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渡口明顯位置設定公告牌,標明渡口名稱、渡運 路線、渡運時間、渡口守則、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日期、渡運安全注意事項及安全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監督電話等內容。

《辦法》明確,渡口運營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渡運的義務,承擔渡運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督促渡船每航次清點並如實記錄渡船載客數量及車輛駕駛員等隨船過渡人員,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加強對渡船、船員的安全管理,確保渡船適航、船員適任;不得聘用未持有有效船員證書的人員擔任船員;不得指使、縱容、強令船員違章航行;主動配合各級人民政府和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遇險或發生事故時,應組織自救並按照規定及時上報;嚴格執行簽單發航制度,建立停渡停工制度,遇有洪水或大風等惡劣天氣危及渡運安全時,應暫停渡運,並及時向公眾釋出停渡公告;因其他原因暫停渡運的,應報告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海事管理機構,併發布停渡公告等工作。

《辦法》明確,如遇到以下任一情形時,渡船不得開航:風力超過渡船抗風等級、能見度不良、洪水、雷雨大風、大霧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惡劣天氣、水文條件的;渡船超載或者積載不當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渡船存在可能影響航行安全的缺陷,且未按規定糾正的;發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和乘客同船混載,或者裝運危險品的車輛和客運車輛同船混載的;發生乘客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可能危及渡運安全的;渡船船員、渡工配備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等等。(潮州日報記者 林宗楷)

【來源:潮州市人民政府_潮州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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