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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運營商強制收集使用者“英語水平”等畫像資訊被判侵權

由 中國網科技 發表于 綜藝2023-02-03
簡介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軟體在首次登入介面收集使用者畫像資訊,未設定“跳過”“拒絕”等路徑,屬於強制收集,構成侵權,判決被告涉案軟體運營者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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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審結了一起App強制收集使用者畫像資訊侵權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軟體在首次登入介面收集使用者畫像資訊,未設定“跳過”“拒絕”等路徑,屬於強制收集,構成侵權,判決被告涉案軟體運營者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被告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原告使用者羅某在使用軟體時,發現被告運營的軟體在未告知隱私政策的情況下,要求使用者必須填寫“姓名”“職業”“學習目的”“英語水平”等內容才能完成登入。羅某認為,被告的這一行為屬於強制收集使用者畫像資訊。

同時,羅某還主張被告存在未經同意向其傳送營銷簡訊、向關聯軟體共享資訊等行為,侵犯其個人資訊權益,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涉案軟體運營者向原告提供個人資訊副本、停止侵權、刪除個人資訊、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被告涉案軟體運營者辯稱,被告需根據不同使用者需求,為使用者推薦合適的服務內容,收集相關標籤是提供服務所必需,並未違反個人資訊收集的必要性原則,且該資訊是原告主動填寫,原告透過自己主動做出的行為同意了被告的資訊收集行為。

法院查明,原告在登入涉案軟體時,進入賬號登入介面輸入使用者名稱和密碼,點選登入,即出現若干問答介面,需要對使用者“職業”“學習目的”“英語水平”等內容進行填寫,填寫完成後,還需填寫個人基本資訊介面,輸入中英文名等必填內容才能完成註冊並進入首頁。上述過程中並無“跳過”選項,亦無關於同意收集個人資訊的提示。原告另行取證,在新使用者註冊登入時,在上述過程中出現若干問答介面前,會出現個人資訊收集授權同意介面,使用者在勾選同意後方可進入下一介面。

法院審理認為,從相關行業規範上看,《個人資訊保安規範》明確規定,個性化決策推送資訊不應作為必要或唯一的資訊推送模式,需同時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徵的選項或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據此,被告不得以僅提供個性化決策推送資訊這一種業務模式為由,主張收集使用者畫像資訊為提供服務的前提。

法院認為,從涉案軟體功能設定本身上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範圍,應限定在軟體運營者提供的基本服務功能,或使用者在有選擇的基礎上自主選擇增加的附加功能。被告抗辯其針對不同使用者需求推送個性化資訊,雖可視為增進使用者體驗之舉,但不能據此認定此為基礎功能或使用者必選功能而作為履行合同所必需。

針對涉案軟體在使用者首次登入介面要求使用者提交畫像資訊,未設定“跳過”“拒絕”等不同意提交相關資訊外的登入方式,使得提交相關資訊成為成功登入、進入首頁使用軟體的唯一方式的行為,法院認為,此種產品設計將導致不同意相關資訊收集的使用者為實現使用軟體的目的,不得不勾選同意或提交相應的資訊。此種同意或對個人資訊的提供,是在資訊主體不自由或不自願的情況下,強迫或變相強迫地作出,不能被認定為有效同意。

最終,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認為被告收集使用者畫像資訊的行為並非“履行合同所必需”,亦未徵得使用者有效同意,構成侵權。同時,被告未經同意向原告發送營銷簡訊、向關聯軟體共享資訊亦構成侵權,法院判決支援原告行使查詢權和複製權。

法院判決,被告涉案軟體運營者向原告羅某提供個人資訊副本、刪除個人資訊並停止個人資訊處理行為,賠禮道歉並賠償維權支出2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