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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裁判規則—勞務派遣篇(下)

由 勞動法專業律師 發表于 綜藝2023-02-04
簡介本期目錄索引一、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用工單位連帶(改判)二、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用工單位連帶三、要求用工單位對工資、防暑降溫費連帶無依據四、年休假、提成工資應由派遣公司支付,不支援用工單位支付、用人單位連帶五、

勞務爭議如何解決

勞動爭議裁判規則—勞務派遣篇(下)

上期已經推送了勞務派遣關係中的部分裁判要旨,本期推送的主要是勞務派遣關係中的相關連帶責任篇。

說明,本篇中的勞動者簡稱L,勞務派遣公司簡稱P公司,實際用工單位簡稱G公司。

本期目錄索引

一、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用工單位連帶(改判)

二、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用工單位連帶

三、要求用工單位對工資、防暑降溫費連帶無依據

四、年休假、提成工資應由派遣公司支付,不支援用工單位支付、用人單位連帶

五、用工單位對工傷承擔連帶責任

六、病假工資和醫療費由派遣單位支付,用工單位不連帶

一、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派遣單位承擔責任、用工單位連帶(改判)

一審法院認為,膠勞人仲案字(2018)第841號裁決中認定了L與P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存在勞動關係,但L是派遣單位P公司派遣到用人單位G公司的派遣人員,

其在2018年3月11日19時30分左右乘坐派遣單位

P

公司的班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而受到了損害,即

L

乘坐派遣單位

P

公司班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害時是在派遣單位

P

公司的管理範圍內,不在用人單位

G

公司的管理範圍內,用人單位

G

公司對於

L

受到的損害沒有過錯,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派遣單位

P

公司應當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對

L

承擔責任,用人單位

G

公司不承擔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

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中,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L系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構成工傷,L下班途中系L在用工單位G公司工作、勞動的延續,L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G公司作為用工單位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G公司主張L離開G公司進入到P公司班車時已處於P公司管理、控制之下,G公司對L受到傷害不存在任何過錯和過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P公司要求G公司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張澤居、張子寅要求G公司承擔本案連帶賠償責任,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援。【(2020)魯02民終5754號】

二、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用工單位連帶

P公司主張不應支付L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的工資,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G公司作為L的用工單位,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本案連帶賠償責任。【(2020)魯02民終5940號】

三、要求用工單位對工資、防暑降溫費連帶無依據

雙方在庭審中均對仲裁裁決的

2018年6月至7月4日的工資2870元(2550元+320元)、防暑降溫費165.74元的認可,故被告要求原告

P公司

支付上述款項,本院予以支援。但被告要求原告

G公司

承擔連帶責任,理由不當,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

,原告G公司主張不支付被告L仲裁裁決的相關數額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援。【(2019)魯0214民初815號】

四、年休假、提成工資應由派遣公司支付,不支援用工單位支付、用人單位連帶

原告與被告P公司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故原告與被告P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被告P公司將原告派遣至被告G公司工作,被告P公司是用人單位,被告G公司是用工單位

。依照法律規定,原告本案主張的支付責任應由用人單位被告

P公司

承擔。故原告主張被告

P公司

承擔連帶責任,用工單位被告

G公司

承擔支付責任,本院不予支援。

判決如下:一、被告P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L2018年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差額2520。92元。二、被告P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L2019年2月提成工資3059。48元。三、駁回L的其他訴訟請求。【(2019)魯0203民初8407號】

五、用工單位對工傷承擔連帶責任

G公司未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規定為L在本地投繳社會保險,導致L因工受傷的待遇不能從社會保險基金支付,損害了L的權益,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對L因工受傷的工傷待遇及濟補償金G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G公司

主張

L

不是在

G公司

工作崗位上受傷,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情形,依據山東省高院、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議紀要第13條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採納

。【(2020)魯0211民初139號】

六、病假工資和醫療費由派遣單位支付,用工單位不連帶

2012年12月1日,G公司與P公司簽訂專業承包合同,約定:根據工作需要,G公司將公司內的成品裝飾、原料裝卸、原料投入、成品轉運、新增劑配置等工作承包給P公司,由P公司向G公司派遣勞動者並對勞動用工的責任進行了約定。合同期限三年,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1日,雙方續簽了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P公司在(2017)魯0285民初1145、906號案件中對上述2015年12月1日簽訂的承包合同及履行情況予以認可。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G公司應否與P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

P公司

G公司

簽訂的專業承包合同,

G公司

已經將

L

所在的裝卸搬運崗位自2012年12月起承包給

P公司

,約定由

P公司

為其繳納保險,並且期間為

L

發放了部分工資、

G公司

也向

P公司

支付了承包費用,綜上應認定

L

P公司

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L

P公司

將其派遣至

G公司

工作。

L

主張的病假工資及醫療費應由

P公司

支付

本院二審期間,G公司提交P公司交給G公司外包費用的發票一宗,證明:P公司與G公司簽訂外包合同,且外包合同已經實際履行。P公司質證稱,對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是我公司出具的,雙方名義上是承攬或承包關係,但實際上是P公司以承攬外包的名義按照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根據山東省人社廳關於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八條,本案雙方的關係及勞動者的關係應當按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處理。L質證稱,質證意見同P公司。另外,G公司未提供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11月份關於勞務承包費的發票。M、N、X、Y4人是L的同事,從事同一工種,因為同樣原因與G公司發生勞動爭議,透過仲裁每人賠了2萬元,說明G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本院審查認為,上述證據真實有效,本院予以採信。

本院認為,

G公司

提交的專業承包合同、

P公司

G公司

出具的勞務費發票能夠相互印證,可以證明

G公司

P公司

在2012年12月至2018年11月期間存在專業承包關係,再結合

P公司

在2016年6月至2017年10月期間透過銀行轉賬方式為

L

發放工資的事實,可以認定自2012年12月起

P公司

L

存在勞動關係,由

P公司

L

派遣至

G公司

工作,

G公司

系實際用工單位,

G公司

L

不存在勞動關係

。P公司與L主張L與G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援。

P公司

主張其與

G公司

未實際履行雙方簽訂的專業承包合同,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推翻其為

G公司

出具的勞務費發票的證明效力,其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L

要求

G公司

對其病假工資、醫療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2019)魯02民終9767號】

勞動爭議裁判規則—勞務派遣篇(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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